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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氣防治條例草案徵意見 重污染車輛或限行

發佈時間:2013年01月19日 17: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月19日電 據北京市政府法制辦網站報道,《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送審稿)》19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其中規定,大氣污染期間,本市將根據車輛狀況,擬在一定區域內採取機動車限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送審稿中明確表示,大氣環境指標將納入政府部門考核內容,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從即日起至2月8日,社會各界都可以通過登錄市政府法制辦網站(www.bjfzb.gov.cn),發表對於草案的意見和建議。

  大氣污染嚴重時期 將強制停駛部分機動車

  根據送審稿,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市政府應及時發佈大氣污染公告,採取強制性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排污單位停産、部分停産,部分機動車停駛。對延長使用年限的機動車,在一個檢驗週期內連續3次檢驗不符合規定排放標準要求的,應當登出登記,不允許再上路行駛。

  同時,市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按照車輛的排放水平、使用年限或者車型,在一定區域內採取限制機動車行駛的交通管制措施。

  排污單位不執行市人民政府責令停産、部分停産的強制性應急措施的,主管部門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不執行機動車停駛應急措施的,交管部門可依據有關規定處罰。

  嚴控PM2.5的主要來源

  送審稿中對PM2.5産生的主要來源,即日常發電、工業生産和汽車尾氣排放三項污染源,規定了明確的檢測標準和罰則:在本市銷售但不在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車型目錄內的機動車,可被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機動車生産企業銷售的新車不符合國家與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的,該車型目錄將被取消。

  駕車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最高將被處3000元罰款,而車輛排污超標又連續行駛超過200公里的,將被處1000元罰款。

  産生油煙的餐飲項目不能落戶居民樓

  送審稿中明確規定,本市新建、改建、擴建産生油煙、廢氣的飲食服務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首先是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其次是建設單位應當事先予以公示、書面徵求相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同時還應通過專門的煙道排放油煙、廢氣等污染物,排氣筒高度應當高於周圍20米範圍內居民住宅建築;並設置油煙和異味處理裝置等污染物處理設施。

  違反條例執意新建、改建、擴建産生油煙、廢氣的飲食服務項目,由區、縣環保主管部門責令停業,並最高擬處20萬元罰款。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送審稿)》共計8章123條。處罰方面,在違法一次處罰一次的基礎上,採取累積處罰方式:條例規定,多次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的,相關部門可在上一次罰款金額上加倍處罰,但單次罰款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對違反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嚴重污染,構成犯罪的,依法將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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