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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律師遭受害人方反詰:酒後強姦不是強姦?

發佈時間:2013年07月12日 05: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原標題:

  李某某輪姦案的代理律師薛振源日前因扛不住壓力辭職後不久,其父母李雙江、夢鴿又為兒子委託了新律師。前天,兩位新律師陳樞、王冉在網絡發表聲明,直指當今社會和輿論對其不公。受害人楊女士的代理律師田參軍于昨日發出聲明,對李某某一方的觀點一一回應。律師還透露,受害人看到對方的表態後“感到極其悲憤、痛不欲生”。昨天,北京警方就李某某律師的聲明強調指出,警方從未透露過該輪姦案嫌疑人的真實姓名,對律師聲明指警方侵權的説法不予回應和置評。

  李某某輪姦案雙方律師辯法

  陳樞、王冉

  公眾輿論嚴重損害了李某某及其家人的聲譽

  “本所謂強姦案從今年二月下旬到現在……即使此案成立的話,也不過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很多媒體一直在進行追蹤報道……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實姓名向全社會披露了所謂李某某涉嫌強姦案……很多中央主流媒體對未成年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進行了大量的侵權報道……嚴重損害了李某某及其家人的名譽。”

  田參軍

  媒體有權對名人私生活進行監督和報道

  最初披露李某某涉嫌強姦信息的,是一位自稱香港《南華早報》網站編輯的網友。相反,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已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涉案未成年人的隱私。

  該案情被披露後,媒體為行使社會監督職能,有義務對該案進行報道……因為,李某某的父母都是著名歌唱家、“老藝術家”,是通常所説的社會公眾人物,李某某從小被其父母帶領參加各種文藝演出和社會公眾活動,同樣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媒體有權對他們進行一定的監督和報道。

  陳樞、王冉

  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李某某隱私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都有規定,對李某某及其家人名譽和人格的詆毀和侮辱,以及對他們個人隱私的侵犯,不僅是違法的,也是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

  田參軍

  引用法律是片面的

  兩位新聘律師引用法律條文是片面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不僅規定了社會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更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

  比如,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而本案李某某的父母是否盡到此項義務呢?是否對李某某進行了共産主義的世界觀、價值觀和人生觀教育?甚至是否進行了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德的教育?

  陳樞、王冉

  是被勸酒後才發生的

  該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內,經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員陪酒勸酒大量飲酒之後,到某賓館開房發生的。

  田參軍

  酒後強姦就不是強姦嗎

  言外之意,喝酒是其強姦他人的誘因,酒是本起強姦案的罪魁禍首。按照其邏輯,似乎所有賣酒的商場、飯店、酒吧等等,都應該關門。否則,一旦有人酒後強姦他人妻女,那麼賣酒的人就會獲罪,而實施強姦行為的人反而無罪。此觀點何其荒謬!難道酒後強姦就不是強姦嗎?被害人能理解李某某的新聘辯護人為自己的委託人服務的立場和心情,但希望他們能夠尊重事實,在法律和職業倫理允許的範圍內開展辯護工作,不要挑戰法律和公眾的底線,並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陳樞、王冉

  媒體不能看不慣“星二代”某些行為

  媒體等不能僅僅因為對個別所謂“星二代”的某些行為看不慣,而放棄客觀全面、努力辨別案件是非本末之責,也絕不能因此放棄對青少年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責大任。當然,更絕不能放棄對嚴重腐蝕未成年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社會黑暗現象的監督、披露和鞭撻之責。我們希望有關媒體等法字當頭,公正為先,責任為重,停止一切侵權行為和一切不切實際的傾向性導向。

  田參軍

  希望對方律師換位思考

  被害人楊女士已經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被李某某等人肆意毆打、侮辱,並輪番施暴,身體和心靈都受到極大摧殘。案發後,被害人楊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某恐嚇和威脅,極力阻止被害人將此事張揚出去……

  被害人楊女士聽説,欲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的新聘律師,比較擅長刑事辯護,有較好的行業聲譽。但不知為何,此次其竟然不顧自身的形象和聲譽,願意冒天下之大不韙,執意欲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被害人楊女士為其深感悲哀。希望該律師能換位思考,如果本案的被害人是他的女性家人,他還會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嗎?

  ■同業點評

  李肖霖:媒體報道不存在侵權

  作為第三方律師,昨日下午,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北京律協刑事訴訟委員會秘書長、刑辯律師李肖霖對兩方律師的網上論辯給予分析。

  他説,在李某某涉嫌輪姦一案中,李某某雖然屬未成年人,但其已經17歲了,作為一個名人的後代,涉嫌強姦、輪姦被抓,這沒有什麼不能披露的。這是刑事指控,目前媒體的報道也是“涉嫌”,不存在名譽損害問題。美國總統的兒子犯了錯,媒體一樣會報道,犯錯的一樣會身敗名裂。絕對不能因為其父母是名人,就應該有隱私權方面的限制,就享有特權。李肖霖稱,公眾人物更應該接受來自社會和媒體的監督。自己雖然對案件的具體證據了解還不徹底,但認為因報道李某某的事情影響了其父母的聲譽,這是不成立的。

  李肖霖指出,網上網下對受害女孩子也有一些議論和關注,但無論該女子身份如何,即使女孩子有瑕疵,哪怕她是一個妓女,即使她答應了跟一個人過夜,答應了跟一群人過夜,但在其喝醉了,不配合、不情願的情況下,也應尊重她的性權利,打罵女孩,強迫與其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輪姦。

  李肖霖律師認為,被告兩位律師發表這樣的聲明,是基於其當事人的考慮,不屬於挑事兒。李某某原來的律師就是因為面對提出的要求過高而辭職的。但是,目前發表這則聲明,顯然是不合適的。

  關於被告律師提出的無罪辯護的聲明,李肖霖認為這要看證據説話。

  他説,一般情況下,案件到法院以後,應在兩個月內審完並出判決結果。

  ■記者追訪

  兩份聲明輿論反應緣何不同

  兩方律師的聲明一經發出,網上立即掀起了輿論風暴,網友們紛紛指責陳樞、王冉律師,而對受害者楊女士及其代理人表示同情與支持。

  同樣作為律師、同樣是為當事人盡職盡責服務,為何社會反應截然不同?對此,李肖霖律師稱,形成這麼尖銳的對比,也是正常的,他認為,這與當下社會問題頻繁出現、貧富差別越來越大有關,社會問題令人們仇富、仇官,擔心“富二代”“官二代”乃至“星二代”犯事兒以後沒有對其進行應有的懲罰。

  同時,李肖霖指出,陳樞、王冉應該在聲明中,寫出根據其掌握的證據表明他們的辯護角度,而實在不應該聲明因為李某某涉嫌輪姦、社會輿論及媒體報道影響了其父母作為知名藝術家的聲譽,這是絕對丟分的。他稱,李某某畢竟還是一個孩子,這和某些成年人、某些政府官員嫖宿幼女相比,情節輕多了,社會應該給予這個孩子一個機會,應該讓他從這件事中站起來,重新開始。

  ■記者核實

  李某某辯護律師王冉此前為海檢書記員

  記者昨天在北京市司法局網站的“律師查詢”一欄,查詢了王冉的相關情況。信息顯示,王冉的執業證號為11101201110226466,資格證取得日期為2009年9月30日,首次執業日期為2011年1月5日,所屬律師事務所為北京冉民律師事務所。而據記者了解,王冉以前在海淀檢察院為書記員,並未擔任過檢察官,所以不受檢察官法關於“回避”內容的約束。 (袁國禮)

  本版除署名外京華時報記者張淑玲

責任編輯:劉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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