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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延安城管打人事件剛被曝光時,就有人預言"臨時工"是肇事者。不幸言中。
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臨時工"已經成為當今最具奉獻精神、最具職業道德的一個工種,一個最形象的説法是"拿著賣白菜的錢,頂著賣白粉的罪"。
先説"奉獻",與"正式工"相比,"臨時工"的待遇就不必多言了,自然有天壤之別。但哪有危險、哪有衝突,哪就往往會有他們的身影。
再説"職業道德",無論是發飆打人還是暴力強拆,無論是猥褻學生還是軍車套牌,一旦被媒體曝光、一旦需要有人擔責,"臨時工"總是挺身而出的群體。
雖然被冠以"臨時"兩個字,但這種"我不下地獄,誰下地獄"舍我其誰的精神卻不是一天養成的。
"臨時工"的悲劇是相關法律不完善的結果
首先,"臨時工"盛行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不完善的結果。雖然按照法律的規定,早已沒有了"臨時工"和"正式工"之分,但現實生活中無所不在、堅如磐石的"臨時工",又無情地嘲弄了《勞動法》的執法不力和《勞動合同法》給臨時性"勞務派遣"留下的大窟窿。為了變成"正式工","臨時工"需要爭取突出的表現,往往在與執法對象發生衝突時不惜"置人于死地",再加上要發泄平時積鬱在心中被人歧視的不滿,出現延安城管"跳起來踩頭"這樣的暴行實屬必然。
其次,由於行政執法水平的低下和能力不足,城市管理者大量雇用"臨時工"早已成為行政執法公開的秘密。雖然按照法律規定,"臨時工"只能協助執法、沒有執法權,但在實際操作中,城管、工商、稅務、交通、建設,凡是需要"衝鋒陷陣"、需要"擺平"、需要"尋租"的,往往都是由"臨時工"出面。有些"臨時"人員本身就有涉黑背景,"執法"力度大、用起來"順手",正好彌補行政執法水平低、能力不足的問題。
再有,就是在出了問題、需要追究行政侵權責任的時候,"臨時工"是最好的擋箭牌和替罪羊。儘管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但在對行政執法監督不力的大環境下,在具體落實和追究行政侵權責任的時候,最容易拿來頂包、也最沒有討價還價能力的當然就是"臨時工"了,正所謂"養兵千日,用兵一時"。
所以,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臨時工"的奉獻精神和職業道德也不是一天養成的。究竟"臨時工"何時才能不再"臨時",估計也只能寄希望於將來時。
文/央視評論員徐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