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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焦點是什麼?楊武還是聯防員? Think again

事件轉向為對“窩囊”楊武的聲討

       據新聞報道,渾身酒氣手持鋼管警棍的聯防員楊喜利,夥同兩名壯漢闖進楊武家,在一通打砸之後,對楊武的妻子先是毒打,進而實施強姦。而楊武由於害怕,躲在雜物間內,在妻子被毒打、侵犯甚至被強姦的大約一個小時的時間裏,楊武只是悄悄垂淚,連哭都不敢哭出聲音。面對這樣的獸行,身為丈夫楊武不但不反抗、不報警,還曾試圖去警局銷案。
       在新聞迅速傳播過程中,輿論的焦點卻轉向為對楊武的聲討,“窩囊”、“懦弱”等聲音不絕於耳,媒體也紛紛設置“楊武是否值得同情”、“如果你的妻子被強姦你會怎麼辦”等議題,參與者眾多。

拿楊武來説事兒,意義並不大

       首先,在案件中,楊武自身就是一個名受害者,他的家庭被暴徒打砸,妻子遭毒打強姦,老母被羞辱,女兒被驅趕,現在還要加上輿論聲討和道德譴責。這裡並不是説不可以評價楊武,只不過是討論楊武“窩囊不窩囊”對這起事件來説意義不大,而且明顯的偏離事件核心問題。
       其次,楊武只不過是“懦弱男人群體”裏的一個極端案例。當時的情況下,楊武出於自保的本能(無論其如何解釋,如怕被報復、打不過暴徒、報警沒用等理由,都無法否定這是一種自保行為)選擇了沉默,能“懦弱”到連家人都不顧的情況,也卻屬極端的案例了。即便是討論“爺們”的問題,選擇一個人性如此極端、不具備普遍性的個體,顯然也不合適。

核心應是“聯防隊的暴行”而非“爺們不爺們”的問題

      這起案件的核心問題是什麼?當然是聯防隊。身為公權力的執行者卻目無法紀,不但硬闖打砸公民居住場所,還在光天化日之下強姦民女,恐嚇羞辱老弱,這種令人髮指的“禽獸”行為才是這起案件的核心。道理很簡單,這災禍楊武的“窩囊”性格造成的嗎?即便他再“窩囊”,別人就有侵犯他及其家人的權利嗎?

令人髮指的強姦案事發電器維修店距離社區警務室和社區聯防隊僅10米之遙。

西鄉河東社區,楊武(化名)絕望無助,痛哭流涕,他説:“我是世界上最窩囊的丈夫”。

那麼聯防隊究竟是做什麼的 Think again

聯防隊員就是"協警""輔警""治安員",無執法權

       治安聯防隊伍最早出現于上世紀60年代,主要是指那些從社會上招聘的治安員,包括協警員、輔警等其他稱謂的人員,用於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地方治安及交通。1988年,國務院批准了公安部《關於繼續加強群眾性治安聯防工作的請示》(下稱《請示》):“街道居民、企業單位自己組織起來,集一點資,出一些人,用於維護本地或本單位治安,既服務於社會,自己也受益,這種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作法,不應否定,應繼續推行。”這是聯防制度出臺的政策依據。按照該《請示》,聯防隊員只是配合治安,並不具備執法權,聯防隊職責要求近似于公安隊伍,但從成員素質上來講卻與正規的公安隊伍差距頗大,他們一方面缺乏法制培訓經歷,另一方面體系混亂,人員混雜。

部分聯防隊員反成社會治安的“不穩定因素”

      至少從制度的設立目標來看,聯防隊員本是為了部分地方警力不足問題,“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且在維護當地治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由於缺乏培訓、文化程度和文明程度都不高,而且缺乏體制內的監督管理,有關聯防隊員隨意執法、濫用私刑和缺乏執法主體資格的問題也暴露了出來。
       《瞭望東方週刊》在2004年一篇名為《我國將取消治安聯防隊》報道中,援引一位公安系統權威人士稱,“部分治安員隊伍已經成為滋生黑、惡勢力的土壤。很多隊員缺乏起碼法律知識、未經嚴格培訓,往往好逸惡勞,吃、喝、嫖、賭等無師自通,久而久之,不但維護不了社會治安,反而成為不穩定因素。而且,部分治安聯防隊伍加重了群眾負擔。這些治安員多數由公安機關依靠罰款供養。”2004年3月深圳的治安員打死犯罪嫌疑人事件以及鄭州公安局治安員系列搶劫殺人案都是這一問題的例證。

聯防隊本質上是一種公權力的“外包”,早已取消

       上述報道還稱,警力不足是長期困擾中國社會治安的一個重要問題。按照警力和人口比,中國是萬分之十一到十二,而國際平均數字是萬分之三十。多年以來,這個缺口正是靠治安員隊伍來彌補的。本來警察是執法主體,但不少地方的執法者卻把執法權有意無意地“轉讓”給了治安聯防隊。一旦釀出事端,公安機關就可以推脫責任。
       對此,2004年9月3日,公安部曾向全國公安機關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對聘用的治安員隊伍進行專項清理,從即日起,各級公安機關一律不得從社會上招聘治安員。對於現有治安員,要按照“只出不進,逐年減少,徹底取消”原則,用3年時間陸續從公安機關清退出去。2008年1月1日以後,各級公安機關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義留用治安員。媒體評價稱,公安部的這一舉動是繼中國政府取消收容遣送制度後,又一個從制度上保障人權的重大舉措。但從聯防隊員楊喜利對楊武妻子淩辱的惡劣作派看來,效果並不理想。

楊武(化名)和妻子王娟(化名)絕望無助相擁而泣。

楊武(化名)70歲老母不堪侮辱跪地質問罪犯的母親“天理何在?”

