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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農業部發佈的一項行政處罰決定書(農罰(醫)〔2013〕1號)稱:經農業部依法調查,現查明:江西智和動物藥業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高縣工業園黃金堆,法定代表人龔國富)當事人生産假獸藥一案,違法事實清楚,情節嚴重,依法依規,吊銷該公司獸藥生産許可證。
2012年4月19日,江西省畜牧獸醫局對當事人實施獸藥監督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一是倣冒其他獸藥企業生産假獸藥;二是改變産品組方不按獸藥標準生産假獸藥;三是違反獸藥生産質量管理規範要求從事生産活動,並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獸藥批准證明文件。以上事實有江西省畜牧獸醫局對當事人實施執法檢查時形成的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及現場檢查(産品、標簽及説明書)登記表等證據為證。
農業部認為,當事人以上行為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違法事實清楚,情節嚴重。2012年11月22日,農業部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農罰(醫)[2012]1號),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農業部進行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産、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産許可證……”、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獸藥生産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獸藥批准證明文件的,吊銷獸藥生産許可證……”、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臨床試驗單位、生産和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實施獸藥研究試驗、生産、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産許可證……”之規定,農業部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吊銷當事人《獸藥生産許可證》([2010]獸藥生産證字14053號)。
處罰決定書稱,當事人如對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農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