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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宣判嬰兒死亡的流程可謂一團混亂 Think Again

錯誤1:一般護士為孕婦接生不合操作規範

     據報道,劉冬梅説:“醫生一看,説已經來不及了,水泡都出來了,然後讓身邊的兩個護士處理,她自己走出了病房。”兩個護士用布將劉冬梅圍住,她的丈夫王海章沒看到分娩的過程。可以斷定,值班曹姓醫生並未給孕婦劉冬梅接生,而讓兩名護士處理,自己卻提前離開現場。
      佛山市二醫院婦産科醫生鄭迅風在報道仲介紹,在醫院生産的孕婦,為其負責接生的醫護人員必須是孕婦的主診醫生或助産士,一般護士在沒有主診醫生或助産士在場時為孕婦接生,是不合操作規定的。

錯誤2:嬰兒是否死亡,並不由護士説得算

     據昨晚召開的新聞發佈會,“接産護士沒有按規定向醫生彙報情況,就判斷為死嬰”。稍有常識的人都能看出護士“判死”的荒謬之處,這種關乎生命的終極醫學論斷理應由醫生做出。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2條的規定,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死亡論斷由護士做出,這更是醫生失職的表現。

錯誤3:搶救價值的判斷不應草率

     報道稱,根據當事醫生的記錄,孩子産下後沒有心跳,沒有呼吸,也沒有哭聲。但如果嬰兒沒有心跳,為何沒有馬上搶救?黃主任認為,這要看孩子有沒有搶救價值,“當時家長也沒有主動要求搶救。”
      在實際操作中,是否具有搶救價值,這種判斷是相當主觀的,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醫生個人的醫學水平。但從報道披露的信息來看,值班曹姓醫生提前離開分娩現場;並且還讓孕婦劉冬梅站著接受檢查。因此從醫學水平上看,也缺乏判定搶救價值的權威。另外,即便是家長沒有主動搶救要求,就可以斷定瀕死的嬰兒沒有搶救價值嗎?這種輕率判斷的簡直就是藐視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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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4:判斷是否死亡未經儀器檢測

     南海紅十字會醫院醫政部黃主任也承認,事後醫生並沒有使用任何儀器檢測。“這個孩子只有32周,體重也不夠,出來的時候不哭不動,身體都發紫了,從經驗上來判斷這個孩子是死的。”
      但僅憑經驗是萬不能給人的生死下結論的。佛山市衛生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到,判定新生兒死亡的標準與判定一般人死亡無異,醫生需檢查患者心電圖、瞳孔、大動脈等相關情況,以確保判斷的準確性。當所有指標都指向新生兒已死亡,才能做出死亡確認。在臨床上,醫院經常會遇到新生兒假死的情況,醫生在這種情況需仔細診斷,反復核查,避免錯診、漏診。

如果,這些錯誤沒有被發現……

     事情的發展多少有點巧合的因素,如果不是嬰兒的家屬“想見最後一面”,這一系列的錯誤也許就被掩埋。假設這名嬰兒最終沒有被發現活著,那結果會是怎樣?南海區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常務副局長潘永桐在通報初步調查結果時説:如果這名嬰兒沒有被發現活著,死亡後將被送至殯儀館火化。
     因為佛山南海區的“死嬰門”不止這一起,2010年05月,同樣在佛山市南海區,一名等待被火化的“死嬰”突然哇哇大哭,這時殯儀館的工作人員才發現剛運回的“死嬰”沒死,立即將其送回醫院。根據《信息時報》披露,佛山南海殯儀館工作人員稱,他們將嬰兒送回醫院後,醫院並沒有搶救,嬰兒就放在走廊裏。

視頻截圖:護士在擦拭男嬰的身體。

視頻截圖:從中可以看出,男嬰被裝在塑料帶中,同其他雜物一起被丟在廁所。

混亂背後,是對法律的無視 Think Again

嬰兒險遭拋棄,這一團混亂雖然是在半個小時內發生的,但這背後的法律問題值得思考。

醫務人員行為上不合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而嬰兒出生之後,僅在幾分鐘後,護士卻直接宣佈嬰兒死亡,並把嬰兒裝入塑料袋。
      《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醫生要承擔責任。
      這説明只有醫生才有宣佈死亡的資質,並且宣佈死亡時要出具書面文件,醫生顯然未盡到任何義務,講自己的責任推給護士。
      2010年,衛生部發出通知:醫療機構必須將胎兒遺體、嬰兒遺體納入遺體管理,依照規定進行妥善處置。據上海市海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曄律師介紹,雖然目前我國尚無對死胎、死嬰(出生後死亡)的統一規定。但死嬰應視為遺體,其處理首先要徵求家屬意見或交家屬處理,這一過程均應遵守《殯葬管理條例》。
      所以拋開誤診死亡不談,即使嬰兒確實死亡,將嬰兒當作垃圾放在廁所也涉嫌違反相關法規。故死胎、死嬰應視為遺體,而非垃圾。

