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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寬市場準入條件
1. 初創企業時,允許按行業特點放寬資金、人員準入條件,註冊資金可分期到位。
2. 按照相關規定可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註冊地點及創業經營場所。
二、享受資金扶持政策
3. 對負荷條件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不超過10萬元貸款額度的財政貼息扶持;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貸款額度。
4. 視當地情況,可申請“大學生船業資金”。
三、實行稅費減免優惠
5. 畢業2年以內從事個體經營時,自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可免交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6. 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捕野生自主創業證》)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至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7. 從事農、林、牧、漁、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行業,開辦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動漫企業或小型微利企業等,均可依法享受國家現行規定的稅費減免政策。
四、提供培訓指導服務
8. 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參加創業培訓的,根據其獲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創業情況,按規定給與培訓補貼。
9. 進入“高校學生科技創業實習基地”創辦企業,可以享受減免12個月的房租、專業技術服務與諮詢、相應的公共設施以及公共信息平臺服務等。
10.在辦理自主創業行政審批事項時,可以通過“綠色通道”享受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
11.各城市應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允許高校畢業生崽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
12.自主創業申報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按規定提供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做好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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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高 校 學 生 司
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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