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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案再起波瀾,兩家“恩怨”幾時休?

張妙親屬向藥家鑫父親索要20萬元贈款

2011年,藥家鑫之父藥慶衛曾欲贈送被害人張妙家屬20萬元被拒。2012年2月7日,張家表示願意接受20萬元贈款,並於8日前往藥家索取。張家稱現在要錢是因為無法支付張妙母親的醫藥費。對此,藥慶衛稱“20萬贈金是借的已歸還,對方既已拒絕,我也沒有義務再給。”[互動入口 ]

  • 豌豆花:張妙是藥家鑫殺的,並不是藥父殺的,之前給20萬,是有著良心上的譴責。兒子已經死了,藥父只是一個無依無靠的老人,同張家沒有太大的區別。
    1. 董藩:法律已判決,道德有底線,不給我贊同。
    • 孫虹鋼:這錢:1,藥家若有良願,則應主動提出再給;2,張家若多仁慈,則不應再要;3,死者為大,讓兩位逝者都安息吧。
      1. 莫玖玖:因為20萬,兩家的傷疤又被重新揭開,張家如今大鬧,或是覺得鈔票還是比面子管用吧。
      圍觀

      連岳:    法律就是讓人申冤的嘛,不然為什麼要處死藥加鑫呢?支持用法律解決冤仇,這最文明。

      簡光洲:    雖然我反對藥家鑫,但張顯確有侵權嫌疑。

      謝佑平:   如果謠言確實已經影響了藥家鑫案,法院和散佈謠言者都須反思;言論自由從來都有底限,否則各國刑法中侮辱、誹謗罪就該取消。

      蘭和律師:   張顯有正義初衷,但這種正義被暴戾情緒綁架,逐步演變成不擇手段失控的正義。為所謂“監督司法”目標實現,張顯順時就勢,利用自媒體技術優勢將各種言語手段不加選擇向社會傳播。

      李美樺律師:    殺人者也有人權、名譽權,藥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認為受到侵害的法益,怎麼了?

      吃齋的貓2011:    藥家鑫雖然罪有應得,但作為律師也要有職業操守和道德底線,法律不應被任何情緒綁架。

      藥慶衛訴張顯名譽侵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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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顯語錄

      張妙家人得知藥慶衛在微博上説:一定會去完成藥家鑫的遺願,20萬用專門的賬號存著留待他們去拿。他們認為藥慶衛可能是一時衝動,所以一直沒有表態。從2011年6月7日藥家鑫被執行死刑,至今已經整整八個月了,藥慶衛仍然保留這些微博,説明藥慶衛的態度是誠懇的,也是堅決的。特發公告。

      據媒體報道藥家鑫留下三條遺願:1)臨終欲捐獻眼角膜;2)讓其父母看望張妙的父母和孩子;3)“我們也會把這20萬用專門的賬戶存著……因為這是藥家鑫最後的願望,做父母的一定會去完成。”

      網絡言論有界,任何人都要對自己言語負責。網絡一樣也講誠信,因此,我相信藥慶衛會踐行自己的承諾。陜西微博誠信第一例將會在今天出現的,因為藥慶衛是成年男性,他又是軍人。張平選他們認為藥慶衛是一個講信用的人,所以他們今天才會拿錢去的。

      交鋒

      觀點PK你認為藥家鑫之父應該付給張妙家屬20萬元嗎?

           2月7日,藥家鑫案被害者張妙的父親張平選、母親劉小欠等人通過代理人張顯的博客發佈公告稱,願意接受藥父藥慶衛在藥案審理期間表示“贈與的20萬元”,並“于2012年2月8日上午前往藥慶衛處接受該款。”此前,張妙家人已拒絕該贈款。你認為藥家鑫之父應該付給張妙家屬20萬元嗎?