類似聯防隊這種“權力外包”現象還有很多 Think again

多種部門業務,被有關人員和企業“外包”

       1、協管員:有些部門臨時聘用的人員,用以協助維護公共秩序,如交警協管員、城管協管員。
       案例:據《北京晨報》報道,10月8日,鄭州市嵩山路辦事處執法中隊在清理路邊攤販過程中,幾名執法人員帶刀執法,並打傷一名勸架的小區保安,遭群眾圍堵。事件被曝光後,該名城管執法人員被停職調查,身份為“城管協管”。
       2、保安:有些部門將本來屬於政府的執法權外包給某些“安保公司”,如“黑監獄”保安。
       案例:據《新京報》報道,2011年7月12日昌平警方接報後,將位於北京昌平北七家鎮南七家莊村的一處“黑監獄”查抄,據統計,僅從7月1日到7月12日,就非法關押過超過50名來京辦事者,他們的自由受到嚴密的控制。報道中,榆林市駐京辦負責工作人員喬永軍承認,雇傭北京戎威遠安全防範公司,幫助他們從事穩控工作,事發後“黑監獄”的兩位經理“因私自承接押送看管上訪人員業務”被開除。類似案例還有大名鼎鼎的“安元鼎”保安公司。
       3、徵稅員:由於稅務部門人手不夠,就委託代徵人員上門收稅,並美其名曰“社會化徵管”。
       案例:據《浙江在線》報道,10月26日下午,一戶安慶籍童裝小業主多次拒交稅款,而當地稅收社會化徵管人員收稅過程中,工作人員執法簡單,發生推搡。因此導致了業主糾集多名同籍業主圍攻工作人員,並引發群眾圍觀聚集。

當然,他們基本上都是“臨時工”

      “臨時工”這個職業很“神奇”。有時,他們無所不在;有時,他們又似乎根本不存在。有時,他們在社會管理最前線,實際行使著執法權;有時,卻又被相關部門界定為“只有協助管理權”。沒人知道他們為何如此神通廣大,也沒有人知道他們何時會消失。
       而且,由於具備辭退方便的特徵,在處理一些熱點、焦點等風險較大的事件上,“臨時工”一般都有衝鋒陷陣的機會。一旦出現偏差、發生問題,“臨時工”相比“正式工”更容易“承擔”相關責任,也更好被處理。

76歲賣菜翁張全會在鄭州遭城管執法人員連扇耳光。

霍女士來到朝陽區橫街子村,在曾經被扣押過的“黑監獄”裏回憶往事。去年,來京上訪的霍女士曾經被非法拘禁於此。

公權力“外包”必須“放進籠子裏” Think again

由政府承擔的公共服務內容並非不可以“外包”

      公共服務外包制度其實是西方的舶來品,其核心是通過契約的方式,明確政府與供應方之間的責任關係。上世紀90年代末,“政府公共服務外包”制度被引入中國,由於其既切合中國提高政府效能需要,又沒有意識形態色彩,“外包”很快得到效倣和推廣。通過社會化、市場化手段,既能省錢省力,又可以提高效率。城市公共管理和服務的諸多職能通過外包方式走向社會化,原本是推動小政府大社會的積極方向。
       我國多地已經有一些有益的實踐與探索。如2003年,南京市鼓樓區就將養老服務外包。2008年,上海浦東區政府、深圳寶安區政府也出臺過購買公共服務政策或方案,2009年,加入此行列的有浙江省嘉興市政府;2010年,四川成都、深圳福田區、湖南長沙市,也相繼加入。

但這並不意味著什麼都可以“外包”

      但在實施這些外包服務、設置協管服務權限的時候,必須非常謹慎。對應到協管服務,如果管理對象僅僅局限于衛生、環境等物與事的層面,其權責利較容易劃分。而業務外包一旦涉及人的權利,涉及對人的管理,就必須堅持以法律為準繩,避免權力外包現象。執法權的賦予必須有嚴格的法律程序,而不能私相授受,如果權力發生層層轉包,就很容易扭曲。
       正如全國人大代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副書記孟學農2010年所説的,“權力必須放在籠子裏,必須曬在陽光下,必須加強監督”。而這種權力外包行為明顯是將權力從籠子中放出來,而且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在外包業務實施之後,外包企業及其工作人員越權和侵權如何制止是政府和百姓共同面對的大問題。對於越權行為的懲處不能輕描淡寫,如果僅對涉事員工開除了之,就無法産生警示作用,各種越權行為會更加有恃無恐。

犯罪嫌疑人楊喜利的母親帶著孫子在堵門謾罵,即便有轄區民警在現場也奈何不了她。

造神運動,避免不了的循環?

結語

Conclusion

楊武事件,是這個時代的一個悲情隱喻。一個相對完善的法制社會,不是要求每一個人對犯罪分子具備超人的神勇,而是不設前提地保護每一位弱者免遭侵犯。這個時代不缺少楊武這樣的懦夫,缺少的是讓弱者免於恐懼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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