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24年中,于芬的弟子拿到12枚奧運金牌,這些金牌應該折合多少學費?
記者 李志剛
這些天,于芬一直在等待一個説法。
11月3日,國家體育總局游泳中心終於就她舉報國家跳水隊領隊周繼紅侵吞獎金一事有了一個“官方的”恢復。在官網上,中心聲明:“于芬的獎金由5名代領人領走,其中4名代領人已證明當時就將代領的獎金給了于芬。另外1人涉及到發生在2000年前後代領的四筆共計13390元的獎金正在與本人核實。”
説法有了,加上“官方的”肯定,但于芬並不滿意這樣的態度。首先,該聲明並未提及于芬的獎金究竟應該有多少,是否有上百萬元之巨。對於關鍵的證據“4名代領人將代領獎金交給於芬後,是否有于芬的簽收單據”,中心也避而不談。11月4日,于芬委託她的法律顧問王兆峰律師針對游泳中心的聲明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王兆峰表示:“游泳中心聲明錢被人領走了,是被人代領的。但于教練並未收到這些所謂的代領人的錢。他們説是將錢給於芬了,但證據在哪?有收條嗎?”
王律師認為,現在爭議的核心其實就在代領的5個人身上,游泳中心説有4人能證明代領後將錢給了于芬,但于芬沒有收到錢。“上百萬元的錢,就被5個人分領,每個人也有一二十萬元啊。于芬收到錢會不給他們收條嗎?沒有書面憑據,完全是空口説白話。”
王兆峰認為,游泳中心説是錢被人代領走了,但于芬沒有授權、也沒有委託別人領過錢,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這4人在法律上是有問題的。説輕點,這4人是欺詐,説重點他們觸犯了刑法。
至於于芬究竟該得到多少獎金?能夠對此提供解釋的是原國家體委和人事部于1996年7月聯合發佈的《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簡稱《獎勵辦法》),其中明確規定教練員的獎金按照運動員出成績的時間向前推算四年進行計算,在四年的訓練週期內,每年的獎金比例分別為40%、30%、20%和10%。實行12年後,《獎勵辦法》目前仍是我國競技體育獎金分配的唯一依據。
王兆峰表示,該拿多少獎金,于芬自己心裏有底,上百萬元肯定是有的。
對於“游泳中心曾把獎金給於芬,但後者拒絕了”的説法,王兆峰説:“不要錢,要麼于芬是傻子,要麼高尚到比雷鋒還雷鋒。這筆錢如果追回來,于芬打算設立一個跳水基金,資助家庭困難的孩子。”
在看到游泳中心的聲明後,王兆峰11月4日已經向國家體育總局發出律師函,但並非起訴,只是希望總局監察局能夠就舉報一事給予答覆。接下來的程序,王兆峰表示要看總局的回應,如果仍不能解決,就走訴訟這條路。至於起訴誰,到時會根據案情。
對於游泳中心的聲明,于芬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也談了一些看法。
“獎金問題就是維權吧。好比你工作了就找單位要工資、獎金,他們説給了,我沒收到,就要查嘛。問題一直沒解決,但他們到現在還説沒問題,這就比較麻煩。”
“游泳中心説被人代領了,那他們憑什麼把于芬十年的資金全世界發呀?我要支援災區也是我于芬的名份。”
于芬介紹説:“跳水隊所有獎金都是由周繼紅分配計算,那發放呢?分給誰了?你是跳水部領導,獎金沒了,你不是涉嫌人是誰呀?我説你是嫌疑人,很正常。你説獎金分了,給誰了,給個道理來。”
周繼紅也針對此事做了回答,她説:“關於獎金的問題,跳水隊這邊沒有財務,是由游泳中心的財務來整體負責的,每筆賬目都應該是很清楚的,從我1998年到跳水隊以來便是如此。其實關於于芬反映的問題,中心早已回復過她,我現在不方便就這件事情進行表態。”。
對於周繼紅的回復,于芬説:“周繼紅説不便回應。如果我誣陷她,她可以告我呀?她連話都不説,如果別人誣衊她到這種程度,要是我,早就告你了。還用到現在,這是人身攻擊呀。這是私吞幾百萬,不是幾元錢啊。于芬公然署名犯罪,我有病啊。我實名誣告你,我是不是吃多了撐的啊。我是國家級教練,一個博士、教授,有必要這麼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