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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教足協簽約:3樣內容不能少 解約方法多

發佈時間:2013年07月10日 17:05 | 進入體育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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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足協與卡馬喬的解約糾紛持續發酵。任期內戰績7勝2平9負,對陣泰國隊都1比5慘敗,世界排名更是連年下滑。如今,要炒掉這樣一個業績差勁的主帥,居然還可能要全額支付今後的工資,以及鉅額稅費。媒體的報道中將這匪夷所思的結果歸咎於足協簽訂的“荒唐”合同,成績目標含糊其辭,沒有與其挂鉤的解約條款,甚至連支付工資是稅前稅後都搞不清,如同是“人傻、錢多、速來”的現實寫照。

  雖然中國足球、中國足協從不缺教訓,但似乎總沒有長進。在這樣一個契約社會,一個法治社會,體育運動也不乏交易活動,是時候回到契約與法治的正軌上來了。

  糾結與卡馬喬的合同已然沒有意義,白紙黑字容不得抵賴。今後,中國足球還得存在,還得發展,還得請主教練,鋻於中國足協表現出的法律素養和知識水平,我們認為,該請個律師,教教它怎麼簽合同了。

  先天不足

  強勢卡馬喬與弱勢中國足協:

  合同談判地位嚴重失衡

  從媒體報道來看,足協此次選定卡馬喬並與之簽訂合同帶著“先天不足”的致病基因。選帥談判只有唯一候選人,這也許是技術性問題,但卻導致本應地位平等的合同雙方從一開始就出現失衡,為日後簽訂“不平等條約”埋下隱患。

  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祥倫律師事務所主任趙建軍律師一直持續關注卡馬喬事件的進展。趙建軍律師説,雖然簽訂合同才是純粹的法律問題,但簽約前的談判過程是合同的基礎。在簽約階段,應該在全球範圍內最大程度的選擇教練。在確定初步名單後,經過多輪篩選,確定候選名單,按照國際慣例是三選一。如果候選人太多,談判成本也太高。確定三名候選人後,才能進入談判階段。

  中方的談判團隊應當包括四類人:第一是足協官員;第二是熟知法律,特別是國際體育法律的專業律師,全程參與談判、合同擬定,對法律事項進行把關;第三是財稅顧問,畢竟薪酬待遇問題會涉及財務支出及納稅問題,一旦要寫進合同,應該經過稅務人員專業的計算才能確定。由於涉及到涉外問題,翻譯也非常重要,這四類人員是必不可少的。

  “與卡馬喬簽訂合同據説都沒有帶律師,更別提財稅顧問了,搞不好連合同都是對方擬定的。”趙律師説:“在談判簽約過程中,誰提供的合同誰便掌握主動權,會在合同中設計對自己有利的條款,甚至是給對方‘埋雷’,增加其義務。沒有專業人士把關,合同自然會漏洞百齣。”

  與三個候選人的談判應該是同時分別進行的,引入競爭,讓三個候選人互相牽制,才能得到一個既保證目標又價格合理的合同。談判的核心是薪酬待遇和工作目標,將目標和薪酬挂鉤,完成什麼目標合同繼續,超過有獎勵,成績不好降低薪酬或解除合同。“如今歐債危機,全球經濟低迷,一份待遇可觀的合同對於全球的洋帥來講也是很有吸引力的,初步談判後可以簽訂意向書,把前期談判結果固定下來,掌握主動權進入締約階段。”

  重要內容

  合同裏必須有的:

  工作目標、薪酬標準、解約條件

  那麼,一份合情合理,保障雙方權利的合同究竟應該怎麼簽?“工作目標、薪酬待遇和解約條件,這三個是國際職業足球教練員合同中最重要的內容。”趙建軍律師表示,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是合同的根本作用,必須明確而具體,才會對雙方産生約束。足球運動有它的特殊性,聘請教練員的目的就是要提高球隊成績,所以在合同中,工作目標應該是第一位的,此外就是薪酬待遇和解約條件。

