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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記者採訪無需孫楊同意 孫楊無權刪除照片

發佈時間:2012年12月20日 09:22 | 進入體育論壇 | 來源:信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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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奧運游泳冠軍孫楊又和記者發生衝突!昨日雲南《生活新報》在其官方微博上發表題為《奧運冠軍名氣大脾氣也不小》的微博,稱孫楊與該報攝影記者發生衝突,不但拒絕媒體拍照,並與工作人員一起搶奪記者相機刪照片,還對記者爆粗口,微博同時還貼出了發生衝突時的照片為證。

  此事很快就在網上引起各方關注,《新京報》等多家媒體也跟進報道。而前晚孫楊在接受《現代快報》採訪時無限委屈地表示:“無語!説我對記者爆粗口,説我搶奪記者的相機,都是無中生有的事情。”

  當事人記者: “孫楊大爆粗口搶我相機”

  當事人之一、《生活新報》攝影記者宴鵬在接受《現代快報》採訪時介紹,12月18日中午12點左右,他與報社的一名文字記者到海埂基地採訪,碰上孫楊從游泳館出來,就拍了11張照片。

  走在孫楊前面的一個工作人員看到後就要求宴鵬把照片刪掉。因為刪照片刪得並不情願,宴鵬的動作有些慢,這時孫楊衝上來想把相機搶過去,嘴裏還嘟囔著:“我他的不想發火,信不信我把相機砸了!”孫楊一邊説著一邊搶過相機,刪完照片後將相機還給了宴鵬。宴鵬表示,孫楊口吐髒話是他親耳聽到的。他還表示,刪除的照片可以用軟體恢復。

  在《生活新報》的官方微博上,也貼出了4張衝突發生時的照片:照片中孫楊身邊一名身穿綠色長袖T恤的工作人員伸出手,看上去似乎是試圖阻擋記者拍照,情緒顯得有些激動。

  當事人孫楊:“爆粗口、搶相機都是編造”

  對於衝突,孫楊卻有不同的説法,對於爆粗口、搶相機,孫楊説,“那都是編造。”在《楚天都市報》的報道中,孫楊表示,“首先,在整個過程中,大家都沒有説粗口。其次,刪除照片是我們要求的,但整個操作都是對方自己進行的。”

  孫楊還舉例説,“他們其中的一位(記者)還給我留下了名片,並且在離開的時候還説:不好意思,打擾了。如果我們當時真有那麼粗魯,對方還會給我留名片嗎?”

  當事人隊醫:“刪照片因不適合外傳”

  在網上傳播的照片中,抬手阻止記者拍照的“工作人員”隨後被證實是浙江隊的隊醫巴震。而在接受《現代快報》採訪時,巴震説:“我們也經常會遇到記者拍照,但像他們這樣幾乎把相機貼到你臉上來拍的還是第一次遇到。我提出看他們拍的內容,結果發現其中不僅有孫楊訓練的鏡頭,而且還有我幫孫楊按摩放鬆全過程的照片。眾所週知,優秀運動員的康復手段是絕對不適合媒體刊登或外傳的內容,所以我便要求他們把照片給刪掉,而且刪照片的過程是那個記者在操作。”

  巴震強調:“孫楊這次到海埂,就是希望能夠有一個安靜的訓練環境,而今年的冬訓效果對於他明年的成績有著決定性的作用,我們並不排斥媒體的採訪,但希望大家是通過正常的途徑來有序地安排,而不是像這兩位記者這樣一下子衝到你的鼻子底下拍照,然後還編出一大堆詆毀你的東西來。”

  律師説法
 
  記者拍攝受法律保護

  孫楊無權刪記者照片

  在這一事件中,公眾還有另一個疑惑:孫楊有沒有權力要求攝影記者刪照片呢?

  對此北京恒都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陳焰認為,《生活新報》記者的正常採訪並沒有侵犯到孫楊的肖像權,因此孫楊和他身邊的工作人員都無權要求記者刪除照片。陳焰律師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0條有明確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難看出,侵犯公民肖像權有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基本構成要素: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而對以抓拍見長的新聞攝影來説,在拍攝每一張照片前,都要徵得被拍攝者同意,顯然不現實;同時法律也把新聞攝影行為界定一種為公眾服務的信息傳播行為,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因此,攝影記者在新聞採訪中拍照,是可以不受肖像權的限制。

  因此,陳焰認為,《生活新報》此次拍攝孫楊的照片不需要事先徵求孫楊的同意;即使孫楊本人不同意,《生活新報》依然可以拍攝。在陳焰看來,“體育運動員由於其從事的職業較為公開,其行為也大多為人們所熟悉。因此,人們對他們的關注和觀察就遠遠地超出對一般的自然人所關注的程度。但是體育明星的肖像往往在新聞報道中被使用,這種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的肖像的使用,是無須經過本人即體育明星的同意的。所以,體育明星在維權路上也應擺正心態,不應認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權的行為都是侵權行為。判斷的關鍵是,新聞報道是否惡意醜化其形象,善意使用是合法的。只要沒有惡意醜化其形象,善意使用就是合法的。”

  但是陳焰同時指出,當記者的新聞攝影作品被轉作商業用途時,卻有可能面臨侵犯肖像權的危險。她就以前幾年備受爭議的魯迅的姓名權問題為例,“如果將魯迅的名字命名學校,是為公共利益而使用,不構成侵權。但是用魯迅的名字註冊酒類商標,就構成侵權,就是因為這是商業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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