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聯通涉嫌價格壟斷:調查源於廣東鐵通“斷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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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調查“電信聯通兩大運營商涉嫌壟斷”是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成立以來辦的第一個案子,公眾對此寄予的厚望從各大網站出奇一致的民調結果就可見一斑,八成以上網友認為電信聯通存在壟斷,可這些投票給“壟斷”的網友中,又有多少知道如何對電信聯通的價格壟斷行為進行投訴甚至維權呢?今天我們就借一個小小的專題,希望厘清幾個在中國“壟斷”與“反壟斷”該知道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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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反壟斷法》誕生於2007年,2008年開始實施,規定了三種壟斷行為,即: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根據《反壟斷法》,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我國的反壟斷機構有兩類,一個是協調部門反壟斷委員會,一個是執行機構,包括商務部、工商局、發改委三大機關。其中發改委管理價格的壟斷,商務部控制合併、並購,工商總局監督不正當競爭,反壟斷執法局配合《反壟斷法》的實施。此次發改委對電信聯通的調查主要是針對其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價格壟斷”,但對於這樣大企業的調查,往往並非一家之事,工商總局和商務部以及相關部門都要配合進行。
如果你覺得電信和聯通有壟斷行為,除了他們“又貴服務又差”的網絡別無選擇,該如何去向有關部門舉報並解決這個問題?
先看《反壟斷法》怎麼説:第三十八條規定: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機構舉報,舉報採取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實施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而這裡的反壟斷機構指的就是發改委、商務部和工商局。而具體是向哪個部門提出舉報呢?再看三大機構的有關規定。工商總局2009年通過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條定義了適用範圍:不適用於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方面的價格壟斷行為。發改委也在2010年制定了配套的《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反壟斷法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後,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並可以向社會公佈。”媒體人于德清認為,這條法律要求反壟斷調查結果與處理決定應公開。可是,這並不是説,在發改委壟斷立案、調查等程序、環節,就不能向社會公開,應該向公眾“保密”秘密進行。
如果考慮到一些反壟斷案件,都和公眾利益相關、對行業影響巨大,所以,更應該保證公民的知情權。讓反壟斷案的調查和審查等諸環節公開、透明運行,自覺接受各界的監督,也包括被調查者在程序範圍內和公共輿論空間中申訴與辯解的權利。而且,反壟斷機構在立案環節就公佈信息,也是國際反壟斷的慣例。比如,前幾年微軟在美國和其他國家遭遇一系列反壟斷調查,一開始就讓世人皆知。事實上,第一時間公開反壟斷案情才是最負責任的做法。
兩家巨頭拿具體的細節和專業名詞“穿透流量”説事,面對這樣的專業信息壁壘,與其對話真沒那麼容易,特別多年深受其害的普通消費者。
反壟斷法雖然是一把利劍,但其調查實施的難度很大。以美國為例,其反壟斷法出臺多年以後才得以實施。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反壟斷調查難度大,需要許多部門協同參與。而在此案中,雖然電信專家項立剛也表示,在互聯網接入市場,中國一直是南電信、北聯通的格局,越是大型城市,“黑白名單”(對競爭對手和沒競爭關係的企業)的價差越高。據了解,“黑白企業”價差達數倍甚至數十倍。)但專家指出,目前還很難得出兩家公司就是壟斷行為的結論,只能説涉嫌壟斷行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孟雁北副教授對本報記者解釋説,因為反壟斷法的實施專業性和複雜性很強,有時還需要大量的經濟分析,對證據的要求也非常高。對於消費者舉報來説,要提供相關的信息無疑需要研讀法律、了解行業,才能找到漏洞。
