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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撰稿人:熊丙奇 2013-03-11
異地高考,無疑是過去五年最受社會關注的教育公平問題。分析這一問題的解決路線,不但有利於尋找進一步推進的方法,也對其他教育問題的解決不無啟迪。
從2008年國務院發文要求各地政府以“流入地為主,公辦為主”為原則解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問題後,如何解決他們接受義務教育後的升學問題,就已引起教育部門和社會關注。從2009年起,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就曾在公開場合表態,要探索解決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的當地升學的辦法。而在2010年7月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下文簡稱《綱要》)中,明確提到“制訂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的辦法”,這表明解決異地高考問題,被正式提上議事日程。
但是,推進異地高考問題的解決,卻面臨諸多現實阻力。教育部門負責人在對《綱要》進行解讀時曾指出,具體方案可能需要10年才能出臺,還要在二線城市進行試點。在2010年12月公佈的國家改試點項目中,有關異地高考的教改試點,申請並獲准試點的地區只有山東省、湖南省和重慶市。這令公眾頗為不滿,北京市的進城務工人員多次向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提出訴求,有關專家學者也聯名上書國務院,建言加快解決異地高考這一問題。
客觀而言,公眾的積極參與,推進了異地高考解決的進程。2011年兩會上,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在列席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時表示,目前正在和上海、北京研究,逐步推進異地高考改革。2012年兩會之前,試點異地高考改革的山東,宣佈從2014年實行異地高考,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只要有三年高中學籍,就可在山東高考。雖然山東有其特殊性——高考競爭激烈、流入人口少——可是,這也讓公眾看到異地高考問題在全國其他地方得到解決的希望。而在同年的兩會上,教育部負責人明確表示在年中出臺異地高考方案。
千呼萬喚的《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于2012年8月31日出臺,該意見要求,在因地制宜的方針指導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隨遷子女升學考試的方案,原則上應在2012年年底前出臺。這一意見離公眾期待的“具體方案”尚有差距,但相比沒有意見,這是一個進步。
到2013年元旦,據媒體公開報道,僅有4地尚未出臺異地高考方案,具體包括西藏、青海、天津、海南。其他27個省市均已出臺異地高考方案。根據各地已出臺的相關政策,黑龍江、安徽、重慶、河北、湖南、吉林、遼寧、浙江、江蘇、河南、雲南、湖北等地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2013年即可在當地參加高考。
分析各省市出臺的方案,大致可以分為四類。一是以北京為代表,出臺了過渡方案,設置的開放門檻相當高,只開放了高職。北京的方案稱:“自2014年起,凡進城務工人員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證明,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合法穩定職業已滿6年,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已滿6年,其隨遷子女具有本市學籍且已在京連續就讀高中階段教育3年學習年限的,可以在北京參加高等職業學校的考試錄取。”這一方案,被一些網友指責為“沒有方案”、“交白卷”。最近北京表示,將在今年出臺異地高考的具體方案。
二是以上海、廣東為代表,與居住證政策結合推行異地高考改革。上海將於2014年實施與《上海市居住證管理條例》相銜接的異地高考政策。廣東則分三步實施:2013年起,在廣東積分入戶的異地務工人員、高技能人才子女“零門檻”參加高考;2014年起,具合法穩定職業、住所並連續3年以上持有廣東省居住證的進城務工人員,其隨遷子女在廣東中職學校具3年完整學籍的,可參加中職報考高職的考試,並廣東籍考生同等錄取;2016年起,具合法穩定職業、住所並連續3年以上持有廣東省居住證的進城務工人員,其隨遷子女在廣東參加中考且具3年完整高中學籍的,可報名參加高考,並與廣東籍考生同等錄取。
三是以黑龍江、浙江、江蘇等省為代表,其異地高考政策以隨遷子女的學籍為主,同時對隨遷子女父母的工作、居住所提出一定要求。政策規定,擁有高中三年當地高中學籍,提供父母工作和住所證明即可在當地報名就地高考。當然,每個省市的具體實施細則略有不同。
四是以江西為代表,只對學籍提出要求,不對隨遷子女父母的職業、住所、社保等做出要求。江西的政策是:“外省籍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高中階段具有一年以上學習經歷並取得學籍的,可在我省就地報名參加高考,並享受與本省戶籍考生相同的招生錄取政策,自2014年開始實行。”
各地不同的異地高考方案,體現了“因地制宜”,可是也反映出異地高考在各地面臨的矛盾是不同的,尤其是北京、上海、廣東這三個地區,被公認異地高考矛盾最突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就把解決異地高考的權限全部交給地方,矛盾突出的地區,設置的異地高考門檻就相當高。
從異地高考推進的路線可以得到兩個啟示:其一,只要下定決心,異地高考問題是可以尋找到解決辦法的。教育部有關負責人曾説需要10年才能制訂方案,現在大多數省市不是已經出臺方案,有的已經從今年開始實施了嗎?
其二,要建立公眾與政府的互動機制。異地高考問題的推進,與進城務工人員的積極爭取、專家學者的呼籲、輿論的監督有密切關係。公眾與政府的互動一方面可以集中智慧,為異地高考的解決提供可行的方案;另一方面,這也有利於公眾監督政府履行推進教育公平的職責。
繼續深入解決異地高考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公眾參與決策的機制。目前的異地高考方案,還是由政府行政部門主導的,這帶來的問題是,並沒有充分聽取本地戶籍人員和非戶籍人員的意見,因此,出臺的方案遭遇爭議,也會面臨執行難的問題。另外,異地高考問題涉及複雜的利益(包括戶籍人口和非戶籍人口的高考利益衝突,人口流入城市的教育與城市承載量,各地高考錄取指標的均衡等),這一問題的總體解決,不應該交給地方政府,而應該由國家主導,在國家層面上提供具體的方案,以筆者之見,這應成為全國人大討論、審議的議題。事實上,不僅對異地高考應該採取全國立法的方式加以解決,對於所有事關重大民生的教育問題,都應該納入立法程序,制訂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