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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蘭索賠金額提至20億美元 撤銷1被告開庭仍需等待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4日 10:53 | 進入體育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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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蘭的代理律師海明

被告人劉國生、謝曉虹、薛偉森的代理律師莫虎 

  在經過了一段時間的沉寂後,桑蘭索賠案再次出現新進展。桑蘭的代理律師海明昨日在接受採訪時表示,經過進一步的調查,他已經代表桑蘭向法院申請撤銷對時代華納公司老闆特德特納的起訴,法院隨後同意了這一請求,而桑蘭一案的被告方人數也隨之由25名減至24名。

  此外,海明還透露,目前他們已經正式向24名被告逐一下發聯邦法院簽發的傳票,而被告人莫虎已經第一個接收了法院傳票。面對海明的咄咄逼人,在5月13日被追加為被告的莫虎(也是被告人劉國生、謝曉虹、薛偉森的代理律師)也採取了相應措施來回擊海明。根據莫虎透露,他已經寫好了“Rule 11”動議(“Rule 11”動議就是以惡意起訴為由,專門要求聯邦法院懲罰律師、罰款律師的動議),希望法院懲罰海明吊銷海明的律師執照。

  臨時撤銷一名被告

  “特納只是華納公司股東”

  “經過我們律師樓的進一步調查,發現友好運動會本身是一個註冊公司(Good Will Game,Inc。),而註冊人不是特納本人,只是時代華納公司,特納只是時代華納公司的股東。特納個人從來不是友好運動會的發起者或者組織者。在此情況下,經過桑蘭同意,我主動在法院把特納從被告名單上刪去。”海明在昨日的採訪中解釋了將特納從被告人名單中剔除的原因。

  儘管已將特納的名字剔除,但是在海明看來特納的行為雖不構成違法,但其在道德上的一些行為仍然應該遭到詬病,“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只能説特納缺德,但是沒有犯法。特納個人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只有道義上的責任。道義上,特納自稱為慈善家,對桑蘭的受傷卻不管不問,也未到醫院探視,特納的公司發起友好運動會,只為了在臉上貼金。”

  在將特納的名字從被告名單中刪去之後,目前桑蘭索賠案中的被告人數為24名,訴訟請求也變為20項。最初,桑蘭索賠案被告人為8名,訴訟請求則為18項,每項訴訟請求均要求賠償1億美元。隨後,桑蘭方面又向法院申請增加了17名被告以及3項訴訟請求,每項訴訟請求索償金額也為1億美元。由於在21項訴訟請求中只有1項是針對特納本人的,因此,在將特納從被告人名單中剔除後,被告人數從25名減至24名,訴訟請求從21項降至20項,索償金額也隨之從21億美元變為20億美元。

  正式開庭還需等待

  被告律師率先接收傳票

  除了奔赴法院將特納從被告人名單中剔除之外,海明已經開始向被告下發聯邦法院簽發的傳票。海明近日在一份電子郵件中透露,目前,他已經正式向24名被告逐一下發聯邦法院簽發的傳票,“我們已經向被告下發傳票,傳訊的所有被告需向法庭和原告遞交答辯狀,被告將有20天的時間應訴,如果不是本人親自接收傳票,可有30天的時間應訴。”

  在5月13日追加的17名被告中,被告人劉國生、謝曉虹夫婦以及他們兒子薛偉森的代理律師莫虎也成為被告之一。根據海明的説法,莫虎是第一個收到法院傳票的被告,“莫虎本人已經第一個親自接收了法院傳票,我今天派人親自送到他的辦公室。他的秘書把他叫出來,接受了法院的傳票。”此外,在新追加的17名被告中有15名是曾在網上惡意中傷桑蘭的網友,根據海明透露,15名被告網友均為美國網友,目前已經找到2名。

  傳票的下發是否意味著案子即將開審?記者就此專門諮詢了相關法律專家,得出的結論是:按照當地的法律來看,該案件尚未進入司法審判程序,“對被告而言,在收到原告提起訴訟後,可以根據一些理由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如果法院沒有接受這一申請,案件將進入預審程序。在正式審理前,法院召集雙方當事人舉行聽證、進行證據交換,以及組織陪審團等相關程序,因此,現在無法預見此案將會在何時開庭。可以説,在法院開庭審理之前,還將會持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

  被告代理律師向聯邦法院

  申請吊銷桑蘭律師的執照

  儘管此案還沒有正式開庭,但是雙方當事人的律師卻已在法庭之外展開了唇槍舌劍,桑蘭索賠案中的兩名華裔律師海明和莫虎從索賠案被公之於眾伊始便針鋒相對。先是海明代表桑蘭起訴莫虎,再是海明將24名被告中的第一張傳票送達莫虎,海明的咄咄逼人讓莫虎也按捺不住。莫虎在近日表態,他已經寫好了“Rule 11”動議,要向法院申請吊銷海明的律師執照。

  目前,莫虎有兩個身份,一是桑蘭當年在美國的監護人、被告人劉國生、謝曉虹、薛偉森的律師,二是桑蘭索賠案的被告之一。此間,莫虎曾在網上發表“桑蘭13年前摔了,今天又摔了,摔在法律上了”的言論,這也導致桑蘭的代表律師認為此言論對桑蘭造成惡性精神傷害,隨後追加莫虎為本案的被告人。

  5月21日,海明律師派人把傳票送到莫虎律師處。據海明透露,在正式派人送達傳票之前,他和莫虎律師通了一個電話,想與莫虎進行溝通。但是,莫虎在電話另一端則表示已經寫好了“Rule 11”動議,希望聯邦法院調查海明律師的不當行為並吊銷海明的律師執照。

  對此,海明律師立即進行了駁斥,“我們都是平等級別的律師,莫虎可以做‘Rule 11’的申請,我也同樣可以做,來要求法庭懲戒莫虎惡意動議申請。”

  此外,海明律師還表示受理該案的聯邦法院根本無權吊銷他的執照,“美國紐約的律師執照是紐約州上訴法庭所發,也只有紐約州上訴法庭合議庭經過開庭審判,發現有足夠理由後,才有權力對律師做出吊銷執照的處分。而審理桑蘭案的聯邦法院作為聯邦機構,沒有權力介入紐約州的內部事務,這是美國憲法第10修正案留下來給各個州的獨立的州權。” (早報記者 伍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