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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山遠
全國“兩會”召開在即,“如何告別GDP崇拜”又成熱詞。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很多地方在“以GDP論英雄”的形勢下,領導幹部的升遷獎罰,被簡單化地緊綁在了與經濟相關的量化指標上,“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數字出官”和“官出數字”等等廣受詬病的現象,也莫不根源於此。
政績考核,自古以來就是官員考核辦法。然而古代官員政績考核更多是一種封閉、自上而下的考核制度,有諸多弊端,但很少唯GDP論,更多的時候是綜合官德、財賦、功過等於一體的綜合考核制度,對今天不無啟示。
張居正的“循吏”與白居易的《納粟》
“錢不是萬能的,但沒有錢是萬萬不能的”。中國古代地方官號為父母官,治下的百姓都成了“子民”。按照傳統的禮教和法律,父母對於子女有教訓懲戒的權力,也有獲得子女供奉孝敬的權利。作為父母官,教訓懲戒的權力就是司法審判權力,獲得供奉孝敬的權利,即徵收賦稅的權力。能不能給皇帝源源不斷地收稅賦,是對地方官員的一大考驗。
秦漢時期,對官吏實行考課制度。考課就是對官員政績的考察,即今天的考績。考課是用於將職位責任同官員的能力行為聯絡起來,以考績的標準來約束和激勵官員,以考課結果的優劣來決定對官員的賞罰黜陟,以便勸善戒惡,使考績得以發揮作用。秦代的考課是通過上計制度進行的。上計制即:郡臣于年初將一年的賦稅收入預算寫在木券上,呈送國君,國君把木券一分為二,國君執右券,臣下執左券。到了年底,合乎標準的留任,不合乎標準的則罷免——也就是説,預算完成了,留任;完不成,滾蛋。
所以,能夠超額完成弄錢任務的官員,從來都是頗受青睞的。明朝張居正當政之初,面對吏治敗壞、財政危機、賦役不均、軍心渙散之困局,痛下決心,雷厲風行推行系列改革,使大明王朝的生命又延續了數十年。張居正當政期間,朝中大臣極力推薦以清正廉潔而聞名天下的海瑞,張居正卻對海青天很不感冒,一再不允,問其原因,説了如下一句話:“……應多用循吏,少用清流。”
所謂“循吏”,最早見於《史記》的《循吏列傳》,指那些重農宣教、清正廉潔、所居民富、所去見思的官員,與普通的“清官”“好官”大有不同。但在張居正一朝,“循吏”則意指不擇手段去達到上級目的的官員們,例如戶部尚書王國光,因任人唯親、鬻官黷貨、損公肥私等罪狀屢遭彈劾,卻又是諳熟財政的理財高手,主政戶部五年,朝廷賦稅年年攀升,這種人恰恰為張居正所喜,而不是那個認死理的海瑞。
當然,不擇手段的“循吏”多了,自然會成為酷吏。古代對“抗糧者”即不按時交納稅賦者懲罰是非常嚴重的。明清兩代,如果納稅人不按期繳納,就要用武的一手威脅。這叫做“比較”,設定5日或10日的最後期限,通知對方必須到衙門繳納,如果晚到、或雖到衙門報到但不能繳納應繳納的數額,就得受“比”,挨一頓板子,按照法律最高可笞五十或小板二十。如果到比較日不來衙門報到,就要發票勾攝。經三“比”仍不能完納的,就為“抗糧”之罪,拘拿歸案後處笞五十,枷號示眾一個月。比較日都預先公告,一般是在開審日的下午,上午長官審案,下午就集中“責比”,將未能完納的那些人集中勾到,輪流責打,一批批押出去枷號示眾。
白居易當年是大唐的一名稅吏,彼時遭遇安史之亂,盛唐不盛,元氣大傷,收稅的活不好幹。白易居還算是個人文主義者,一面狠下心來收稅,一面又寫下不少充滿悲憫之情的詩歌,如《納粟》一詩,白居易這樣寫道:
有吏夜叩門,高聲催納粟。家人不待曉,場上張燈燭。
揚簸凈如珠,一車三十斛。猶憂納不中,鞭責及僮仆。
昔余謬從事,內愧才不足。連授四命官,坐屍十年祿。
常聞古人語,損益周必復。今日諒甘心,還他太倉谷。
體制內的“三等九級”與體制外的“萬民傘”
不過總體説來,古代對官員的考核,相對還是比較全面的。
西晉時以五條標准考核郡、縣官員,這五條是:正身(個人品質),勤民(為百姓辦事),撫孤(撫恤孤老之人),修人(幫人改錯)。北魏考核官員分為三等:上上、中中、下下。上上者提升,下下者免官,中中者不升不免。北周考核官員制定了六條標準,這六條是:清身心,敦教化,盡地利(發展農業生産),擢賢民(推薦人才),恤獄訟(執法公平),均賦役(合理徵收賦稅勞役)。
