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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巡視組密集進駐一些央企和地方展開巡視工作。
中央巡視組是怎樣成立的?巡視組主要巡視什麼?他們又是怎麼找出“老虎”和“蒼蠅”的?
巡視組組長誰來當
建國以後的中央巡視制度可追溯到1996年中紀委十四屆六次全會的“選派部級幹部到地方和部門巡視”。
2003年,中央巡視制度正式啟動,共設立了5個巡視組,屬中紀委、中組部聯合辦公副部級巡視工作辦公室。2009年更為現名。
因為監督的是黨政“一把手”等高官,所以對巡視員特別是巡視組組長的要求很高——必須具備“火眼金睛”和抗壓能力。十年來,巡視組組長多由具有豐富黨務、組織工作經驗的幹部出任,而且級別很高,一般是正部級領導。
上個月,中紀委改革了巡視組組長的任命模式。從原來的終身制,改為“一次一授權”,也就是根據每次巡視的特點,選任負責人。這就意味著中央每次確定巡視的任務後,再來選定巡視組組長,巡視結束,巡視組組長的任務隨之結束。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王岐山表示,摘掉“鐵帽子”就是為了“打造一支作風過硬的巡視隊伍”。
巡視組組長從已離開一線崗位、但尚未年滿70歲的省部級(正職)官員中選任。巡視組組長被任命後,工作至年滿70歲正式辦理退休。
“不影響地方工作”是原則
目前,十個巡視組都已就位,通過媒體及官方網站公佈了組長、副組長、工作重點、通訊地址、聯絡電話等重要信息,有的巡視組甚至還公佈了手機號碼。
這遵循了《巡視條例》的要求。中央巡視組到地方後,第一件事是“打招呼”,與當地副省級以上幹部、組織部和紀委領導召開見面會;第二件事就是“接地氣”,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佈巡視監督範圍、時間安排和聯絡方式。
之後,中央巡視組的具體工作進展鮮見於報端。“不張揚、不違紀、不違法、不引起社會轟動、不影響地方工作”,這是巡視組的原則。但得知中央巡視組抵達的消息後,一些地區曾出現排隊等待接訪的場景。
《巡視條例》賦予了巡視組九大權限,除了大範圍接訪外,還包括民主測評,到下屬單位走訪調研,與領導和群眾個別談話等。
上述權限中,“個別談話”使用率最高。原中央第二巡視組組長祁培文説,“個別談話”是巡視組最重要、最基本的工作方式。該巡視組曾在《巡視工作要點》一文中寫到,之所以以“個別談話”為主,緣于“大家在一起,顧慮較多,很難講出心裏話,更不願意涉及對某位領導同志的具體評價”。
巡視期內,“個別談話”對象少則一二百人,多則三四百人。“個別談話”遵循“層次”,第一層是副省級以上領導,除分管工作,個人家庭情況如子女和愛人的職業、收入,都要涉及;第二層是局級幹部,談話內容側重於“對省委和省委領導的意見”。此外,還會根據需求,找退休幹部、企業領導、人大政協幹部以及相關群眾,個別面談。
此外,街談巷議也是中央巡視組的重點。《巡視工作要點》中説,群眾議論的焦點,折射出“領導幹部八小時工作以外的活動真相”,“這些議論提供了較有價值的信息,並在後來的巡視中得到證實”。
一句話牽出個大貪官
在祁培文看來,“個別談話”有技巧,“要説硬話,不説軟話,不説錯話,不説過頭的話、沒有根據的話、模棱兩可的話”。而且還要有聽話外音的本事。
他就從話外音中,發現了天津市原檢察院檢察長李寶金的貪腐線索。
祁培文回憶,李寶金跟巡視組説,“來天津你們想辦什麼事就找我,市長辦不了的事,我都可以辦”。這句“承諾”,在巡視員的腦子裏留下了問號:市長辦不了的事,檢察長憑什麼能辦?
