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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上世紀90年代,至今我國都處在熱火朝天的城鎮化建設中,而原來的舊城也在進行大規模改造。城市建設規模得到擴張。城市建設的基礎工作就是拆遷。合理的城市規劃決定了城建拆遷行為的合理與否。在拆遷過程中,如何平衡城市建設規劃需求和合法的個人利益,越來越成為我們地方政府執政的重要工作。
去年春節前,江蘇常熟湖苑五區的居民們從《常熟日報》上的一則通告突然得知,自己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將在15天內被收回,隨之而來的就是拆遷。當地政府在沒有與居民協商的前提下,僅憑一紙通告,就宣稱要在15天內收回。常熟市政府強行收回土地的理由,則是所謂的“公共利益”,就是建成未來的“休閒商務區”。
自己的房産為什麼毫無商量,説收回就收回?這樣的“商業開發”能算“公共利益”嗎?拆遷補償合理嗎?土地儲備中心作為拆遷項目的主體究竟有沒有法律依據?
湖苑五區均為獨院式住宅,所處位置優越,市場價值很高。而政府公佈的收地補償計劃,卻按照四類地區估算,加上綜合補貼,一平米最高可以達到一萬一的補償款,也與市場價格差距太大。住戶紛紛不同意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