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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支使用:帶槍、開槍全由警察把握 Think again

用槍條件:針對違法行為使用,優先使用警械

       由於槍支使用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即使是警務用槍,各國也對用槍的適用情況即何時能夠用槍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規定:“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適用武器制止,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其中,遇有流氓活動、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強衝警戒線、襲警、暴力抗法、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我國相關規定雖未明確對何時舉槍和射擊進行細化的規定,但是大原則是優先使用警械。

用槍程序:警告先行,特殊情況可直接射擊

      槍支使用可能刺激犯罪分子而造成其傷人或自傷等情況出現,因此在開槍射擊之前,除了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會造成更嚴重後果的情況外,規定需先行警告:“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警告一般分為口頭警告和鳴槍示警兩種情況。口頭警告是警察通過語言溝通,實現對犯罪分子的警戒、勸阻和提示的目的。鳴槍警告指警察對空鳴槍,已達到強烈警示和威嚇的作用,一般需要在口頭警告無效後使用,多用於現場局面相對惡劣或者噪雜的情況下。但由於鳴槍示警中可能出現誤傷情況甚至出現非法用槍事後託詞為鳴槍示警的情況,相關人士建議主要採用口頭警告的方式,一是避免誤傷和事後推諉,二是運用語義空間更豐富的方式防止更大的損傷。同時,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規定在特殊情況下能夠直接射擊,但對於“特殊”的判斷完全由當事警察實施,規定解釋較模糊,容易造成警察誤判或非法射擊。

射傷人質,南京劫持案是次失敗的營救

       在媒體對南京劫持案的解救過程的報道中提到:警方與疑犯陽兵對峙約100分鐘後,警方第一次開槍,並未打中劫犯,卻射傷人質。約25分鐘,警方發現陽兵情緒激動,再次開槍,擊中陽兵頸部。首先,此案件為劫持案件,且犯罪嫌疑人已在寧波涉及重傷致人死亡案,所以情節比較嚴重,使用槍支並無不當。但是據報道,嫌疑人此前犯案並非謀殺,係鬥毆致死,因此據專家分析其為情緒性犯罪,在開槍之前應當先進行談判等語言勸阻或口頭警告。雖然據報道有談判專家到場進行勸説,但在開槍射擊之前未有報道顯示有警告程序實施。此種情況下是否適用於直接射擊的特殊情況有待商榷。同時,第一槍是狙擊手透過玻璃進行射擊,誤中人質臉部。專家稱,隔著玻璃打擊目標需相當謹慎,由於各種因素容易造成子彈偏離形成誤傷,因此一般程序上採用“雙槍射擊”的形式,由兩名狙擊手共同配合,先打破玻璃後在打擊嫌疑人。同時,暫且不論透過玻璃進行射擊的決定是否合理,單從擊中人質面部這一要害部位的後果而言,如專家所稱,從最大限度上保護人質安全的前提出發,雖然此次解救行動的動機是值得稱道的,但實則是一起失敗的行動。

在開槍射擊之前,除了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會造成更嚴重後果的情況外,規定需先行警告:“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從最大限度上保護人質安全的前提出發,雖然此次解救行動的動機是值得稱道的,但實則是一起失敗的行動。

用槍尷尬:亂開槍與畏開槍並存 Think again

濫權與漠視:規定模糊縱容亂開槍

       據相關報道, 2010年1月12日,貴州省安順市關嶺縣公安局坡貢派出所副所長張磊處警中使用槍支致兩村民死亡,原因是民警發現四名村民之間因擦碰事件打架,民警趕到後因村民言語不遜而連開五槍,其中兩槍直接對準頭部,均為致命傷,其中在一村民中槍後仍未死亡之時,張磊威脅周圍村民不得施救並再行補槍,雖其事後拒不承認,但屍檢顯示一死者身中兩槍。事後,張磊僅僅受到撤職的處分,而被槍殺的村民只能用冰冷的補償去告慰。其實近年來,警察當場擊斃疑犯的現象時有發生,但沒有一個警察因為擊斃疑犯而受到處分。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警察使用槍支的隨意性,導致一些警察漠視生命,在執行公務時行為思維過於簡單,只要疑犯稍不配合就當場擊斃。缺乏對舉槍的嚴格規定和超越槍支使用權限而造成惡劣後果的應有承接,無疑是亂開槍情況的根源。因此有媒體戲稱亂開槍的警察開得不是槍,是強權。

