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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網絡反腐部分內容失實 非主觀不入刑

發佈時間:2013年09月10日 06: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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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9月9日電 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9日在北京作出的表示。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在北京聯合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孫軍工認為,當前廣大網民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網絡反腐”、“微博反腐”,對於反腐倡廉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核實,及時公佈調查結果。

  “行為人如果實施了誹謗行為,但不符合《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的,也不能認定為誹謗罪。”孫軍工進一步指出,這充分體現了在依法、準確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網民的表達權,極大限度地體現教育、引導為主的精神。

  對近年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活動頻發,孫軍工表示,社會上還出現了一些專門從事造謠、炒作、“刪帖”等活動的所謂“網絡公關公司”、“策劃營銷組織”及“網絡推手”。他們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有償提供“刪帖”、“發帖”等服務,牟取鉅額非法利益,使得網上造謠、炒作活動越來越呈現出一種組織性特徵。

  孫軍工指出,當前一些“網絡公關公司”的業務主要是“刪帖”業務,但刪除的信息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廣大網民發佈的真實信息。國家依法保護信息網絡用戶正常的、合法的言論和信息交流活動,這屬於信息網絡服務基本市場管理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有償刪除信息網絡用戶發佈的真實信息的行為,既侵犯了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信息網絡服務市場秩序,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于法有據。”他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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