  趙律師表示,在合同中,這三項關鍵內容應該相互關聯才能産生作用。比如説,訂立一個亞洲盃取得前四名的成績要求,如果達到雙方繼續履行合同,教練員的薪酬是多少,達不到目標則自動解除合同,不用支付分文違約金。

  “如果你只是提出成績要求,而沒有與解約相挂鉤,那麼成績目標就是空談。從法律上來説,不與解約相關,即便沒有達到成績,也不構成解除合同的條件。在構成解約條件的情況下,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叫單方解約;而沒有達到解約條件,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那就叫違約,依法還要支付違約金。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解約條件,先要靠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就只能到爭議解決機構去裁決了。”

  趙建軍律師説,如果在約定了工作目標、薪酬待遇後又沒有約定解約條件,對於一方提出的解約,合同相對方完全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也就是説卡馬喬也可以要求中國足協繼續履行合同。

  其實,在簽訂合同方面,中國足協聘請外教也曾有過“聰明”的時候。記者查閱之前的相關報道,在聘請阿裏·漢作為國足主帥時,足協和對方簽訂的就是“階段考核”的合同。雙方的工作合同期限是2006年世界盃預選賽結束之後,如果中國隊從亞洲出線,合同將繼續有效,否則自動解除。與此同時,中國足協還在合同當中對阿裏·漢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是在2004年亞洲盃上進入前四名;第二是,中國國家隊必須在世界盃亞洲區預選賽中出線;第三是,在其執教期間必須使中國國家隊的水平提高。中國足協的技術監督小組對阿裏·漢執教工作進行追蹤評估。

  趙律師説,在足球界,與教練簽訂帶有成績指標的“階段考核”的合同很正常,拿到國際足聯和體育仲裁法院也是經得起考驗的。從法律上來講,達不到成績自動解除合同,就不必支付違約金。這是對合同最終目的的體現,也是自我保護的方法。

  九項注意

  目標越具體明確越好:

  合同權利義務須不惜筆墨

  在趙建軍律師看來,足協與洋帥簽訂合同要注意9個方面的問題。首先中外雙方都要是合法存續的主體,具有締約能力;其次,當事人的意思表達真實、合意,不要在簽訂合同後還有模棱兩可或理解不同的條款;第三,簽約後,教練員從人格上就屬於中方,要約定服從中方的管理指揮和工作安排;第四,職業教練員的勞動合同必須是書面的,雙方共同簽字確認。

  合同中最為重要的是明確載明工作期限;工資、獎金和包括住房、配車等各種生活需求在內的福利待遇;然後是工作目標。這三項焦點問題越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越好。東亞四強賽成績;亞洲盃、亞運會名次;世界盃預選賽能否打進,這些都是可行的目標。

  趙律師隨手拿起一份他為客戶擬定的合同給記者展示,主合同加上補充合同,足足上百頁,內容約定之細可想而知。“合同的權利義務必須不惜筆墨,我們曾經做過的一個俱樂部與外援簽訂的工作合同中,連如何保障隊員的宗教信仰都專門列章予以細化。如果確如外界傳言,足協與卡馬喬的合同中對工作目標只有籠統一句‘帶隊取得明顯變化’,那無疑是個國際笑談,這種模糊不清的詞語是合同的大忌,可以説根本起不到約束的目的。”趙律師説,對於工作目標的描述,如果措辭模糊,打到仲裁去,就不會掌握主動權了。

  接下來還要寫明賠償性條款和違約責任,比如不能履行合同時怎麼賠,違反合同時怎麼賠,單方解除合同時怎麼賠,都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確定。

  最後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國際足球教練員合同都是中英文雙語,簽約時要特別注意英文版本的審查。國際足聯和體育仲裁院的工作語言都是英語,如果中英文措辭有出入,對合同的判讀肯定是以英文為準。

  如何裁決

  洋教練解約糾紛:

  不由國內法院仲裁機構管轄

  一份清楚明確的合同不只是對雙方的約束和保護,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現爭議,這將是最重要的依據。老外可不會管中國體育體制那一套,一切按合同辦事。而且,洋帥的解約糾紛作為國際爭議,往往約定由國際足聯爭議解決委員會(DRC)或國際體育仲裁院(CAS)仲裁,而不由國內法院管轄,也不由中國的法律解決。

  趙建軍律師介紹説,一般情況下,國際足聯爭議解決委員會在收到有效請求後30至60天內作出裁決。如果一方或雙方不服,可以21日內上訴到位於瑞士洛桑的國際體育仲裁院。根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的規定,對於國際體育仲裁院的裁決仍然不服,還可以繼續上訴到瑞士最高法院。體育法律實務中,一個國際體育糾紛審理時間相當漫長,2-3年並不鮮見。

  “在合同中一般會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由誰來仲裁,出現糾紛以哪國法律為依據。但是,通常情況下,外教是不會同意依據中國法律在中國解決的。在國際體育仲裁院,沒有選擇依據哪國法律的情況下,適用瑞士法。在我國的合同法中,還有在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的情況下,可以撤銷合同的規定。但打到國際足聯或體育仲裁院,人家才不會管我們的法律。因此,足協需要學習的不只是怎樣簽訂合同,中國的法律怎樣規定,甚至還要研究國際體育法律。”趙律師説。

  “我感覺,足協與卡馬喬的糾紛最終以和解解決的可能性最大,鬧到國際去仲裁,訴訟成本高昂不説,對教練員也不會有好影響,畢竟帶隊成績不好也是事實。”

  在趙律師看來,解約也有很多方式方法,簽了合同就要尊重,不要在理由不充分或不十分必要時解約。如果當初不審慎積極對待合同,沒有做法律風險和評估就簽約是草率,出現問題沒有預見到後果又匆匆解約,同樣顯得草率。

  責任追問

  簽訂“喪權辱國”條約:

  層層審批集體決策誰負責?

  雖然足協與卡馬喬的合同至今沒有人見到,但媒體通過各種渠道打探散佈的消息,再加上足協一貫的“惡名”,讓人們打心眼兒裏相信“缺心眼兒”的事可能是真的。這次簽約所暴露出的問題已經不限于足球領域和球迷的關注了,而是被放大為“喪權辱國”。人們不停地追問,談判簽約的人是誰?幕後的決策者是誰?對於今日的結果,該不該承擔責任?

  趙建軍律師分析説,目前除合同當事人以外,沒人看到這份合同,現在説它是一份漏洞百齣或錯誤的合同是不謹慎的,而在合同上簽字的也只是作為足協的代表,並不一定是決策者。體育法律實務中,整個合同談判簽約過程都是需要經過層層審批,甚至開會集體決策的,畢竟合同上會加蓋中國足協的公章,現在談追究簽約人、決策者的法律責任為時尚早,事實終究會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插圖 王金輝H120

  律師心語

  忽視法律不僅可悲

  也註定了失敗的結果

  在採訪過程中,讓趙建軍律師更覺得無奈的是國內對相關法律領域研究的缺位。

  趙律師及其助理查閱了國內426篇關於體育法的論文,只有一篇大學研究生的論文涉及國際職業運動中勞動合同的法律研究。“可以説,在我們國家,國際職業足球運動中締結教練員合同的法律問題研究還存在很大空白。”趙建軍律師説,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以往出現爭議大多是在球員與俱樂部之間,足協與主教練出現糾紛的很少,相關聘用合同受到保密的限制又從未公開過,使得研究素材少之又少。

  在趙律師看來,卡馬喬事件看似是簽約人的問題,其實是中國足球現狀的濃縮,甚至是體育人忽視法律的例證。從卡馬喬談判、簽約至解約,人家有強大的、在國際上都有影響的律師團隊幫襯,而我們,甚至連贊助商萬達集團都是簽約後才看到合同複印件。忽視法律不僅可悲的,也註定了失敗的結果。“如果這是個失敗的合同,那麼就讓它成為新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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