唐代的考核,非常完善。一年一考,其中文官的考第是三等九級,參考標準為“四善”和“二十七最”。四善是:德義有聞,清慎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偏重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風;“二十七最”是區分不同職務所定,偏重行政能力和績效。比如“法官之最”的標準是“推鞫得情,處斷公允”;“學官之最”的標準是“訓導有方,生徒充業”;“校(書郎)正(字郎)之最”的標準是“讎校精審,明于刊定”,頗似現代出版總署對編校人員的考核,規定差錯率不得超過萬分之幾,等等不一。
台灣史學家黃清連在《唐代的文官考課制度》中,編過一份唐代官員九等考第的品評細則:按職設目達到“最”者,加四善俱全,就評“上上”,一最三善或無最四善,可評“上中”,一最三善或無最三善,可評“上下”;一最一善或無最二善,可評中上;一最或無最而有一善,可評“中中”;倘無最無善,但“職事粗理”,可評“中下”。再往後是“愛憎任情,處斷乖理”評“下上”;“背公向私,職事廢聞”評“下中”;“居官諂詐,貪濁有狀”評“下下”。能排在中等三級的,起碼可以保住職位或官階,列入下等三級的,依次是革職降級,聽候監察部門查處,直至“貪濁有狀”移交司法部門,跟今天的“優秀、良好、一般、及格、不及格”差不多了,但唐朝對考核不合格者的處理,則比今天要嚴厲多了。
古代官員政績考核多為內部進行,但也並非意味著完全不重視民間的聲音,例如“萬民傘”的把戲,那是百玩不膩的。在古代,習慣上州縣長官離任時,總希望當地百姓搞一點紀念活動,以説明自己“官聲卓著”“遺愛民間”。老百姓不得不配合,省錢又省事的辦法是,送給離任長官一把有紳士們簽名的“萬民傘”,喻義是闔境紳民都曾得到這位長官的庇護。
還有一項離任的儀式就是“脫靴遺愛”。唐朝時有個叫崔戎的好官,在任華州刺史時,做了很多好事。後來任滿離開時,百姓們都不捨得讓他走,攔在路上,拉斷了他的馬韁繩,脫掉了他的官靴。後來形成習慣,明清時州縣長官無論清濁賢愚,離任時都要搞這麼一齣把戲,在出境之前,由紳民攔路,請大老爺伸出腳來替老爺脫掉那官靴,算是留作紀念。
不同的地方,不同的考核
政績考核“唯GDP”論的一大弊端,就是一刀切,同一把尺子去評價,結果出現“長跑和游泳一起比賽”“鵪鶉與大鵝一起比大小”的荒謬,一些資源條件差、底子薄的地區,工作再努力,社會再和諧,但考核也排不上好名次。近年來,各地政府考核中出現的另一個新變化——開始注重分類考核,不再忽略各地的差異性,注重科學、切合實際。
事實上,古代官員政績考核也是比較注重差異化的。在明朝,充分考慮各地州縣政務繁忙難易程度並不一樣,雖然所有的州縣長官的品級都是一樣的,但是按照同樣的標準委派官員的話,因為各位官員的能力不同,就會造成處理政務不適應的問題。為此明朝在將州縣官品級劃一後不久,洪武十四年(1381)就按照各州縣負擔的賦稅數量來確定“繁”或“簡”。凡徵糧7萬石以上的州、3萬石以上的縣就是“繁”,在這數額以下的就是“簡”,在挑選任命州縣長官時,要考慮到繁、簡的因素。到隆慶元年(1567)吏部奉旨將天下府州縣按照“大小、繁簡、衝僻、難易”4項標準劃分上、中、下3個等級。
清朝入關仍然按照明朝制度,劃分等級的標準簡化為4個方面:衝、繁、疲、難。到雍正六年(1728)又進一步明確:“地當孔道者為衝,政務紛紜者為繁,賦多逋欠者為疲,民刁俗悍、命盜案多者為難。”“地當孔道為衝”,交通要道。“政務紛紜者為繁”,事情繁多。“賦多逋欠者為疲”,稅不易收。“民刁俗悍、命盜多者為難”,治安複雜。
按照這4個項標準進行劃分,清朝將州縣缺分成簡缺、中缺、要缺、最要缺4個等級。一個地方4個字都全的,就是“最要缺”,要有過州縣長官經歷、而且考核成績不錯的人才可以擔任;有3個字的,就是“要缺”,也要有過州縣長官經歷的人擔任;有兩個字的,是為中缺,可由有佐貳官經歷、或在朝考中成績較好的人擔任;只有1個字或1個字都沒有的州縣,就是“簡缺”,可以從初選官的人來擔任。凡最要缺、要缺往往由熟悉當地情況的地方督撫來任命,而中缺、簡缺由朝廷吏部直接任命。每個省的州縣等級劃分必須要經過朝廷的批准,一般來説,各省的州縣缺要簡數量是固定的,升一個簡缺為要缺,就必須同時也降一個要缺為簡缺。
根據《清史稿·地理志》來統計,清末全國大約有5%左右的州縣定為4個字的“最要缺”,將近20%的州縣定為3個字的“要缺”,30%左右的州縣為2個字的“中缺”,1個字的或沒有字的州縣“簡缺”有45%左右。比如晚清的上海縣是屬於“衝繁疲難”4字俱全的最要缺,而附近的華亭縣為“繁疲難”的要缺,奉賢縣為“疲難”的中缺。整個江南地區,常州府、蘇州府、松江府所屬的州縣沒有一個簡缺。
當年,能夠把一個“衝、繁、疲、難”之地治理得好的,那才叫做真正有政績——對今天來説,其實也是這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