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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快速發展變化的形勢相比,198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在諸多方面已不能適應社會需要,急需制定一部新的法律。2012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經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3年7月1日起實施。[詳細]
解決“三非”問題不僅要提高簽證的質量,還需要從規範就業入手。對因工作、學習、探親、旅遊、商務活動、人才引進等非外交、公務事由入境的外國人,簽發相應類別的普通簽證。
按照中美兩國的領事協定一般是一年多次往返,但是旅美華人大多可以獲得兩年多次往返,現在有可能更長,據我所知有美籍華人拿到長達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簽證,每次可以在中國最長呆半年,這對於美籍華人而言應當是非常方便了。
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立足於我國基本國情,將一些被實踐證明成功的重要改革舉措、國際通行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併為下一步可能採取的改革措施在制度上留下了空間。
新的出入境管理法,新的期待
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新法進一步完善了各項管理制度,積極加強部門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引入生物識別技術,既有利於保障出境入境人員的合法權益,又能有效地維護國家利益和出入境秩序。
新法構建了較為科學、完整的出入境管理制度體系,較好地解決了原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較為分散、銜接和協調配合不夠、部分法律條文衝突以及部分規定與《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存在矛盾等問題,為確保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礎。
新的出境入境法特別注重管理創新、機制創新,積極回應社會有關方面的需求和期待,有效破解當前制約公安出入境管理服務工作的瓶頸性問題。
那些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條件的外國人,經本人申請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資格,這為逐步放寬“綠卡”申請條件留下空間,有助於促進引智引資工作。增加了制定外國人在中國工作指導目錄和外國留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制度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外國人在華工作管理,加大了防範和打擊“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就業)外國人的力度。
與世界主要國家相比,我國公民和外國人出入境活動的活躍程度仍然有較大差距。《出境入境管理法》堅決貫徹實施改革開放的基本國策,將一些被實踐證明成功的重要改革舉措、國際通行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併為下一步可能採取的改革措施留下了空間,對於進一步便利人員“走出去、請進來”將起到重要作用。
新法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産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的護照證明其身份。”解決了華僑證明身份難的問題。華僑在境內申請回國定居,向擬定居地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省級公安機關核發回國定居證明。考慮到僑務部門是華僑事務的專門管理機構,由其負責受理審核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能夠較好地把握僑務政策,且便於華僑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