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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官員向低級別蔓延 專家建議領導家庭公開化

發佈時間:2013年10月18日 07: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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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反腐敗力度不斷加大,多位“失蹤”官員為逃避黨紀國法處理,通過不同方式攜鉅款外逃。《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腐敗問題向基層蔓延滲透的現象愈發明顯,外逃官員呈現出級別由高向低、從“熱衙門”向“冷衙門”蔓延的特點。專家認為,近期官員“失蹤”“外逃”事件折射出我國職務犯罪預警機制、官員出入境管理機制存在盲點。

  6月以來,廣東廣州、湖北公安、湖南醴陵3名官員“失蹤”,引發公眾再度聚焦官員“失蹤”乃至“外逃”問題。《經濟參考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隨著反腐敗力度不斷加大,多位“失蹤”官員為逃避黨紀國法處理,通過不同方式攜鉅款外逃。

  今年6月,廣州市花都區原政協主席王雁威通過區政協辦公室向區委請假治病,至今仍處於“失蹤”狀態;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鎮財政所原所長鄧元華“失蹤”已超過120天;湖北省公安縣農業局原副局長兼畜牧獸醫局局長蔡道明已“失蹤”5個多月。

  實際上,官員“失蹤”不歸併不罕見,且多數選擇了外逃。2010年,廣州市花都區畜牧獸醫局原局長劉榮福以休假為名,持因私護照出境逃往美國;2012年,遼寧鳳城市委原書記王國強外逃後,被曝帶走鉅額贓款;貴州省原交通廳廳長盧萬里、雲南省原交通廳副廳長胡星、深圳市南山區原政協主席溫玲、溫州市鹿城區原區委書記楊湘洪等官員外逃事件也都引起一時轟動。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數據顯示,2011年檢察系統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631人,同比上升27%,追繳贓款贓物共計77.9億元。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儘管“失蹤”原因未有定論,但從以往經驗及所掌握的情況來看,“失蹤”“外逃”官員多半存在經濟問題。

  湖南省紀委預防腐敗室副主任陸群介紹説,官員失蹤或外逃情形主要有四種:一是因欠鉅額債務無法償還、感情糾紛等原因脫崗外出躲避;二是因挪用公款無法償還等違法犯罪行為敗露而畏罪潛逃;三是分管負責財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攜款潛逃;四是貪官畏罪外逃,或因其他原因叛逃。相關專家總結出近期官員“失蹤”外逃的三種方式:“請假失聯式”“聽風失蹤式”“突然消失式”。

  公安縣紀委有關人士向記者透露,今年上半年,湖北省統一開展三農保險資金審計調查,發現蔡道明可能存在重大經濟問題,公安縣紀委前期已找他談話,可能是他預感到情況不妙選擇“跑路”。

  至今仍然下落不明的鄧元華,曾在湖南醴陵市多個鄉鎮擔任過財政所所長,此前,有傳言稱鄧元華攜款近300萬元失蹤。坊間也有傳言稱,鄧元華喜歡賭博且輸了很多錢。

  事發後,醴陵市檢察院已介入調查。對於鄧元華失蹤的具體情況,醴陵市有關方面未公佈調查進展。他究竟是攜款潛逃還是因為之前挪用公款而失蹤,目前仍無法證實,涉及金額也尚未確定,但可以肯定其失蹤與經濟問題有相當大的關聯。

  湖南郴州市農機局原副局長王昌宏的“失蹤”也與債務有關。在輿論關注和郴州市“治吏風暴”行動推動下,郴州市紀委監察局和相關部門經過努力,去年4月,“失蹤”146天的王昌宏在廣東佛山被找到。

  據王昌宏稱,自己當時離開主要是因為兩件事,一是經商辦企業不善;二是借了高利貸,債主追債,自己應付不過來。

  郴州市紀委辦案人員繪製的王昌宏“投資收益表”顯示,王昌宏違反規定,到冶煉廠、煤礦入股190萬元和投資小水電給他帶來一些收益。不過,他自認為對經濟比較在行,沒想到會栽倒在期貨上。據了解,王昌宏炒期貨虧損400多萬元。

  為了還銀行利息及繼續投資,他只得四處舉債,信用社、親戚、朋友、下屬甚至鄰居,都成了王昌宏借錢的對象。王昌宏説,“我借了100多萬元高利貸。在還債過程中,高利貸放債人糾集一些社會上的人來追討,實在沒辦法應對。”如雪球般越滾越大的債務,加上債權人步步緊逼,成了王昌宏“出走”的導火索。

  《經濟參考報》記者在採訪中發現,近年來,儘管中央不斷加強對官員出國的限制,甚至專門規定,處級以上幹部出境需要審批和備案。但是,掩蓋身份、繞過重重障礙,成為外逃官員們的主要手法。外逃貪官往往先把家屬送出國作為脫身的第一步,再裏應外合把資産轉移到國外。

  一些貪污金額小、權力小的官員基本潛伏在國內,另外一些貪污金額巨大,級別較高的官員多數逃向海外。2012年4月24日,王國強與妻譚某(丹東海關主任科員)持因私出國護照去了美國,此後再無消息。

  “裸官”與“裸商”結成貪腐同盟

  長三角一位商人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近年來,出於安全考慮,一些自感有“原罪”的商人移民成了“裸商”,他們與貪腐官員結成利益同盟,官員幫助“裸商”牟利,同時也利用“裸商”便利的通道把貪腐所得轉移到境外。