      應該給,藥慶衛應該言而有信。藥家應該為藥家鑫的行為作出補償。張妙的家庭狀況不是很好,張妙母親有病在身,張妙被藥家鑫殺害後,張妙母親無人照顧,他們需要這筆錢。他們當時拒絕這筆贈款是希望法院能給他們一個公正的審判,能夠將藥家鑫繩之以法。但現在他們的生活存在困難,而且在錢被退還後,藥慶衛發微博表示:“這20萬用專門的賬戶存著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將來確實需要的時候再來拿,因為這是藥家鑫最後的願望,做父母的一定會去完成……”所以藥慶衛應該給張妙家人20萬。

      不該給,藥慶衛與沒有給付義務。藥慶衛的代理律師蘭和于7日晚發佈聲明:1、不該給:贈與合同因受贈方拒絕而不成立;2、不必給:藥與張無合同關係,無給付義務;3、不能給:給,是道義,不給,也天經地義;4、如張評選確實困難,在其澄清事實的前提下,藥可適當考慮對張進行力所能及的幫助。既然藥慶衛與張妙家人無合同關係,則藥慶衛無給付義務。而藥家鑫已被執行死刑,張妙家人失去了女兒,藥慶衛也失去了兒子,藥家並無贍養張妙家人的義務,所以這20萬不該給。

      • 林剛:法律上沒有給的義務,但從人情道德責任上來講:應該給。藥父當初提出給這20萬就是基於化解雙方家庭的後續恩怨。由於種種客觀原因,當時張家處於道義綁架狀態,無法接受。現在出現轉機,應該抓住這個好機會。否則就是吵架雙方,你想和時我生氣,我氣消了你又氣,不僅會沒完沒了而且會惡化。
      • 玄莊尼:老藥的博客還在呢。對張妙説:現在這20萬也被你父母不知出於何故退回來了,我們也會把這20萬用專門的賬戶存著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將來確實需要的時候再來拿,因為這是藥家鑫最後的願望,做父母的一定會去完成。張妙,你放心吧,我們一定會盡全力幫助你的父母和孩子,願你早日安息,落土為安。
      • 陽光的瀟湘雪:現在,受害者方對藥慶衛贈與二十萬元錢的新要約,還沒有發出明確的要接受的意見和通知,這二十萬元錢的所有權現在還屬於藥方所有,但一旦受害者方明確表示接受,或是以實際行動去取錢,則贈與合同就馬上成立、生效,這二十萬元錢就是受害者方的了,藥方可不得反悔,否則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打官司也不會。
      • 精神生活:如果允諾無條件贈與,就該給。
      • 凡人的智慧:殺人償命説得簡單,可實際上償一條命就能抵消殺人者的所有罪責了?設身處地的將自己帶入到殺人者和無辜被害人的角度去想想。僅從法律角度,民事賠償也是合理合法的要求。想當初拒絕怕是因為賠款的附帶條件是饒命,現而今塵埃落定獲得補償就是理所應當的事了。
      • 郝彬潔:藥家鑫死了又怎樣,是他害了張妙,害了這個家庭。該賠的就是要賠!
      • 內蒙老宋:當然不該給。贈與合同雙方沒有達成合意,合同沒有成立。況且即使合同成立,其生效要件是標的物的交付,在交付之前贈與人是可以撤銷的。
      • 竹溪村落V:藥家鑫的錯誤已經用他年輕的生命償還了,除法庭宣判的附帶經濟賠償,藥父無次必要再付錢。
      • 瘸了腿的木輪車:根據契約精神,未訂立合同證據,無交易實據,即為時效承諾。作為張妙之父,昨日的承諾若無實證,在法律上則不支持反訴!所以不應該再給20萬贈款。
      • 杭州的老賈:不是贈與錢財,是積極賠償受害人,獲取被害人諒解,可以從輕發落。但是明顯的藥家鑫處決了。故意殺人罪成立,藥家鑫死刑,同時賠償被害人4萬5,也就是藥家鑫本人的所有財産賠償。藥家鑫是自然人,父母沒有義務代為賠償。
      • MarsTyr:當時藥家發出要約,張家拒絕,要約即已失效,何來的“信守承諾”?
      • 米非煙:該接受的懲罰,藥家鑫都已經接受了,人也死了,于情于理都沒道理再給。
      • 萬福:人已經死了,殺人償命,也就兩清了。這20完是贈款,又不是欠的,你不要,拿回來,就沒有再給你的道理啊!要這錢,有法律依據嗎?
      • 神情木然:理論上,在法庭開庭前,作為被害人家屬接受肇事方的賠償是合理的。但事情都結束了,你再來要求賠償,很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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