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地滾球競賽規則要點
比賽目標
比賽的最終目的是在規定的區域內,把自己的球儘量投近目標球(白色球),最接近目標球(白色球)的一方獲勝。
挑 球
比賽開始時,通過猜硬幣,由猜中的一方先挑球,紅色球(單打坐3號發球區,雙打坐2號和4號發球區,團體坐1、3、5號發球區)或藍色球(單打坐4號發球區,雙打坐3號和5號發球區,團體坐2、4、6號發球區)。
發目標球
第一輪由發球區號數最小的運動員(單打3號、雙打2號、團體1號,都是紅色球)先擲目標球及第一個顏色球,第二輪則輪到使用藍色球的運動員。球可以用手或腳擲出,那些四肢嚴重運動障礙的運動員也可以使用導管或斜板之類的輔助工具來發球。
投球數的限制
在單打比賽中,每場比賽包括4節,每個選手投6個球。雙打比賽也是4節,每個選手投3個球(每對投擲6個);團體比賽共6節,每隊3名隊員各投2球(每隊投擲6個)。
計分方法
當比賽雙方投完所有的球,一節比賽結束。然後由裁判進行測量,計算得分,最後宣佈獲勝者。裁判先判斷哪一方的球更接近白色目標球,然後再看這一方還有多少個球比對方更接近目標球,每有一個這樣的球,得1分。如果雙方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球和目標球的距離是一樣的,又沒有其他更接近目標球的球,那麼雙方每一個這樣的球都可以得1分。得分高的獲勝。若一場比賽結束後,雙方的總分相同,則加節定勝負。
加 場
一場比賽結束後,雙方的總分相同,則加賽一節來定勝負,形式如下:
運動員位置不變,裁判把目標球放在場地中間的“十”字標記上,然後以擲硬幣的形式來決定哪一方先發球,餘下比賽程序與之前相同。
如果這節的比分仍然相同,則再加賽一節。但由另一方先發球。如仍未能決出勝負,則再加節,直至決出勝負為止。
時間限制
運動員在每節的比賽都有時間限制。運動員可用時間如下:
每方的時間從裁判員舉牌示意這一方發球起開始計算,直至所發的球停止滾動或滾出邊線為止。
發目標球或罰球不計時間。
在時間用完後,運動員仍未發出的球視為“死球”,如果運動員在發球時剛好到達時限,裁判員應將球截住收起作“死球”,以免影響比賽。
犯 規
以下行為將被判罰球:
(1)未經允許離開自己的發球區;
(2)助手在比賽尚未結束時轉身向比賽場地觀望;
(3)運動員與教練員和輔助人員進行溝通;
(4)在對方比賽時段,一方為準備下一擲而調整輪椅和/或滑道或揉動球體;
(5)運動員未提出要求而助手擅自移動輪椅、滑道或揉動球體;
以下行為將被判罰球和撤球:
(1)球擲出時,運動員、助手或其所使用的任何器材觸及場地標線或指定擲球區以外的場地表面;
(2)未明顯將輔助器械從上一擲的水平面和垂直面移開;
(3)球擲出時,輔助器材懸于投擲線上;
(4)球擲出時,未保持臀部的一半與擲球椅表面接觸;
(5)球擲出時,球的一部分已接觸到運動員投球區以外的區域;
(6)球擲出時,BC3級運動員的助手向球場觀看。
以下行為將被判罰球和警告:
(1)故意干擾或分散其他運動員的注意力,以致其無法集中精神或影響其投擲;
(2)故意造成亂節。
以下行為將被判撤球:
(1)在裁判員沒有示意某方發球前自行發球,若所投之球是傑克球,則判無效;
(2)在裁判員未出錯的情況下,非擲球方擲球。
以下行為將受到警告:
(1)故意延誤比賽;
(2)不服從裁判員判決或是做出傷害對手或工作人員的行為。
運動員在某一回合中因為一次犯規而被判罰球,則在這一回合結束後,判給對手連發兩個額外的球,且不計入時間限制。如果之前有死球,則這兩個額外球使用的是死球。如果死球不夠,則使用離白色目標球最遠的球。
輔助器材的限制
(1)把輔助器材側放時,其面積不能大於2.5米 1米的平面;
(2)輔助器材不能有任何機械設計去幫助投擲;
(3)在球發出前瞬間,運動員與球之間必須有直接的身體接觸。直接的身體接觸還包括:用附在運動員頭部,胳膊或嘴巴上的輔助器具接觸球體。運動員的前額、前臂(從肩膀處量起)或嘴巴離輔助器具的頂部/末端距離不得大於50厘米。
輪椅的限制
(1)一般運動員日常使用的輪椅都可以在比賽中使用;
(2)座位高度(包括坐墊)不能超過66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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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海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