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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廳昨公佈試行辦法 明確“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標準 現向社會徵求意見
本報訊 (記者陳翔)昨天,省教育廳公佈《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並向社會徵求意見(詳見附表)。《辦法》明確隨遷子女2016年起可報名高考,也明確了“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的標準。《辦法》稱,隨遷子女是指跟隨父親或母親在廣東省生活、就學的非廣東省戶籍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廣東省戶籍就業人員子女。
《辦法》並沒進一步放寬門檻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人表示,目前方案在徵求意見中,和以前相比並沒有放寬門檻,正式文件下一步將會公開。去年12月29日,廣東出臺異地高考方案,確定從今年開始分步實施隨遷子女就地升學考試,相關工作分三步實施:
2013年起,通過積分入戶廣東省的異地務工人員、高技能人才,其隨遷子女不受入戶年限、就學年限等限制,可在廣東省報名參加高考,並可與廣東省入戶地戶籍考生同等錄取;
明年起,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在廣東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並連續3年以上持有廣東省居住證、按國家規定在廣東省參加社會保險累計3年以上的進城務工人員,其隨遷子女具有廣東省中職學校3年完整學籍的,可在廣東省報名參加高等職業學院招收中職學校畢業生招生考試,並可與廣東省戶籍考生同等錄取;
2016年起,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在廣東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並連續3年以上持有廣東省居住證、按國家規定在廣東省參加社會保險累計3年以上的進城務工人員,其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中考並在父母就業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的,可在廣東省報名參加高考,並可與廣東省戶籍考生同等錄取。
記者了解到,《辦法》與上述“三步走”內容相符。不過,在《辦法》“第三步”的條件闡述中,對“隨遷子女在父母就業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的”的表述做了修改,加上“或”字,改為“隨遷子女在父親或母親就業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階段學校3年完整學籍”。《辦法》在其他相關條文中,也表述為“父親或母親”,使條件闡述更為清晰。
借考生要回戶籍地參加錄取
《辦法》要求,需在廣東省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應當在高考報名前向就學所在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由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匯總,並分送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産)、公安、教育等職能部門,由各職能部門根據準入條件,進行審核、認定。各職能部門審核後,在規定時間內將有關名單反饋回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由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根據各職能部門的審核結果確定報考名單,所確定的報考名單由學籍所在中學公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並經審定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不予辦理報考手續。
進城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累計年限的計算截止時間為其隨遷子女當年高考報名規定時間。另外,在廣東省借考的隨遷子女應當回到戶籍所在省(區、市)參加錄取。
合法穩定職業
進城務工人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認定為在廣東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在廣東省範圍內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在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了就業登記;在廣東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合法個體經營或其他商業活動。
合法穩定住所
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標準是:在廣東省擁有自有住房的(具有房地産權證、購房合同、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等之一);在廣東省合法租賃住房的(具有有效期內且已在縣級以上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或房屋所在地街道(鎮)出租屋管理中心及其他授權辦理備案機構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可通過以下途徑表達意見
徵求意見時間:2013年11月20日至2013年11月26日。
電子郵件:gdzbgk@eeagd.edu.cn。
自動傳真:020-38627819。
來函請寄:廣州市中山大道西69號廣東省教育考試院高等教育招生考試處(郵編:51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