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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美國中情局前僱員斯諾登將美國的“棱鏡”計劃公之於眾,全球輿論鼎沸,斯諾登是不是叛國者,美國政府是否違憲,諸如此類的討論熱火朝天。“棱鏡門”為人們反思大數據時代的個人隱私與公共安全提供了一個範本,斯諾登潛逃、引渡以及政治庇護這樣的情節增加了戲劇性,卻無礙于反思這個問題的內核。
經過一段時間的辯論,斯諾登已經嚴重地“臉譜化”,一方認為他是公眾隱私權的捍衛者,是自由的守護者;一方認為他是叛國者,是雙面間諜,應該被引渡回國接受審判。當更多的事實披露出來,誰是英雄,誰是罪犯,就會慢慢浮出水面。
斯諾登認為美國國家安全局一直在蒐集公眾的電子郵件和社交網絡的信息,是一種犯罪行為。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四條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産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據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詳細説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電子郵件、通話記錄算不算公民的“文件”呢?沒有經過法院的授權,便截取、蒐集公民的信息,隱私權到底有沒有被侵犯呢?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最終或許需要最高法院來裁決。
美國官方辯稱並沒有蒐集公民的通話內容,而只是有通話記錄,什麼時間與什麼人進行通話等,這些信息並不屬於公民隱私。然而,隨著大數據時代的來臨,隱私的含義也發生了變化,所謂的隱私就是公民個人的秘密,包括自己的行為、習慣、心理狀態等。而信息技術的發展,已經使過去看似無用的信息成為核心信息資源。舉例而言,如果能夠實時跟蹤一個人的手機,就可以知道他的乘車習慣、消費習慣等,這算不算是隱私呢?跟蹤通話記錄也可以呈現一個人的社會關係網絡,而社交網絡平臺更是一個人心理活動的全景式展現,通過對這些海量信息的分析,公民隱私就被“透明”了。在大數據時代,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四條也需要與時俱進地進行解讀與闡釋,而這是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新使命。
除了美國國家安全局,還有微軟、谷歌、雅虎、蘋果等公司巨頭,這些公司是電信設備商、電信運營商或者互聯網公司,它們對於公民的信息可謂“近水樓臺先得月”,也可以從大數據分析中獲取利益。由此出現了政府與信息巨頭形成的一個“情報複合體”,就像1950年代艾森豪威爾提醒美國人需要關注的“軍工複合體”一樣,對公民自由形成威脅。
“棱鏡”計劃始於2007年,主要用於監控恐怖主義活動,“9·11”帶來的恐慌情緒使美國安全部門獲得了巨大的權力,“棱鏡”只是諸多監控項目中的一個,此前這些項目也有披露,只是沒有引起廣泛關注而已。將政府侵害公民自由的秘密公之於眾算是叛國嗎?個人自由與愛國主義之間是否存在難以解決的悖論?1971年,五角大樓的分析師埃爾斯伯格將秘密文件透露給媒體,刊發這些文件的《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被告上法庭,最高法院宣佈政府敗訴,理由是要捍衛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中規定的言論自由。
憲法捍衛個人自由,限制政府濫權;而愛國主義則是超越個體自由的一種群體情感的表達,往往引誘公民淩駕於自由與權利之上。德國學者米勒提倡“憲政愛國主義”的理念,將政治忠誠納入一套自由民主憲法的規範、價值與程序之中。美國以憲法立國,憲法框定了政府的行為,如果政府已然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同時又阻礙了斯諾登的言論自由,那麼政府和公司巨頭就需要重新規範自己的行為了,而不能以“愛國主義”的旗號扮演“老大哥”的角色。技術日新月異,企業與政府的行為規範也需要隨時“升級”,美國憲法制定於200多年前,制憲者們根本不會想象到政府可以通過如此手段進行監控。
斯諾登的泄密讓人們看到了在大數據時代公民權與政府之間的真實關係,17世紀洛克等哲學家著力解釋如何建基於公民自由而建立國家,現在看來,是時候制定一部新的公民與政府基本法了,斬斷政府通過信息技術伸向公民隱私的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