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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雲光化工違規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 責任人獲刑

發佈時間:2013年06月18日 16: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6月18日電 (記者 仝宗莉)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點擊進入直播)。在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公佈四起環境保護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重慶雲光化工有限公司輾轉多人,將危險廢物運往四川省興文縣共樂鎮境內的黃水沱傾倒致使當地環境受到嚴重污染,並對當地居民的身體健康和企業的生産作業産生影響。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重慶雲光化工有限公司罰金五十萬元;被告人夏勇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張必賓(投案自首)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基本案情

  重慶長風化學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風公司”)委託被告重慶雲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光公司”)處置其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危險廢物(次級苯係物有機産品)。之後,被告人蔣雲川(雲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將危險廢物處置工作交由公司員工被告人夏勇負責。夏勇在未審查被告人張必賓是否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能力的情況下,將長風公司委託處置的危險廢物直接轉交給張必賓處置。張必賓隨後與被告人胡學輝和周剛取得聯絡並經實地察看,決定將危險廢物運往四川省興文縣共樂鎮境內的黃水沱傾倒。2011年6月12日,張必賓聯絡一輛罐車在長風公司裝載28噸多工業廢水,準備運往興文縣共樂鎮境內的黃水沱傾倒。後因車輛太大而道路窄小,不能駛入黃水沱,周剛、胡學輝、張必賓等人臨時決定將工業廢水傾倒在大坳口公路邊的荒坡處,致使當地環境受到嚴重污染。2011年6月14日,張必賓在長風公司裝載三車鐵桶裝半固體狀危險廢物約75余噸,傾倒在黃水沱振興硫鐵礦的荒坡處,致使當地環境受到嚴重污染,並對當地居民的身體健康和企業的生産作業産生影響。經鑒定,黃水沱和大坳口兩處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現場清理費、運輸費等為918315元。

  裁判結果

  四川省興文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重慶雲光化工有限公司作為專業的化工危險廢物處置企業,違反國家關於化工危險廢物的處置規定,將工業污泥和工業廢水交給不具有化工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被告人張必賓處置,導致環境嚴重污染,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張必賓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傾倒危險廢物,造成環境嚴重污染,且後果嚴重,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周剛、胡學輝幫助被告人張必賓實施上述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張必賓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此,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重慶雲光化工有限公司罰金五十萬元;被告人夏勇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張必賓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對蔣雲川、周剛、胡學輝宣告緩刑。判決宣告後,被告單位、各被告人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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