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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天津泰達足球俱樂部及有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罰決定
足紀字[2013]001 號
各會員協會、各足球俱樂部:
根據有關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天津泰達足球俱樂部及其原官員張義峰為謀取不正當比賽成績,給予他人不正當利益,進行不正當交易,操縱比賽,嚴重違背體育道德,喪失體育精神,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扣除天津泰達足球俱樂部 2013 年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積分 6 分,罰款人民幣 100 萬元;
二、收回天津泰達足球俱樂部 2003 年全國足球甲級隊A組聯賽取得的全部獎項;
三、禁止張義峰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五年(自2013 年 2 月 18 日至 2018 年 2 月 17 日止)。
上述罰款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規定執行。
望各會員協會、各足球俱樂部以案為鑒,警鐘長鳴,維護公平競爭的賽場環境,為重塑中國足球形象,促進中國足球的健康發展而共同努力。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王小平
201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