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説

加班費往往不是明碼標價,具有隨意性、隱蔽性、模糊性等特點,不易舉證證明。這類證據大都由用人單位掌握,勞動者很難取得,要是真要訴至公堂,勞動者所能提供的證明少之又少。若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由勞動者舉證證明其加班天數及加班費數額的多少,將置勞動者于不利境地。反之,舉證責任倒置,當用人單位不能提供勞動者加班的證據時,就推定加班事實存在,這才起到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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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毛婷 楊麗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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