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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今起恐怖信息編造者無傳播也可定罪

發佈時間:2013年09月30日 04: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界定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認定標準,列舉了從重、加重處罰的情形。該《解釋》於今日起實施。

  □出臺背景

  4天連發6起恐怖威脅事件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發生了一些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動。有的以勒索錢財為目的,向商場、酒店等企事業單位散佈爆炸威脅的虛假恐怖信息;有的出於無聊、好奇或者為了“出風頭”,還有的則是基於發泄私憤、報復社會等動機,散佈“發生地震”、“飛機上有炸彈”等虛假恐怖信息,引起不同程度的社會恐慌,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社會危害。

  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呂廣倫介紹,到今年9月為止,全國各地向航空公司或者是往機場打電話,散佈或者傳播恐怖信息的案件有80多起。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4天時間裏,全國就連續發生6起編造虛假爆炸信息威脅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廣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備降或延遲起飛。

  司法機關執法標準不統一

  據孫軍工講,根據現行刑法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刑法中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司法機關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在適用法律上理解也不盡一致,導致執法標準不統一。為了準確有力地打擊此類違法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臺該《解釋》。

  傳播者無編造行為可定罪

  【條文】

  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者放任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應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應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解讀】

  據孫軍工講,《解釋》對刑法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認定標準做了進一步明確。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後往往會實施傳播行為,有的行為人在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後,即使沒有自行傳播,也存在著放任他人傳播的情形。因此,編造者無論是否自行實施傳播行為,只要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實際被傳播散佈,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都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行為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後,及時採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被傳播,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此外,對於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是導致虛假恐怖信息引發嚴重危害社會後果的關鍵。即使行為人本人沒有編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種“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行為入罪

  【條文】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三)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産、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解讀】

  孫軍工表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標準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解釋》採取列舉的方式,從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破壞公共交通秩序、破壞有關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壞居民生活秩序、干擾國家職能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等六個方面明確界定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六種情形,這讓司法機關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更具操作性,有“標準”可依。

  導致航班返航將被從重處罰

  【條文】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酌情從重處罰:(一)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二)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四)造成鄉鎮、街道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五)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致一人重傷將判刑5年以上

  【條文】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造成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造成縣級以上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四)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解讀】

  孫軍工稱,《解釋》通過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應從重處罰的五種情形,以及加重處罰的五種情形。

  呂廣倫指出,根據《解釋》的意見,如果散佈或者捏造、傳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遲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檢,就構成了犯罪,可以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飛機已經起飛了,恐怖信息致使飛機返航,或者是備降到其他機場,應當在五年法定刑以下從重處罰。如果行為致使航空公司為排除虛假險情,造成了直接的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就要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分為三個檔次:一個是入罪的檔次,一個是從重處罰的檔次,一個是判處五年以上刑期的檔次。

  □權威釋疑

  看實際後果定罪名

  記者:實踐中發生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比較多,是否都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來認定?

  呂廣倫: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才構成犯罪。所以,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只有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論處。

  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但是他的行為沒有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嚴重程度,就不能夠以犯罪論處,只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還有一種情形,就是行為人在人員密集型場所,明知道編造或者是散佈虛假恐怖信息會造成人員倉惶出逃,造成嚴重的踩踏事故,他仍然編造、傳播恐怖信息,致使人員極度恐慌,倉惶出逃,造成了嚴重的踩踏事故。這種情況和爆炸、放火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性質是一樣的,所以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

  “開玩笑”也要擔責

  記者:現在微博、微信被廣泛使用,如果只是在網上和朋友“開玩笑”,怎麼處理?

  呂廣倫:一些人出於無聊,在網絡上捏造虛假的恐怖信息,他有可能是跟朋友開玩笑,但根據《解釋》,捏造的虛假恐怖信息不管是個人直接傳播的,還是編造了虛假恐怖信息之後沒有起到應當保密的措施,致使信息被傳播的,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記者:解釋規定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從重處罰,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如何來認定多次,是由誰來認定?與此前網絡謠言明確轉發次數,有沒有關係?

  呂廣倫:這個司法解釋當中講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即為多次,和關於網絡犯罪的司法解釋轉發的次數不是一個概念。

  □典型案例

  稱航班有炸彈獲刑

  2012年8月30日22時許,被告人熊毅得知債主將搭乘航班向其索債,為阻止或遲滯債主到達,遂撥打深圳機場客服投訴電話,謊稱當天從襄陽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ZH9706航班上有爆炸物,將於飛機起飛後45分鐘爆炸。深航協調空管部門指揮ZH9706航班緊急備降武漢天河機場,導致直接經濟損失17萬餘元。

  法院認定,被告人熊毅故意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京華時報記者孫思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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