十槍九過:需開槍時卻畏開槍

       我國對於舉槍開槍的相關規定比較模糊,但是對於配槍卻十分嚴格,是世界上對槍支管制最為嚴格的國家之一,因此即使作為警察,配槍也是相當嚴格的。目前的警察系統中,一旦槍支丟失,將會面臨嚴重處罰。據媒體報道,廣西一名民警醉倒街頭導致配槍失竊,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同時,由於開槍的規定相對模糊,如同此次南京挾持案,判斷失誤或者盲目開槍又會招來質疑,所以許多警察寧願不配槍行動。據報道,一位警齡31年的上海老警察,只開槍示警過一回,更有警察稱自己外出執勤不願佩戴槍支,一是怕丟失,二是怕走火。我國現有的警務配槍,大多被存放在槍支庫內,即使佩戴外出,內裝子彈也極其有限。在大部分警察觀念中,存在中“十槍九過”的觀念,因此對槍支也是儘量避而遠之。正因為如此,2011年1月發生的震驚一時的泰安槍擊事件,未佩戴槍支的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犧牲4人,5人受傷。因此,對於槍支使用的過度畏懼或者完全棄之不用,對於警察自身的人身安全和民眾的人身安全都是極大的威脅。

我國相關規定雖未明確對何時舉槍和射擊進行細化的規定,但是大原則是優先使用警械。

在實際中,存在著亂開槍于畏懼開槍甚至棄槍的尷尬情況。

事後處理:用槍誤判之後如何懲戒與補償? Think again

開槍行為定性與相關懲戒是約束利器

美國:雖具隨時準備開槍之權,但違法開槍可遭刑責
      據相關資料,由於美國的槍支氾濫,警察在執勤過程中往往面臨著巨大的生命威脅,因此規定警察可隨時準備依法開槍。同時美國法律禁止警察鳴槍警告,因為鳴槍警告往往讓逃跑者跑得更快,襲警者下手更狠。但是美國警察每次在執行任務中開槍後,都要在規定時間內遞交冗長的表格 “依法”是美國警察開槍而不被懲治的前提。違法開槍的警員,將會受到紀律處分,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德國:最小動用武力原則與專人認定
       屬大陸法係的德國,法律規定警察開槍要遵循“最小動用武力原則”,儘量使用非致命武器,如網槍、眩暈彈和黏著劑等。同時開槍前必須表明身份;在拒捕或者警察受到生命威脅時才可開槍,並只能打非致命部位;在對方沒有武器、已繳械投降,或者歹徒手裏有人質等情況下,警察不得開槍。警察一旦開槍,會有專門人員在對口頭警告情況、開槍理由、目標距離等認定與分析後,形成書面報告並據此處理。

真相還原與相關賠償是道義之舉

      在貴州槍殺案件後,對事件的解釋出現了兩個截然不同的版本:“官方版”和“民間版”,一邊是偏聽偏信、包庇真相,一邊是各種謠言和誇大,兩者無論其一,都將對真相和公信力産生極大的破壞。只有在事件之後,追訴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行為進行合理定性,還原整個事件真相,如果有誤判或非法用槍行為的發生,給予受害方合理賠償,都是應該做且必須做的。據報道,該案件受害方家屬得到35萬賠償金,雖各國均對相關行為受害方的賠償作出了相應規定,但是賠償金額以及賠償主體的規定,仍然模糊。如若由警察個人承擔,是否有承擔能力以及是都合理都有待商榷,如若由政府承擔,用什麼資金用作賠償也難以確認。
      不論是隨便開槍還是畏懼開槍,其本質原因都再與相關規定沒有對何時舉槍以及相關的使用情況給出一個較清晰的解釋。如若考慮到法律無法對突發情況進行預判而賦予警察自主權,也應該在事後對開槍行為進行一個大致定性判斷,如果出現非法用槍或者誤判的情況,對其造成的後果需從懲戒和補償兩方面進行。但不論如何,事後處理永遠都是作為彌補行為,無法避免不必要的傷痛。

在德國,警察一旦開槍,會有專門人員在對口頭警告情況、開槍理由、目標距離等認定與分析後,形成書面報告並據此處理。

造神運動,避免不了的循環?

結語

Conclusion

事前謹慎與事後處理,雙管齊下,方能讓警務用槍真正遠離人心冷漠和權力濫用,成為民眾甚至警察自身的守護。否則生命與公信力,都將在槍的無知與強權下岌岌可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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