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中心公佈:在於芬所獲得的總額為261325.5元的獎金中,共有四種領取情況:一,2007年世界錦標賽獎金25343元。游泳中心今年5月曾通知于芬,但她至今仍未領取;二,2006年亞運會獎金21469.5元,已由於芬本人領取;三,2000年悉尼奧運會獎金180305元,已經由清華跳水隊工作人員代領,形式為銀行存摺;四,其餘獎金34208元,分別由其他4人代為領取了現金。
昨天下午3時,國家體育總局游泳中心召開新聞通氣會,正式就沸沸颺颺的于芬“獎金門”事件做出了官方説明,並且首次公佈獎金賬目明細,游泳中心認定於芬應得獎金為261325.5元,而非于芬所聲稱的上百萬元。更關鍵的是中心出示司法鑒定,證明代領事實的存在。會上,游泳中心的委託律師鄧群強調,如果于芬舉報周繼紅貪污犯罪缺乏證據的支持,這就涉嫌侵害周繼紅的名譽,成為一種誣陷。
于芬9年涉及9名運動員 應得獎金261325.5元
上個星期,于芬為自己列出了應得的獎金清單,根據于芬的計算方法,單一個伏明霞,她獎金就約110萬元,而她實際只拿到13萬元。
昨天的通氣會上,游泳中心主任李樺明確表示從1998年底到2007年底所涉及的9名運動員在10個比賽中,于芬可獲國家獎勵261325.5元,而並非于芬口中的上百萬。據游泳中心公佈的《教練員獎金髮放原則》,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亞運會和亞洲錦標賽上獲得相應名次的運動員和教練員可以獲得“國家獎勵”,輸送教練員可以享受到的獎金只有發放給運動員的“國家獎勵”,並不包括全運會、全國比賽、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以及社會獎勵。規定中,在發放給教練員的獎金中,現任隊伍總教練或教練組組長提取獎金的10%;其餘90%由運動員的主管教練、助理教練以及原輸送單位教練,按不同比例分配。而教練員的獎金按照運動員出成績的時間往前追溯4年進行計算。
“儘管于芬培訓過的隊員在一些比賽中獲得了一定的國家獎勵,但這些隊員參加比賽時都有其國家隊主管教練和助理教練,並且大部分運動員獲得成績的時間已距于芬帶過的時間較遠,因此于芬享受到的都是省市隊輸送教練的待遇,按照四年的比例劃分,還要提取給總教練和助理教練,其最終分享到的比例當然比較少;加上過去大多數比賽的獎勵標準比較低,因此于芬不可能得到像她自己所説‘數百萬之巨’的國家獎勵。”
出示筆跡司法鑒定書: 獎金並未被冒領
在於芬所獲得的總額為261325.5元的獎金中,共有四種領取情況:一,2007年世界錦標賽獎金25343元,游泳中心今年5月曾通知于芬,但她至今仍未領取;二,2006年亞運會獎金21469.5元,已由於芬本人領取;三,2000年悉尼奧運會獎金180305元,已經由清華跳水隊工作人員代領,形式為銀行存摺;四,其餘獎金34208元,分別由其他4人代為領取了現金。
于芬認為悉尼奧運會的獎金180305元存在疑問,留存單據上的數字與實際匯入銀行的不符。游泳中心表示已經向銀行核實了當時的存款底單,該筆獎金180305元已于2001年2月16日全部存入姓名為“于芬”的活期存摺,並非于芬所説的“16.8萬”、“13萬”或“19萬”。“經上級部門調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並銷戶,在取款底單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與我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時的底單是一致的。”為了表明這筆款項的真實性,游泳中心的委託律師鄧群出示了當時的存款憑條的複印件。
針對於芬“代領人吉勇從未代領過任何費用和獎金”的質疑,游泳中心通過出示筆跡的司法鑒定書進行了回應,“已經經過吉勇本人同意以及司法機關鑒定,簽字領取獎金的筆跡就是屬於吉勇本人的,2000年前後一共代領了13390元。”
拖延公佈賬目緣于 調查核實需要時間
在“獎金門”事件中,相比于芬,另一當事人游泳中心的反應總是過於緩慢,為什麼游泳中心這麼晚才公佈賬目明細呢?游泳中心方面表示:“拖這麼久是因為于芬舉報之後,我們需要做相關的調查和核實,要找代領人,要去銀行對賬,需要一段時間。”
跳水部副主任雷鳴説游泳中心一直都採取積極的措施與于芬溝通和解決,“從2008年3月14日于芬對獎金問題提出異議,到4月2日監察局與于芬當面闡述,再到6月18日我們中心專門派人到清華大學對於芬就獎金問題進行詳細的解釋,游泳中心一共出面了3次與于芬進行溝通和調解。經過這3次溝通,她完全可以了解獎金詳細的發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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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胡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