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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屆奧運會在雅典舉行時,設有9個大項。其中的5個項目從沒缺席過任何一屆奧運會,它們是田徑、游泳、自行車、擊劍和體操。四年後的巴黎奧運會,比賽猛增到17個大項。早期奧運會缺少規範,主要由東道主安排,因此之後的奧運會比賽項目變化頻繁,忽多忽少。
二戰結束後,奧林匹克運動進入全面發展時期,奧運比賽項目的設置也規範起來。從1948年倫敦奧運會到1960年羅馬奧運會,比賽大項穩定為17個。後來,隨著體育運動在全球的推廣和發展,越來越多項目達到了進入奧運會的標準,即男子項目至少在4大洲75個國家,女子項目至少在3大洲40個國家廣泛開展。1963年,國際奧委會規定了奧運會的21個大項,這一直持續到1984年洛杉磯奧運會。1988年首爾奧運會,增加到25個大項,1992年巴塞羅那又增加到28個。
為控制奧運會規模,國際奧委會在2002年規定,奧運會大項要控制在28個以內,並定期評估,決定去留。2005年,棒球和壘球不幸在投票中出局,離開了奧運。今年的倫敦奧運會,將舉行26個大項的比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