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法律顧問鄧群在新聞發佈會上向記者展示相關材料
游泳中心公佈獎金明細,並引用司法鑒定確認獎金已被代領
新快報訊 體育總局游泳中心昨日下午正式就于芬獎金問題做出説明,認定於芬一共應獲得261325.5元,並引用司法鑒定,證明代領事實的存在。游泳中心主任李樺強調,“獎金的發放本身都有切實文件”。
説明1公佈獎金髮放原則
做法:認為于芬算法有誤差游泳中心首先公佈了《教練員獎金髮放原則》,對於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亞運會和亞洲錦標賽上獲得相應名次的運動員和教練員可以獲得“國家獎勵”,輸送教練員可以享受到的獎金只有發放給運動員的“國家獎勵”,並不包括全運會、全國比賽、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以及社會獎勵。規定中,在發放給教練員的獎金中,現任隊伍總教練或教練組組長提取獎金的10%;其餘90%由運動員的主管教練、助理教練以及原輸送單位教練,按不同比例分配。而教練員的獎金按照運動員出成績的時間往前追溯4年進行計算。
除了獎金計算有效時間外,游泳中心認為于芬對於運動員以及自己身份的認定也有問題,首先例如于芬認為勞麗詩屬於她帶的隊員,但事實上勞麗詩的人事關係在廣東隊;其次當過國家隊教練員不等同於現任國家隊教練員,于芬的身份應該屬於省市隊教練一類,待遇不能按照國家隊教練員計算。
説明2
詳細説明獎金已發放
做法:依靠司法鑒定確認代領隨後游泳中心對發給於芬的獎金做了詳細説明,從2000年至今于芬可獲得的獎金一共可以分為四筆,一共261325.5元,包括:1.2007年世錦賽25343元,這筆獎金至今還沒領取;2.2006年亞運會21469.5元,于芬本人已經領取;3.2000年悉尼奧運會180305元,已經由清華跳水隊工作人員代領,形式為銀行存摺;4.其餘獎金34208元,由其他四個人領取,形式為現金。
游泳中心在聲明中稱,每次世界大賽的獎金髮放都要晚于比賽一年左右,而這時要通知並將獎金髮放到獲獎人手中,確實遇到不少困難和問題。所以在獎金髮放過程中的確存在著代領現象,但代領不同於冒領,代領人有真實的姓名、住址和單位,都是于芬認識的人。
這五位代領人中,一共有清華跳水隊的兩名工作人員、兩名運動員以及一名跳水教練員,其中四人已經向游泳中心證明,活期存摺以及現金已經轉交給了于芬。
至於于芬所提到的“吉勇”否認代領獎金問題,經過兩次向其核實有關情況,並徵得本人同意,在清華大學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下,經過司法鑒定,在2000年前後代領的四筆共計13390元獎金清單上的簽字,係吉勇本人所為。
説明3
稱悉尼獎金已入賬戶
做法:與銀行核實存款底單此外,游泳中心表示2000年悉尼奧運會180305元獎金已經打入姓名“于芬”的賬戶,此款被一次性提取並銷戶。針對於芬認為2000年悉尼奧運會的獎金180305元存在疑問,留存單據上的數額與實際存入銀行的數額不符,游泳中心也向銀行核實了當時的存款底單,該筆獎金180305元已于2001年2月16日全部存入姓名為“于芬”的活期存摺,而並非于芬所説的“16.8萬”、“13萬”或“19萬”。經過上級部門調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並銷戶。
■相關回應
于芬:單方聲明不合法
新快報訊在游泳中心正式就于芬獎金問題做出説明後,于芬也第一時間對游泳中心的説明做出了回應。
于芬首先質疑游泳中心召開通氣會的合法性,“下午三點鐘監察局邀請我的律師去辦公室談這件事,目前律師還沒有跟我打過電話説明監察局的意見。”于芬説道,“游泳中心不代表調查結果,這樣擅自發表聲明是不負責任的,就像(小偷)被告聲稱自己沒有偷東西一樣。”于芬認為,游泳中心作為這次獎金事件中的當事方,特別是自己律師函中所指的被告,這樣表態是很不正常的行為。
除了認為游泳中心不該擅自宣佈調查結果外,于芬還認為游泳中心公佈的獎金明細存在疑點,特別是游泳中心公佈的261325.5元獎金總數也有誤,因為“單單2000年悉尼奧運會決不可能只有游泳中心所説的180305元那麼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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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Zhang Y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