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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撰稿人:呂艷濱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2013-03-11
建設法治是建設小康社會的必要制度保障。黨的十八大報告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確立為推進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對“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了重要部署。回首過去十年,中國推行依法治國方略的步伐一步一個臺階,法治在促進中國經濟社會進步的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2011年,中國宣佈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充分肯定了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共産黨依法執政、立法機關民主立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建設公平正義司法體制、全體公民學法守法用法等方面取得的明顯進步,是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傳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堅持和實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同時,也為未來堅定不移地加強民主法治建設、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和良好的平臺,是堅定不移地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法治國家的新起點。
建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後,中國的立法工作開始從重點解決立法空白問題,向全面實現民主立法、科學立法轉變,從主要靠移植引進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向更多地立足於中國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解決中國的問題轉變。近年來,推動立法公開、實行開門立法,已經成為立法工作的常態和立法活動的必經程序,各級立法機關普遍重視在立法過程中對公眾意見建議的徵集、吸納,這無疑會對提升立法的民主性、可行性,對切實提升立法質量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在法治政府建設方面,我國適應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不斷加強對政府權力的制約,著力建設透明政府、服務型政府。2004年,國務院發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了建設法治政府的奮鬥目標;2010年,又發佈《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就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出了具體要求。10年間,國家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一批又一批的行政審批事項被取消或下放,各地依託政務服務中心,推進行政審批權的集中管理與科學配置;借助電子政務平臺,推行網上審批,提升了政務服務水平。2008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開始實施,中國首次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確認了政府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和公眾通過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5年來,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在滿足公眾日益增長的獲取信息和對政府活動進行監督的需求方面,發揮著越來越不可或缺的作用,權力運行公開、預算公開、三公經費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正在逐步深入政府管理的核心領域,提升透明度已經成為各級政府機關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司法體制方面,改革也獲得了逐步深化。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從加強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司法保障的高度,提出要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截至2012年,《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所提出的60項改革任務基本完成。司法機關在改革過程中推動法院體制改革,注重提高案件審判質量,提升司法專業化水平,破解司法判決執行難,推動司法公開工作,落實司法為民的指導方針。
過去十年中,中國的人權有了更完善的法律保障機制。2004年《憲法》修正案實現了人權入憲。“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由黨和國家的政策上升為國家根本大法的原則,由執政理念上升為國家建設和發展的理念,為保護人權提供了強有力的憲法保障。10年間,中國兩度出臺人權行動計劃,推動人權保障機制的落實;立法工作更加注重規範公權力,完善人權保障機制。其間,我國出臺了《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等,修改了《刑事訴訟法》、《行政監察法》、《國家賠償法》、《保守國家秘密法》等,以及制定與完善涉及民生的各項法律制度。這些舉措既強調了對公權力行使的規範,也充分注意對當事人權利的保障。
民生領域的法治保障不斷完善。中國進一步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勞動爭議仲裁法》等重要的勞動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相繼實施,為進一步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職業病防治法》的修訂,完善了職業病防治的保障機制和配套措施。社會保障領域,《社會保險法》系統地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制度,為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其中,國家進一步採取措施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範圍,對弱勢群體的保障逐步加強。在住房保障領域,國家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著力解決廣大公眾的住房難問題。
未來,建設美麗中國,描繪踐行科學發展、管理高效有力、權力廉潔為公、人民共同富裕、實現公平正義、社會和諧發展的美好藍圖,離不開法治的保障。為此,國家必將進一步落實《憲法》規定的各項制度,提升全社會尤其是領導幹部的法律意識,不斷加強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繼續推動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強化權力運行的公開透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實發揮司法作為解決糾紛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保障公民各項基本權利,保障民生福祉,推動實現共同富裕、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