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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9日 14:10 | 進入體育論壇 | 來源:體壇週報
體壇週報記者張涵北京報道 “解禁孫繼海違反了足協規定。按照這個案例發展下去,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門前將門庭若市,紀律委員會的權威恐怕會蕩然無存。”6日的聽證會後,一位足協內部人士擔憂地對記者表示。而據了解,解禁孫繼海,足協也是無奈為之。
雙雙違反紀律仲裁條例
根據中國足協在2010年3月11日出臺的紀律處罰辦法,第九十三條《申訴》一項中明確了申訴的條件:1、受理申訴的機構為仲裁委員會。2、除下列處理外,其他處罰不得申訴:(1)停賽或者進入體育場、休息室、替補席6場或者6個月以上;(7)對賽區罰款4萬以上、對俱樂部(隊)罰款5萬以上、對個人罰款3萬以上(其餘五項距離更遠)。顯然,孫繼海被禁賽3場、罰款15000元,不符合申訴條件,仲裁委員會根本無權受理。
作為兩個獨立的專業委員會,再看中超委員會條例中是否有符合孫繼海事件的條款?中國足協2009年6月16日頒布的仲裁委員會條例,第五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有權受理下列案件:(一)對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且允許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共三條,只有這條和本事件有關)。即前文所述相關申訴條件。
同時,在仲裁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特殊情況處理辦法:遇重大或特殊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將案件提交中國足球協會主席會議處理。中國足球協會主席會議處理的案件不受本規則限制。但是,孫繼海事件既不重大也不特殊,即便重大而特殊,也應由主席會議決定結果而不是仲裁委員會。
創造中國足壇五項第一
解禁孫繼海,在違規違章的前提下,創造了中國足壇的五項第一:第一次違反紀律處罰的辦法允許申訴;第一次違反中超條例中的規定受理申訴;第一次由仲裁委員會違規撤銷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當值裁判員第一次“翻供”;第一次為球員個人的處罰決定召開復議聽證會。
前兩個“第一”不再贅述。按照仲裁委員會條例中第十九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是紀律委員會對孫繼海的處罰決定是否符合相關的程序和規定,只要程序合法,就無權撤銷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這是仲裁委員會第一次違反規定直接更改處罰結果。
而比賽監督汪俊是在賽後得到當值裁判員的確切説法之後才寫進比賽監督報告的,在庭審現場,汪俊仍然堅持原議,但何志彪等人的“翻供”,直接把技術部、裁判委員會、比賽監督等一起裝進了“套子”。此前,深圳撞衫門以及涉假降級的廣藥、成都、海利豐,足協都曾召開過聽證會,但沒有任何一名球員享受聽證待遇。
聽證會的“內定”疑雲
實際上,紀律委員會和仲裁委員會所有成員,都堅決反對更改對孫繼海的處罰,但是相關領導還是要求必須改,要找到為孫繼海翻案的依據和理由。據悉,這並不是韋迪和于洪臣的本意,而是更大“外力”的結果。知情者表示,“應該不是球迷的壓力,壓力再大,也沒有04年國安罷賽時被扣除3分和罰款30萬的壓力大吧?當時北京國安和大連實德還説要退出呢,但是中國足協照樣處罰。後來受理申訴,也是維持原判。”
其實,8月5日下午,紀律委員會和仲裁委員會在和相關領導溝通的時候,被要求重新決定對孫繼海的處罰。雖然紀律委員會和仲裁委員會的理由都很充分,但是他們也感覺到了某種不可抗拒的壓力。同樣是在5日下午,他們得知當值裁判員何志彪和第四官員黃燁軍將要當庭“翻供”,這也將成為必須更改孫繼海處罰結果的“證據”。所以,8月6日下午所謂的復議聽證會,實際上就是個過場。
知情者告訴記者,“韋迪和于洪臣絕對不會愚蠢到違反規定更改判罰,他們有難言的苦衷,而這個苦衷,只有他們那個位置上的人才能感受到。但是,這次事件絕對是標誌性的,中國足協可能會因此遭遇更多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