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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山東魯能足球俱樂部及有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罰決定
足紀字[2013]004 號
各會員協會、各足球俱樂部:
根據有關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山東魯能泰山足球俱樂部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有關人員財物,使其違反中國足球協會規定,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作出如下處罰:
對山東魯能泰山足球俱樂部罰款人民幣 100 萬元。
上述罰款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規定執行。
望各會員協會、各足球俱樂部以案為鑒,警鐘長鳴,維護公平競爭的賽場環境,為重塑中國足球形象,促進中國足球的健康發展而共同努力。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王小平 201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