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首次就“于芬獎金事件”召開新聞通氣會。游泳中心主任李樺明確表示,于芬從1998年到2007年應獲獎金總額僅為261325.5元。
游泳中心公佈的于芬獎金數字包括以下四個方面:2007年世界錦標賽獎金25343元,2002年亞運會獎金21469.5元,2000年悉尼奧運會獎金180305元,以及其餘各項獎金34208元。其中,于芬本人只領取了亞運會獎金21469.5元,悉尼奧運會獎金由清華大學跳水隊工作人員代為領取了活期存摺,而第四項的34208元分別由其他4人代為領取。
于芬此前聲稱自己被侵吞的獎金至少在百萬元以上,李樺則認為她的計算方式有誤。他引用《教練員獎金髮放原則》指出,對於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亞運會和亞洲錦標賽上獲得相應名次的運動員和教練員可以獲得“國家獎勵”,輸送教練員可以享受到的獎金只有發放給運動員的“國家獎勵”,並不包括全運會、全國比賽、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以及社會獎勵。因此,于芬所謂僅伏明霞一人就該獲得上百萬元獎金的説法是錯誤的,因為其中包括了霍英東體育基金會的獎勵。
李樺同時表示,于芬離開國家隊已經很長時間了,因此她只能享受省市隊輸送教練的待遇,並且按照4年比例劃分。再加上2006年之前獎勵標準比現在低很多,所以于芬的獎金並不太高。此外,雙方在運動員身份的認定上也有分歧,比如于芬認為勞麗詩是自己帶的隊員,但後者人事關係卻在廣東隊。這樣算下來,于芬的獎金便只有261325.5元。本報記者 肖竹
司法鑒定證明獎金未被冒領
于芬曾指出,自己並未委託任何人代領獎金,並且代領者簽名有複印冒用之嫌。不過游泳中心引用司法鑒定證明,于芬的獎金並未被冒領。
于芬指出的被冒用簽名的代領人名叫吉勇,是清華大學跳水隊的一名司機,他否認曾領獎金,並稱自己在游泳中心查對到的簽名是複印件。于芬因此懷疑獎金髮放表存在造假。然而游泳中心主任李樺卻表示,中心已兩次向吉勇核實情況,並徵得他的同意進行了司法鑒定,結果證明被代領的四筆共計13390元獎金清單上的簽字確係吉勇本人所為。
游泳中心法律顧問鄧群律師表示,于芬要求游泳中心向社會公開財務賬目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昨天的通氣會上,李樺當眾展示了有吉勇筆跡的司法鑒定書。李樺同時表示,由清華跳水隊工作人員代領的悉尼奧運會獎金180305元也已于2001年全部被存入姓名為“于芬”的活期存摺內。
于芬:從未收到交行的存摺
游泳中心新聞通氣會後僅僅3小時,于芬及其律師也于昨晚火速召開新聞發佈會,就相關事項提出疑問。其中,游泳中心出示的銀行存單複印件成為質疑的焦點。
于芬及代理律師主要提出了三點疑問:第一,游泳中心在獎金清單上列舉了一筆180305元的獎金,並稱該獎金是以活期存摺的方式交給於芬,存款單位為交通銀行北京分行。但于芬表示,迄今為止自己只從游泳中心拿到過一張銀行卡,卡上僅有13萬餘元,且開戶銀行為招商銀行武漢分行;第二,對於吉勇簽名的司法鑒定,必須在當事雙方都在場並認定的情況下,用於筆跡鑒定的取材才有效;第三,對於于芬的實名舉報,國家體育總局監察局至今沒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給於芬書面的回復,這給於芬動用法律手段維權造成了阻礙。
下午的通氣會上,游泳中心委託律師出示了一張“交通銀行北京分行儲蓄存款憑條”複印件,時間為2001年2月16日,金額為180305元。據悉該銀行存摺由清華大學跳水隊工作人員代為領取,並於當年7月1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並銷戶,取款底單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與2月16日存入時的底單一致。不過於芬表示,她從未收到過交通銀行的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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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Duan Hong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