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人”為啥成了打擊目標?

1、無名無份,打擊成本低
      按道理,警方懷疑報道失實,首先應該找到相關媒體,先由媒體確認報道流程是否正規,報道是否基於事實、證據的基礎之上,而不是直接找記者本人進行調查。然而,媒體代表著一個機構,與記者個體相比太強勢,行使調查手段太麻煩,可能要經過層層審批才能實現。而直接調查或通緝記者就相對簡單多了,影響也更小。[詳細]
      然而,“仇子明事件”給隨意行使公權力的部門敲了個警鐘——記者也不是好惹的。於是,萊陽警方自然就想到了這個“聰明”的辦法,讓記者供出“新聞線人”,“解決掉”這個比記者更弱勢的群體比跟媒體“開戰”更為簡單,“成本”也最低。[詳細]
2、單兵作戰,無組織保護
      “線人”身份需要極度保密,一旦被發現會有生命危險,因此,他們一般單兵作戰,以求目標小,容易隱藏。但也正因為這樣,當“線人”在取證中被發現,輕則被一頓暴打,重則將危及生命。2003年,廣東就曾有兩名打假“線人”在取證過程中被活活打死。[詳細]
      更何況,目前我國沒有保護線人的專門機構,“線人”群體就像一盤散沙,很難找到組織庇護。
3、素質不齊,難以被信任
      “線人”是個複雜的群體,整體素質參差不齊。他們每天穿梭在大街小巷,為媒體尋找線索,也在為自己討生活。他們做著類似記者調查的工作,但卻不像記者身份一樣受保護,同時,也不受合理的約束,完全靠自律。他們中的大部分在間接維護社會公正、行駛監督職能,但也有一部分“線人”利用爆料報酬“製造新聞”。
      今年7月,濟南“元寶哥”事件就暴露了職業“新聞線人”的弊病。讓許多人對“新聞線人”這一身份質疑頗多。[詳細]
4、殺一儆百,效果更顯著
      由於“線人”群體地位弱勢,又沒有正規組織保護,造成他們頻受打擊,更加深了這個“職業”的危險性。
      2003年,廣東兩名打假“線人”在取證過程中被活活打死一事曾震驚全國。[詳細]
      2009年,安徽李國福因舉報上司經濟問題遭上司報復,在獄中自殺,並雙眼皆瞎。[詳細]
      大多數“線人”被打擊報復的悲慘下場,會起到“殺雞儆猴”的效應。“線人職業”很可能因此而絕跡,新聞信息來源也將面臨被堵塞的危險。[詳細]
5、根本扼殺,新聞線索源
      “新聞線人”是記者揭露社會不公正行為的重要信息來源,也是社會監督職能的重要環節。因此,打擊“線人”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隱藏真相、保護違法利益鏈,從源頭處封堵新聞線索,使其不合法行為不被曝光。[詳細]

拿啥保護我們的“線人”?

1、建立行業規範,對“新聞來源”及“線人”信息嚴格保密。
      *美國媒體保護“水門事件”線人“深喉”長達30年,之所以30年後“暴露”,是因為美國聯邦調查局前副局長馬克費爾特,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自己承認了“深喉”的身份。這是一個保護線人的經典案例,同時,也例證了美國媒體對線人的尊重和保護是一個不成文的行業準則。[詳細]
      *2004年,廣州《中改》雜誌社因刊發了一篇華僑房屋改制內幕被起訴。其中,信息源來自華僑房屋內部職工的舉報,面對公開審理,除非“舉報人”出來作證,否則雜誌社毫無勝算。然而,時任雜誌社總編輯和法定代表人的溫鐵軍拒絕讓舉報人公開作證,他表示,寧願獲刑也不出賣“線人”。[詳細]
2、設立專門的法律法規,嚴懲泄密者。
      “線人”是社會公正的重要監督者,他們冒著各種危險從事“線人”工作,對反腐做出了重要貢獻,保護他們的人身安全義不容辭。2010年6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監察法的決定,這一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將於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洩露舉報情況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責。[詳細]
3、對打擊報復“線人”行為,嚴懲不貸。
      “線人”身份暴露後,大都會受到被檢舉人的打擊報復,而往往這些被檢舉人都具有深厚的背景和人脈,對“線人”的安全是最大的威脅。因此,對打擊報復“線人”的現象要及時公開曝光、嚴格懲戒,形成全社會對打擊報復“線人”行為的打壓之勢。[詳細]
4、加強新聞來源審核,嚴懲新聞源造假。
      新聞源“造假”現象,違背了新聞真實性的原則,同時,對於“新聞線人”職業也是一種損害。因此,應加強“新聞線人”自律,嚴懲新聞源“造假”現象,媒體業應該加強對新聞源的審核。[詳細]

為保護“線人”,什麼招兒都值得嘗試
  • 全身做整容

    俄羅斯聯邦安全局為線人提供價值1.5萬美金的全身整形手術,給“線人”從頭到腳,改頭換面。

  • 保密室談話

    重慶施行保護舉報人新舉措,封閉密談室舉報,貼身法警保護,確保舉報人身份不被洩露。

  • 換個新身份

    影片《終極證人》中,政府為保護證人,在搗毀黑勢力後,為證人全家更換居住地和新身份。

  • 週全的保護

    香港廉政公署因完備的線人保護條例而受到公眾高度信任,收到的舉報信超過70%為具名舉報。

“線人”也分好壞,因此,保護“線人”並不是保護某一個人,而是保護我們説話的權利,保護我們行使社會監督職能的渠道。而將“線人”保護制度置於法治視野下,也是許多人的共識。
      然而,在加大了對舉報人合法權益保護力度的新的行政監察法呼之欲出之時,我們該考慮的問題是,當“有法可依”之後,如何“執法必嚴”。
                                                                                                    本期責編:申 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