  “裸官”群體是外逃貪官的“預備隊”。“官員外逃往往與資産轉移相結合,並且是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最後一個環節。”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教育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説,貪官出逃的路徑通常是非法斂財-家屬移民海外-轉移不明資産-擇機外逃等幾個步驟。

  “茂名原市委書記羅蔭國案發前,子女就分別加入了澳門籍和澳大利亞籍,並在境外置業。羅蔭國本人持有多個假身份證,用於出入國境。”廣東省紀檢系統一名幹部告訴記者,其妻子鄒繼芳在茂名有一個“貴婦交際圈”,與羅蔭國夫婦有來往的企業老闆近10人。

  廣東一位紀檢幹部介紹,貪官常常借商人之手把資産轉移出境,如通過地下錢莊洗錢出境,通過涉外公司在海外隱秘“截流”,在海外虛假投資等。隨著國際經濟往來增多,一些貪官通過貿易項目轉移資産,手法更隱蔽更難監控。

  “此外,許多職務犯罪案件往往不是個體腐敗,而是一個地區、部門集體腐敗,呈現相互之間的勾結和同謀。一旦關鍵人物面臨調查‘貪腐同盟’會為其外逃提供便利條件。”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説。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特別是我國反腐敗力度的加大,我國官員外逃近年來呈現出一些新特點、新趨勢。

  中山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調研發現,隨著公眾對公共服務需求的增加,公共衛生、園林綠化、環保等部門也變成了“熱衙門”,可以支配大量的資源和資金,這也為權力腐敗提供了巨大空間。

  毛昭暉説,過去外逃的有不少都是國有企業經營人員,但從近兩年的情況來看,養老金、保障房、三農資金管理等與民生相關的政府部門官員外逃數量呈上升態勢。如湖北最近失蹤的蔡道明與2010年廣州出逃的劉榮福均為畜牧獸醫局局長。“民生領域腐敗應成為今後防治的重點,其腐敗行為可能帶來更多次生災害,引發群體性或突發性事件。”

  與此同時,借機外逃的“名頭”也從“考察式”變為“休假式”。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認為,近十年來,貪官外逃現象十分嚴重,從前幾年借出國考察名義“滯留不歸”,到如今借養病、休假等名義私自外逃,折射出新一輪反腐鬥爭讓一些腐敗官員如坐針氈,通過多種手段外逃出境、以求平安落地。與因公出國相比,因私出國更加難以控制。

  職務犯罪預警機制薄弱

  專家認為,近期官員“失蹤”外逃事件折射出我國職務犯罪預警機制、官員出入境管理機制存在盲點。

  一是一人多證,官員出境管理不嚴。根據中央相關規定,領導幹部因公臨時出境要經過所在單位、組織部門、人事部門等一系列審批。因私出國也要報經上級部門、人事部門批准。

  中山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張緊跟認為,雖然領導幹部出國都有固定的程序安排,但從某種程度上講,這些程序並沒有真正發揮作用,反而被一些貪官所規避。不少領導幹部“一人多證”,同時擁有幾個身份證件和護照。

  根據以往的案例,許多官員擁有都不止一本護照,有些人私人護照不上交,有些人用假身份證再辦一個護照,這些都不在審批、報備之列,單位根本監控不到。比如,茂名市原市委書記羅蔭國、茂名市原常務副市長楊光亮都被查出持有多個身份證。在這種情況下,官員使用其他身份因私出國一路綠燈。據了解,廣州市花都區畜牧獸醫局局長劉榮福在外逃前就沒有向相關部門上交因私護照,最終持該護照前往美國。

  “所謂的護照上交其實在管理中並不嚴格,有時候把護照放到信封裏封好上交,相關部門負責人看都不看。”一名基層幹部告訴記者。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喬新生表示,從原則上來説,處級以上幹部只能辦理因公護照出境,而且因公護照必須交由外事部門管理。處級以上官員出境,必須經過報備,不能隨意為之。

  他説,這些外逃官員中,有的擁有多個身份證,有的擁有多個護照,而且貪污所得鉅額資産早已轉移到國外,這些都暴露了管理中的問題。“我國行政級關各級領導幹部單位請假報告制度早已實行多年,為什麼這些官員常常是失蹤一個月甚至到幾個月後才被發現呢?説明機關工作人員人浮於事的現象仍然嚴重。”喬新生認為,目前的情況是各項規定都有,關鍵是執行存在問題。

  二是個人重大事項有申報無“抽查”。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我國預防職務犯罪的一項重要機制。但實際上,不少地方幹部存在謊報瞞報情況。2012年,因擁有20多套房産,被網友稱為“房叔”的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區分局政委蔡彬,在紀檢部門的調查中被發現,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上只填了1套房。

  今年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王岐山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所作的工作報告中表示,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並開展抽查核實工作。

  專家認為,如果只申報不核查,申報就容易變成“盲人的眼睛、聾子的耳朵”。紀檢部門若對申報進行抽查,與房産、銀行、證券、出入境等系統進行比對,對腐敗分子將是一個巨大的震懾。

  三是調查走漏風聲變“報警”。中央黨校教授林喆説,“一個比較諷刺的説法是,‘貪官不打無外逃之仗’。往往調查風聲一齣,貪官便聞風而逃。”

  毛昭暉表示,我國對職務犯罪的預警機制薄弱,對職務犯罪打擊力度不夠。當前我國在認定某個官員是否構成違法違紀職務犯罪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只能對其談話,而不能採取一些強制性措施,談話等於給這些職務犯罪分子提了醒,容易出現外逃情況。

  (本版稿件均由記者姚玉潔、毛一竹、廖君、陳文廣采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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