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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徵求《環境空氣細顆粒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完善環境空氣細顆粒物污染防治措施,促進技術進步,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和説明性文件,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和污染現象的成因,提出了防治環境空氣細顆粒物污染的建議措施,供各有關方面在工作中參照採用。
(三)環境空氣中的細顆粒物包括固態和液態兩種形態,主要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各種污染源和發生源向空氣中直接釋放的細顆粒物,包括煙塵、粉塵、揚塵、油煙、油霧和花粉等;二是部分具有化學活性的氣態污染物在空氣中發生反應後生成的細顆粒物,這些前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氨等。防治環境空氣細顆粒物污染應針對其成因,全面而嚴格地控制各種細顆粒物及其前體污染物的排放行為。
(四)控制細顆粒物及前體污染物排放的重點領域包括工業污染源、移動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農業污染源、各種施工工地、各種粉狀物料貯存場等。
工業污染源包括:火電、鋼鐵、建材、化工、煉油、有色冶金、各種鍋爐和窯爐、各種廢物焚燒裝置、各種表面噴塗裝置等。
移動污染源包括:汽車(含低速貨車和三輪汽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機動船舶、航空器、各種移動式機械和動力裝置等。
生活污染源包括:飲食業(烹飪油煙、燒烤和爐灶煙霧)、幹洗業(VOCs)、家庭裝修和使用氣霧劑(VOCs)、城鄉家庭廚房(油煙和爐灶煙霧)、家庭取暖煤(油)爐、生活垃圾和城市園林綠化廢物(落葉等)露天焚燒、燃放煙花爆竹和吸煙、宗教和祭祀禮儀活動(焚香、焚化祭品)等。
農業污染主要來自農業用地揚塵、秸稈等農業廢物焚燒等。
(五)環境空氣中的細顆粒物的生成與社會生産、流通和消費活動有密切關係,防治灰霾污染應以降低環境空氣中的細顆粒物濃度為目標,宜採取“各級政府主導、社會各界參與,預防發生為主、應急防護為輔,配套綜合措施、堅持長期不懈”的原則,通過優化能源結構、變革生産方式、改變生活方式,不斷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六)應將能源利用作為防治細顆粒物污染的重點領域,實行煤炭總量控制,大力發展清潔能源。在特大型城市核心區域應實行能源無煤化。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採與使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研究推廣煤炭清潔化利用技術,減少煤炭燃燒造成的污染物排放。
(七)應將制定城市建設規劃作為防治細顆粒物污染的重要手段,優化城市功能佈局,合理設置公共交通系統,緩解交通擁堵。要通過調整産業結構,強化規劃環評,合理部署産業空間格局,推動生態工業發展,淘汰落後産能,嚴格實施“區域限批”制度和行業準入制度。
(八)在開展細顆粒物排放總量調查的基礎上,實行細顆粒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將細顆粒物納入污染物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不斷削減排放總量,嚴格控制新增排放量,實施清潔生産,從源頭上減少細顆粒物的産生和排放。
(九)各地防治污染工作,應將構建細顆粒物及其前體污染物的排放監測體系作為基礎,開展環境空氣中的細顆粒物成分和來源分析研究,確定本地區需重點控制的污染源名單。在城市密集區域,應開展城市間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
(十)細顆粒物污染防治目標:到2015年,建立有效的排放監控機制和考核機制,構建完善的政府和企業目標責任制,基本建立起重點區域細顆粒物污染防治體系,並逐年減少細顆粒物排放總量;到2020年,建立區域層面大氣污染監測、評估、監督體系,細顆粒物排放總量顯著下降。
二、工業污染源治理
(一)制定嚴格、完善的國家和地方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明確各行業排放控制要求。對環境污染嚴重、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地區,應在國家排放標準中規定特別排放限值或制定實施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儘快制定工業煙(廢)氣中VOCs、氨的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研究制定適用於低濃度顆粒物煙(廢)氣的監測方法標準。各級環保部門應嚴格執法,確保長期、穩定達標排放。
(二)對於排放細顆粒物的工業污染源,應按照生産工藝、排放方式和煙(廢)氣組成的特點,採用適用的高效除塵技術,降低排放濃度;對於非密閉式排放煙塵、粉塵的生産裝置,應採用集氣裝置收集煙氣、廢氣,經凈化後排放。
(三)對於排放前體污染物的工業污染源,應分別採用去除硫氧化物、氮氧化物、VOCs和氨的治理技術。
