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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6月3日電 最新一期《學習時報》刊發了黃震、陸琪的署名文章《不動産登記制度的反腐敗功能》,文章表示,不動産登記制度可以反腐敗,完善不動産登記制度已經具備成熟的法律和技術基礎,在2014年6月底前出臺不動産登記條例,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這將是一個歷史性的重大進步。
文章稱,“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外都十分關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措施推出表明黨和政府正在積極回應社會關注和民眾呼聲。筆者以為在當前制度環境和技術條件下,激活和善用現有法律資源,統一併完善不動産登記制度,應當是亟待完善的諸項制度當中需要最先解決的問題之一。
文章指出了不動産登記制度現狀及存在問題。由於我國不動産的複雜分類,我國的不動産登記處於一種比較分散混亂的狀態,包括房屋、林地、草地、普通建設用土地等不動産的登記分佈在十幾個部門當中,而且這種多頭登記的狀況都還有法律的依據,譬如《森林法》規定林業部門負責林地登記,《草原法》規定農業部門負責草原登記,《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農村承包土地進行頒證,《城市房地産管理法》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房屋進行登記。在部門利益的格局下,這種各自為政的狀態很難被打破。而且即使在單項不動産方面,內部的登記程序、登記規則以及數據表現形式等等也都不統一。
以房地産登記為例,在部分地區,房地産買賣要去國土部門和房産管理部門分別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産證。在登記錄入方面,有些大城市已經實現全部電子化操作,有些地區則還在手工登記。與此相配套的抵押登記、他項權證辦理等等也沒有統一的操作規程。到目前為止,全國只有 40余個城市實現了房地産登記信息的聯網,縣級以下城市基本沒有聯網。不動産尤其是房地産登記的不統一和信息聯網的缺失,不僅給民商事擔保等帶來諸多不便,也使反腐機制存留較大的漏洞。不動産基礎數據的不健全使房地産成為腐敗官員洗錢和安置不法財産的重要渠道和保值形式,大量貪腐資産沉澱在房地産市場,除了産生房叔、房姐這樣的腐敗典型之外,還造成了一系列的經濟和社會問題。
文章指出,不動産登記制度可以反腐敗。統一併完善不動産登記制度,能夠幫助紀檢機關明確清晰地查處將貪腐資産集中在房地産等不動産上的腐敗官員,使集中在房地産市場的貪腐資産無所遁形。我們已經看到,雖然現在各地房地産信息尚未聯網,但是僅僅是個別網民從單個地區的房地産登記記錄當中偶然性地以人查房,就查出了多個房叔、房姐、房爺這樣的貪腐官員。由此可以想見,如果房地産乃至不動産實現全國性統一的登記和信息互聯,對貪腐官員會有多大的震懾作用。
無論是從反腐敗的角度出發,還是從確保經濟健康運行的角度考慮,統一併完善不動産登記制度繼而開展官員不動産先行公示都是一項適宜的政策選擇。
也有學者對不動産統一登記的反腐作用提出質疑,認為不動産登記完全是自願的,貪腐官員在取得房産後完全可以選擇不辦登記,就算辦理登記,也可以將不動産登記在他人名下。事實上,神木房姐的多個身份證問題也確實表明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仍有漏洞可鑽,但是相比與沒有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這個漏洞已經大大縮小,而且隨著身份證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這些漏洞也將被修補。此外,不動産交易過程中,物權的所有和轉讓必須進行登記備案,如果不辦理登記,官員就難以取得不動産的所有權,實際取得的房産也將因為無法登記轉讓而難以變現,不動産難以變現就成了死物,且隨時面臨登記的所有權人“背信棄義”和一房多賣的風險,由於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性,官員對房産的所有權將無法獲得法律的支持,也不敢尋求法律的支持。
文章認為,完善不動産登記制度已經具備成熟的法律和技術基礎。2007年,新頒布實施的《物權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對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物權法》關於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的要求取代了過去《森林法》、《草原法》等按各自的不動産類型各自登記的法條規定。《物權法》雖然是原則性的規定,但對不動産登記的法律效力、不動産登記機構、登記程序、登記類型及登記錯誤的賠償責任等重要問題以專節條文作出了較明確規定,為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創立了法律基礎。在《物權法》出臺時,為了減少阻力,當時並沒有出臺詳細的規定去打破當時的登記格局,從目前形勢來看,無論是從完善法治促進經濟發展的角度出發,還是從反腐敗的需要來看,打破部門利益,統一併完善不動産登記制度都已經成為迫切需求。不久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明確提出,在2014年6月底前出臺不動産登記條例,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這將是一個歷史性的重大進步。
關於通過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進行反腐敗,還有一些學者表示擔心的理由是“以人查房”有可能侵犯普通群眾的隱私,國際上大多也僅限于“以房查人”而限制“以人查房”。實際上這個反對理由並不充分,首先,官員隱私權在涉及財産的方面應受到限制本就是法律界的共識,這也是法治發達國家官員財産公示的一個法律基礎,因此即使要保護普通公民的隱私,針對官員的“以人查房”也應當放開,只要區分是否是官員即可。
其次,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將為未來開徵房産稅奠定基礎,而對開徵房産稅來説,“以人查房”是稅收部門必需的程序,只要限定查詢的主體資格即可,讓反腐機構和稅收部門具備同等的查詢權力即可達到反腐的目的,普通公民的隱私權並沒有作出額外犧牲。再次,制度的設計往往不能同時滿足各方面的需求,為此必須進行價值排序,必要時以民意為基礎犧牲部分利益以維護更重要的價值追求。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前段時間公眾對各地限制“以人查房”的不滿充分表明,絕大多數公眾樂意犧牲自己的隱私權來實現反腐敗這一目前更嚴重的問題。
文章最後指出,此外,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已經大大減少了不動産統一登記的難度,也為不動産統一登記更好地發揮反腐敗作用提供了便利。開發一套不動産統一登記軟體系統成本實際並不高,互聯網和電腦軟硬體技術的高速發展可以承接城市房地産、農村宅基地、農村承包地、草原、灘塗、林地等各種類型不動産的需要。需要顧慮的是,處在農村的大量不動産所有權還不明確,這不是互聯網技術本身的問題,但是當前開展的農村土地確權工作已經為解決該問題提供了便利。
而且,由於我國對農民和居民身份劃分仍然存在,城市戶口居民因法律的限制無法擁有農村的不動産,因此農村承包地、草原、林地等不動産登記工作的落後實際並不影響城市房地産統一登記聯網對反腐的促進作用。我們需要警惕的是,當中央下決心利用不動産登記公示來推進反腐時,一些勢力又以農村宅基地、農村承包地、草原、灘塗、林地的統一登記需要大量基礎調查時間為由來拖遝完全可以在短時間內完成的城市房地産登記電子化和統一聯網工作。因此,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既要全面推進又應當迅速以城市房地産統一登記聯網為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