評論員謝松濤表示,對於普通用戶而言,他們是不太理解兩家巨頭交易的具體細節和專業名詞“穿透流量”的含義的,他們能感受到的只是高昂的上網費用和令他們很不爽的服務。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邱寶昌認為,消費者不知道互聯網接入服務的具體成本,但一個普遍的認識是,在電信基本設施已建成後,隨著用戶增長,收益增加,産品的價格就應該逐步下降。而基於這樣感性認識的舉報和投訴顯然是難以達成的。
北京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在總結2010年的整體投訴情況時曾表示,壟斷行業、涉及不特定消費者服務行業、市場競爭領域行業潛規則侵權問題比較集中,一些行業組織借助制定行業政策、行規等行為操縱服務價格,形成行業壟斷,侵害消費者權益。例如,具有獨佔地位的企業易利用行業潛規則,在未經聽證的情況下設立收費名目;壟斷企業,尤其是通信企業借助其獨有的強勢地位,提供服務收取高額價款,使得消費者失去公平交易與自主選擇的權利等。負責人表示,以上問題多是由於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今後,將從消費教育入手,提供給市民更多的消費信息,避免誤入消費陷阱。
從法律層面上看,消費者針對壟斷行為進行維權不存在障礙。但經營者實施的壟斷行為往往涉及多種方式,對於一般壟斷協議和行業壟斷協議,一般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公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外資並購和經營者集中等行為類型,而商務部、工商局、發改委管轄範圍的劃分並沒有細化到舉報人一看就明白的程度。企業或者可以直接找工商局,普通消費者往往是選擇民間監督組織消費者協會。消協每年的舉報和投訴中有很多就是針對電信和聯通“又貴服務又差”的,2005年,北京等4城市消協聯合致函電信運營商,要求退還消費者過期電信卡內的餘額。所以無論是消費者還是中小企業,在投訴的時候都面臨著“病急投醫難”的困擾。
另一方面,與大企業相比,消費者以及中小企業個體力量過於弱小,且訴訟量大、成本高,即使提起訴訟,也難以取得效果。作為單一的消費者,如果因為企業壟斷行為的小額損失而訴諸法律,往往消耗大量精力和時間成本,所以他們不願意採取維權行為。企業也利用消費者不易抱團的弱點,對一些“霸王條款”無所顧忌。
壟斷本來就是強者和弱者之間的博弈,能改變博弈力量對比的一是國家的法律和制度約束,二是消費者以及小企業本身的維權意識。
針對消費者以及中小企業個體力量過於弱小,且訴訟量大、成本高的問題,專家認為,面對壟斷,消費者組織或團體應抱團進行公益訴訟或共同訴訟,使企業為自己的壟斷行為進行民事賠償。讓壟斷既面臨行政處罰,也面臨民事賠償,使其壟斷行為無利益可圖
正如我們在上一個專題中所説,破除壟斷“解鈴還須繫鈴人”。反壟斷法實施除了要出臺細則逐步明確各個執法機關之間的權責分工,讓民眾和小企業投訴有章可循之外,更重要的是破除反壟斷法執行中的行政障礙,同時拓寬消費者的維權渠道。而在這一方面,美國法律在確認一個企業是否從事壟斷時,從分析其構成要件時就加入了對消費者和競爭對手的損害一條。如造成對消費者選擇權的限制,競爭對手市場份額的大幅度下降等,這就是為實際操作提供了判定依據。
其實在中國很多事情都存在這樣的“糾結”,要麼法律存在,途徑存在,但是普通民眾沒有維權的行為或意識;要麼是法律存在,但是細則不明確,維權存在現實困難;再者是法律缺位,但是維權沒有合法通道。具體到電信聯通這樣的壟斷老大難問題,其實是第二種,維權路徑有難度,但是無論國家層面還是輿論上都支持反壟斷。發改委的調查在進行,《人民日報》也發文指出“在很大程度上,一般競爭性領域的跨越式發展中,為提高産業發展效率,從佈局到經營都採取了傾向壟斷的方法,由此形成並固化了排斥競爭的利益格局,落下了病灶。而同時,普通消費者對於壟斷經營可能或已經造成的利益損失,缺少自我救濟手段……無論從保障民生的角度,還是從經濟發展的立場,破除壟斷均是當有之義、當務之急。”發改委拿出了利劍,其實反壟斷的劍同樣也在普通消費者的手中,維權不能怕麻煩,權利是要靠爭取的。
結語Conclusion |
再也不能把反壟斷當做政府的單方面作為了。不懂《反壟斷法》和經濟常識並不可怕,但是面對與民爭利的壟斷行為只有怕麻煩心理,沒有公民意識卻只會造成對壟斷的再次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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