(四)採用氨作為還原劑的氮氧化物凈化裝置,應根據煙氣中氮氧化物濃度,合理設置氨用量工藝參數,防止投加氨過量造成大量逃逸。
(五)鼓勵火電企業採用濕式電除塵等新技術,防止脫硫造成的“石膏雨”污染。
三、移動污染源治理
(一)應將儘快降低燃料有害物質含量和加速淘汰高排放老舊機動車輛作為當前治理移動源污染的重點,並建立長效機制,不斷降低全國機動車船污染物排放水平。
(二)進一步提高全國車用燃油的清潔化水平,降低硫等有害物質含量,為實施更加嚴格的新車排放標準、降低在用車輛排放水平創造必要條件。採取措施切實保障各地車用燃油的質量,防止車輛由於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造成車輛損壞或導致車輛排放控制性能降低。提高船舶和其他動力機械用燃油質量。
(三)制定並實施新的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收緊顆粒物、碳氫化合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壓燃式發動機和缸內直噴點燃式發動機汽車為重點,實施嚴格的顆粒物質量排放限值,同時制定實施顆粒物數量排放限值。
(四)升級汽車氮氧化物排放凈化技術,採用尿素等還原劑凈化尾氣中的氮氧化物,並建立車用尿素供應網絡。
(五)制定和實施非道路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明確顆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六)嚴格控制加油站、油罐車和儲油庫的油氣污染物排放,按時實施國家排放標準。
(七)新生産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應安裝尾氣顆粒物捕集器。嚴格限制輕型壓燃式發動機乘用汽車的數量。用於公用事業的壓燃式發動機在用車輛,可按照規定進行改造,提高排放控制性能。
(八)大力發展地鐵等大容量軌道交通設施,發展使用燃油替代能源的新能源汽車和電動汽車。加速淘汰老舊、高排放機動車,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按時報廢運營車輛,採用獎勵等經濟補償措施促進更換各種在用社會車輛,縮短社會車輛更新週期。
四、生活污染源治理
(一)在全社會倡導形成節約、簡樸、低碳的生活方式,摒棄奢侈、浪費、炫耀的消費習慣。推廣環境友好型消費品,向廣大消費者宣傳普及消費品生産流通使用廢棄過程對環境影響的知識,引導普通消費者的選擇購買行為,並利用消費市場取向對生産的影響力,向生産者施加影響,促使其提高産品的環保性能,淘汰落後産品。
(二)以塗料、粘合劑、氣霧劑、書籍報刊等在生産和使用過程中釋放揮發性有機物的消費品為重點,開展環境標誌産品認證工作,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三)治理飲食業、幹洗業、小型熱水鍋爐等集中式生活污染源,嚴格控制油煙、VOCs、煙塵等污染物排放。嚴格控制城市露天燒烤,在人口稠密的大型城市,應通過立法予以禁止。生活垃圾和城市園林綠化廢物應及時清運,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露天焚燒。
(四)在城市郊區和農村地區,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和高效節能鍋爐,有條件的地區宜發展集中供暖,替代小型燃煤(燃油)取暖爐、火炕等,減輕面源污染。
(五)建設有益於環境的風俗文化,培養良好生活習慣。改良烹調技藝,倡導低油煙、低污染、低能耗的飲食結構。提倡實行無煙祭掃,減少焚燒香燭、祭品,減少燃放煙花爆竹。
五、農業污染防治
(一)提倡採用“留茬免耕、秸稈覆蓋”等保護性耕作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翻耕對土壤的擾動,防治土壤侵蝕和流失。
(二)及時、妥善處理秸稈等農業廢物,可採取粉碎後就地還田和收集製備生物質燃料等資源化措施,防止發生露天焚燒。
(三)加強對施用化肥的技術指導,合理施肥,鼓勵採用長效緩釋氮肥,防止氨揮發。
(四)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審批、監管,推廣先進可行的養殖技術,減少氨的排放。
六、其他污染源治理
(一)開展城市揚塵綜合整治,減少城市裸地面積,採取植樹種草等措施提高綠化率,或採用地面硬化措施,遏止揚塵污染。
(二)對各種有裸露地面的施工工地、各種粉狀物料貯存場等,應採取有效的防塵、抑塵措施,防止細顆粒物逸散。運送渣土的車輛應採取遮擋措施,防止道路遺撒。各類土建工程應儘量使用商品混凝土,不使用散裝水泥。
七、污染預警與應急措施
(一)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定開展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與評價工作,建立部門間氣象條件與空氣質量會商機制,對於未來可能出現的嚴重空氣污染,應及時向社會發佈預警信息。
(二)應根據當地細顆粒物來源和污染源分佈情況,制定嚴重空氣污染的應對方案,包括:緊急關停的排污設施名單、敏感人群防護方案、不適人群治療方案等。
(三)出現嚴重空氣污染狀況時,應及時啟動應對方案,開展相關工作。
(四)應將老年人、中小學生、體弱多病人員等作為敏感人群,及時發佈個人防護建議,包括減少戶外活動、關閉住所門窗、停止體育鍛鍊、外出佩戴防護用口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