一位與李寶金相熟的企業老闆向巡視組解釋:“你不給他辦,他就辦你。即利用查案的職權,抓你的小辮子。”
調查隨即展開,李寶金為數家企業牟取利益、挪用鉅額公款等案情浮出水面。
近年來查處的很多大案,都是中央巡視組通過個別談話等渠道,發現了線索。據中紀委通報的數據,2003年至今,中央巡視組每年都會發現大量線索。
發現問題怎麼辦?在巡視過程中,巡視組只帶耳朵、眼睛、照相機、錄音機。他們的職責是發現問題,但不辦案,只負責向中央報告。
祁培文曾表示,發現一些幹部有廉政問題,但還沒有掉下去,對這樣的人,不是一棒子打死,巡視組要與他們談話提醒,給他們敲敲警鐘。
形式簡單作用大
按照中央的要求,除了中央要向省一級派出巡視組外,省一級也要向地方派巡視組。省向市派巡視組的數目要根據省份的規模而定,最多的5個,最少的3個。
在原湖南省紀委調研法規室主任劉大放看來,省向市一級派巡視組的工作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果。
劉大放介紹,湖南省的巡視組到地方巡視首先要找市裏主要領導談話。另外是找市直單位、企業、高校和下面區縣的一二把手以及老幹部一對一地“個別談話”,“讓他們談對整個市領導班子的看法,重點是市委書記和市長”。
事實上,這種看起來簡單的形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讓他們談對地方領導的看法,形式雖然簡單,但是非常有效果。‘個別談話’中肯定會有人説真話。相關領導可以和關係密切的人針對巡視組的到來打招呼,但是他不可能擺平所有人,另外他還會擔心,如果和自己不熟悉的人打招呼,反而會落下口實。”
劉大放表示,在巡視過程中,肯定會聽到很多不同意見,“尤其是老幹部,因為已經退下來了,更願意反映真實情況”。
省裏的巡視組還會針對市領導班子進行測評,把下面區縣一二把手叫到一起,填寫對自己上司的測評表,“測評是無記名的,大家的顧忌比較少”。
劉大放認為,巡視效果肯定是有的,“待兩個月,肯定會得到個別幹部蛛絲馬跡的線索,有一些幹部就因為沒有過巡視這一關,被調離,甚至不能提拔”。
(綜合自新華網、《中國青年報》、《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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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也有巡視制度
巡視制度作為監察制度的一部分,在中國具有源遠流長的歷史,其萌芽于先秦,確立於秦漢,完備于唐宋,強化于明清。
漢代:針對為非作歹者
在漢代,郡太守每年上報的計簿是否正確,是否有虛報的數字,丞相和御史大夫無法一一到一百零三個郡國去具體核對。而且,漢代郡守與尉在地方上的權力很大。中央下達的政策,他們完全可以採取各種應付的對策。在這個背景下,漢武帝下決心,派遣十三州刺史,巡視地方行政工作。
顏師古注引《漢舊儀》雲:“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常以秋分行部,御史為駕四封乘傳。所到部,郡國各遣吏一人迎界上,所察六條。”
所察六條,指刺史到郡國巡視的職責和範圍。從刺史在地方上巡視的職能看,都是針對官員及其子弟和地方黑惡勢力為非作歹的行為,維護弱者的利益。
漢代的刺史,一般在八月巡行郡國。歲末到京師報告巡行郡國的結果。那時的高官中,做過地方刺史的人不少,如翟方進便做過朔方刺史。
唐代:主要為了加強管理
唐代地方行政機構的設置是承隋而來的。州、府這一級官員數比隋時增加了一倍。中央政府,如何直接管理這麼多州府,也增加了困難。而直接的親民之官則是州、縣二級地方官。所以對刺史的考察成為中央政府必須面對的一項難題。
唐代中央下去巡視的官員,由監察部門的監察御史擔任。唐高宗時擔任過這一職務的韋思謙認為,“御史出使,不能動搖山嶽,震懾州縣,為不任職”。後來,唐朝又在地方依山川地理形勢劃分為10個監察區,也叫“十道”,由中央派遣十道巡按使在各自的監察區內行使職權。
監察御史與十道巡按使的區別在於:前者出巡的時間不定,一般是地方出了大要案件時才出巡,帶有皇帝敕命,具有特使色彩;後者是一种經常性的地方巡視制度,擔任十道巡按使的官員可以是監察御史,也可以是其他御史甚至行政官員。
明代:直接對皇帝負責
明初朱元璋曾不定期地派出監察御史巡按地方。明成祖朱棣即位後,正式確立御史巡按制度。他以省劃分,設立十三道,配備十三道監察御史百餘人,再從他們中選派巡按御史。
十三道監察御史平時歸中央都察院管理,但在履行職能時又不受都察院控制,直接對皇帝負責。從十三道監察御史中選派巡按御史十分嚴格。每名巡按御史的産生,都是先由都察院選出兩名候選人,引至皇帝面前,請皇帝欽點一名。巡按御史職責是代天子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