不法行為至少構成醫療過錯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嬰兒被當作垃圾棄之廁所,被家人發現,得以搶救,目前看來,判斷是否是醫療事故可能不太容易,因為將初生嬰兒當作垃圾處理,有沒有造成嬰兒身體的傷害,需要進一步診斷,鑒定之後很有可能不構成醫療事故。
      但即使不屬醫療事故,也不一定不存在醫療過錯, 《民法通則》第106 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産、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由於主觀原因,違反法定義務或診療護理操作規範的規定,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行為,而醫護人員的過失行為,對嬰兒家人精神的也造成了損害。
      在接生及死亡判斷過程中,醫護人員顯然是有過錯的,所以他們至少構成“醫療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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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應當勇於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事件中,醫務人員的行為明顯違反相關操作流程規範,嬰兒如日後身體出現與誤診死亡有關的健康問題,醫院必須承擔嬰兒的治療等費用,並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提到,受害人或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所以嬰兒家人所受精神損害也有索賠權,關於賠償的費用,要依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果予以確定。
      在醫患糾紛中,患者及家屬應當勇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進行索賠。而醫院更要承擔起賠償責任,這是有利於醫患雙方的,如果醫院一味蠻橫抵賴,會給患者留下用合法途徑難以解決的印象,造成諸多醫患糾紛中不該發生的惡性事件。

其實各種法律法規已經明確了醫護人員的職責。

如果醫院一味蠻橫抵賴,會給患者留下用合法途徑難以解決的印象,造成諸多醫患糾紛中不該發生的惡性事件。

讓醫德歸醫德,讓法律歸法律 Think Again

“死嬰門”涉事人員有違醫德更有違人性

      俗話説“醫者父母心”,但很多時候,一些醫生的行為著實愧對這句話。此事一經報道,不少網友感嘆道“又是羅村醫院(南海區紅十字會醫院前身)”、“這裡是出名的‘獸醫院’”。還有人稱,一名女子因工作以外導致手指被切斷,到羅村醫院就診時,兩名醫生經過簡單的討論就得出斷指無法復原的結論,並將斷指隨手丟進垃圾桶中。可以説,這家醫院醫德的缺失由來已久,是讓當地百姓十分無奈的頑疾。
      不可否認的是,有無醫德是評價一名醫生的重要條件。但醫德卻始終是一種寬泛的概念,對醫務工作者的約束力並不高,僅僅呼籲醫德並不能解決醫療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

但更要命的是,醫生執業水平低下

     據了解,2009年更名的南海區紅十字會醫院是一家硬體水平達標、規章制度健全的公立醫院,顛倒嬰兒生死悲劇的發生很大程度上是因當事醫生不遵守規範造成的。廣東省衛生廳副廳長廖新波曾説,如果在門診看病,誤診率是50%。在2007年的政協會議上,醫學專家鐘南山等9名院士聯名發言,稱國家投放在醫療的開支比例逐年減少,總體醫療衛生水平在全球排144位,衛生公平性排名188位,列倒數第4,連印度和非洲的讚比亞都不如。
      現實中,由於部分醫療機構醫療水平低,對患者醫治不到位,導致情況惡化甚至致死的情況屢見不鮮,《法制晚報》就曾報道到,由大夫水平低引發醫患糾紛佔六成,而一些醫生不得已拿起法律書,放下醫學研究,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

讓違法行為受到法律應有的制裁才是關鍵

      有報道稱,去年年初,黑龍江一家醫院的婦科主任就因倒賣嬰兒被拘;而在江蘇、廣東等省份,醫院販賣胎盤的新聞更是常見諸報端。醫德的缺失已經不僅僅體現在收紅包等傳統亂象,部分醫務工作者草菅人命甚至販賣生命的行為,是對醫療工作最大的侮辱。對於這種行為,就更加發揮法律的作用,對其加以懲處。
      正如前文所説,該醫院的做法已經觸犯了多條法律,而在新聞發佈會上,南海區衛生局也表示將在查清事實真相的基礎上,根據《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相關規定對涉事醫務人員嚴肅處理。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國的客觀要求,依據法律懲處醫療過錯相關責任人,是對患者家屬的安慰,更是對患者本人最好的交代。

一直以來,我國的醫患關係都很緊張。

在我國,醫療資源分配不公是一個嚴重的問題。

喬布斯只是把平凡做到了極致

結語

Conclusion

《世界醫學會日內瓦宣言》認為,醫生應該“對人的生命,從其孕育開始,就保持最高的尊重。”制止“死嬰門”之類的悲劇再次發生,法律是最好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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