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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時代,人們在享受網絡方便快捷的同時,也為網絡的不規範付出了代價。網絡謠言、網絡敲詐、網絡侵權,各種網絡違法犯罪行為層出不窮;網絡推手、網絡水軍、網絡公關公司,各種網絡非法經營活動花樣百齣。
在公安部統一部署下,一場打擊網絡有組織造謠傳謠專項行動全面展開,以秦志暉、楊秀宇、周祿寶、傅學勝、仲偉、竇玉剛等為代表的一批網絡造謠傳謠和網絡敲詐勒索犯罪嫌疑人先後落網。這場有力打擊網絡謠言專項行動贏得了人民群眾的高度評價,被譽為“網絡民心工程”。但由於我國刑法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並無具體規定,因此,實踐中存在著法律適用不夠明確的問題。
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不枉不縱,堅持依法懲治網絡違法犯罪行為,不但是當前打擊網絡違法犯罪形勢的迫切要求,而且也是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邁出了我國網絡法治化的重要一步。
首先,司法解釋體現了打擊網絡犯罪與保護公眾合法權益的有機統一。司法解釋明確了利用網絡實施的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為依法打擊網絡犯罪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造謠傳謠是網絡違法犯罪的一個突出表現形式,一些網絡謠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甚大,不僅嚴重侵害公民權益,擾亂公共秩序,甚至導致群體性事件。何種行為、造成了何種危害,以及應該適用哪條法律規定,司法解釋都一一給予了明確。
同時,司法解釋始終堅持維護公眾合法權益的原則。既通過打擊網絡犯罪保護公民的名譽權、財産權等各項合法權利,又通過嚴格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界限,厘清了網絡言論的法律邊界,保障了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表達權和監督權。
其次,司法解釋體現了網絡社會與現實社會相統一的原則。一些人之所以秉持“網絡無國界”和“網絡絕對自由”,一個主要原因在於他們自認為網絡是“虛擬世界”,在這個“世界”中網民的各種言論和行為可以不受約束。但是互聯網時代,人與社會和互聯網相互融合的趨勢不可逆轉,以致我們無法再區分網絡世界與現實世界。所以,我們的法律適用也必然是統一的。從司法解釋中我們可以看到,法律明確了網絡空間屬於公共空間,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基本理念。
網絡從它誕生的那一天起,就被譽為是足以改變世界發展進程的強大技術力量,但是這種技術力量必須是推動人類社會文明健康發展的正能量。而要保證這一點,只能依靠人類的最高理性——法律。所以,從這個角度講,依法規範網絡秩序、凈化網絡環境,我們已經邁出了十分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