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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蘭考大火調查:福利院數遠達不到需要

發佈時間:2013年01月09日 03: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1月8日,蘭考縣“1.4”火災事故原因查明,開封市政府成立的事故調查組認定:火災的起火部位位於袁厲害住宅一樓客廳,起火原因是其住宅內的兒童玩火所致。

  同日早些時候,蘭考縣民政局局長楊佩民,民政局黨組副書記李美姣,民政局副主任科員、社救股股長馮俊傑,蘭考縣城關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金衛東,城關鎮黨委委員、副鎮長張建議,城關鎮民政所所長耿彩虹等6人,作為“1.4”火災慘痛事故的相關責任人,被停職檢查。蘭考方面表示,待事故原因調查結束後,將對上述人員及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紀進行處理。隨著輿論關注的不斷深入,公眾也認識到,事故責任並非這麼簡單,更深遠的社會現實、歷史欠賬、制度困境、責任主體長期缺失都是造成這場慘劇的根源。

  社會上有多少散落養育的孤兒?

  大火暴露出散落社會的遺棄孤殘兒童這樣一個龐大的存在。他們的群體到底有多大?從何而來?本該到何處去?這中間有何缺失?公眾的巨大疑問,同時也在拷問著人們的良知。

  河南每年新生兒約有120多萬,按照計生委提供的新生兒每年4%至6%的出生缺陷率,河南省每年出生殘疾兒童約5至8萬名。按照5%-10%的保守比例推算,僅殘疾兒童中河南每年就將産生幾千名棄嬰,加上各種原因遺棄的健康嬰兒,數量可想而知。

  他們為什麼會被遺棄?除了因為先天的殘疾,還有可能是因為未婚先孕或私生兒,或是受傳統觀念影響而遺棄的女嬰,或是出生後因父母死亡隨之被棄的嬰兒。這些一來到世上就沒有得到愛的孩子,將流向哪?一般來説,存在有三條途徑:一是進入兒童福利機構,二是民間撿拾人或收養人通過到民政部門辦理手續合法收養;三是民間私自養育。

  那麼以河南為例,每年産生的數千甚至上萬棄嬰是如何分別進入這三條渠道呢?先説第二條渠道。每年,河南全省的民政部門依法辦理收養手續千名左右,此外還有一部分涉外送養。按照嚴格規定,2012年,河南涉外送養孤殘兒童500多名。兩者相加,就是1500人左右。

  這樣的收養關係依照的是《收養法》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手續辦理後,養父母和子女法律關係完全等同於血親關係,依靠《民法通則》等法律予以規範,民政部門不再監督收養者。這種收養手續,類似于婚姻登記。經過這個程序,在法律上就是合法的。沒有登記的收養,類似於事實婚姻,有既定事實,卻沒有建立法律關係。這就是蘭考“1.4”大火發生後,有關部門用了“非法收養”、“私自收養”這些詞語的原因。

  而進入第一個渠道,即正式兒童福利機構的孩子,其監護人就明確是民政部門。在河南,進入這個渠道的棄嬰80%以上存在殘疾。令人揪心的是,現有的兒童福利機構吸納能力有限,歷史欠賬嚴重,河南全省公辦或合辦的兒童福利機構不到60家,床位僅5600個,遠遠滿足不了需求。就連這些,也是最近5年來,利用中央和省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加緊建起來的。河南每年進入這個渠道的棄嬰千名左右。

  這兩個渠道之外,就只剩下了民間私自養育。他們散落社會,難以取證,難以統計。以每年幾千甚至上萬棄嬰的推斷規模,減去前兩個渠道約兩千多人的合法途徑,剩下的都將在社會的角角落落被消化,這就是産生“袁厲害”式愛心媽媽的原因。

  困境中的孩子與困境中的救助

  長久以來,流向第三個渠道的孩子,很難納入民政部門的視野,他們長期游離在政策保障之外。這一情況在全國普遍存在,民政部門沒有他們的統計數字,也很難取得這樣的數字。1月4日,蘭考的災難發生,5日,河南全省開始進行社會力量收留孤兒棄嬰行為的排查,對組織或個人收容孤兒棄嬰場所進行一次摸底,包括以前以默許形式存在的民間孤兒院、孤兒學校、寺廟孤兒養育院等,結果將在15日前匯總。

  退一步講,即使摸清了他們的數量規模,容身場所,目前所能採取的手段也較為有限。在法律地位上,我們可以將收養登記比作婚姻登記。但是,收養登記不是一種強制行為,對民間私自收留撫育嬰兒,如其不辦理登記,有關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其法律責任。因此,誰也沒有法律依據去查處。

  2008年,民政部等五部委《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私自收養行為提出了加以規範的意見,但這僅僅作為規範性文件,並未提出對拒不履行者的強制性措施。面對這種情況,《通知》裏要求當地政府做的,是“動員”。

  兩三年來,開封市福利院院長王永喜曾十余次到袁厲害家登門“動員”。甚至袁厲害先前已經同意了,院長等到夜裏十來點,她最後還是反悔了,捨不得。在一起生活久了,父母和子女之間有感情,這同有血緣關係的父母子女一樣,不可割裂。強制性地分開,對孩子同樣造成傷害,他們會覺得“自己像一件東西”,沒人尊重他的感受。。

  還有“是否具有撫養能力”的認定也令人為難。目前,對袁厲害“不具備這個能力”的判斷,都出於人們的主觀。什麼樣才算“有能力”?沒有標準,也難以評估。據法律人士介紹,即使判定了某某“不具備撫養能力”,現有的法律裏,也沒有政府部門出面“剝奪監護權”的情況。何況,這些未經法律認定的收養,尚且算不上“監護權”。

  前面算過,以河南為代表的區域,兒童福利機構規模遠遠達不到現實需要。在2007年以前只有不到10個省轄市有綜合性社會福利院,縣級只有個別市改區有少數的福利院,且條件非常簡陋。民政部2007年開始實施兒童福利機構“藍天計劃”建設項目,2008年開始實施縣級社會福利中心建設。但截至2012年,河南藍天計劃和縣級福利中心兩個建設項目,累計投入僅8億,且基本上是福彩公益金的投入。缺口還有很大。

  河南民政廳:縣民政處境尷尬,難言是非對錯

  河南省民政廳出具了一份書面回應,表達痛心的同時,對蘭考“1.4”大火表達了一個基本態度:此次事件表面是偶發事件,但深層次思考有其必然性,反映出了民間社會力量收留孤兒棄嬰和兒童福利方面的許多漏洞、缺失和不足,反映出我國兒童福利保障體系存在著與群眾對兒童福利的新需求、新期待不相適應的問題,必須要深刻反思。在蘭考火災事件中,涉及到的問題前後延續25年,涉及許多部門和社會因素,原因非常複雜。面對此類事件,基層民政部門的處境將非常尷尬,因為這不是對或錯、是或非的問題,在操作層面具體環節上,都面臨著許多兩難選擇。傳統觀念、民間習俗、法律的沿襲、體制、政策等方方面面的問題,都讓任何一個地方或者一個基層民政部門來承擔,是不夠客觀的。

  河南省民政廳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副處長董輝接受了採訪,坦言由於我們的孤兒保障制度剛剛建立,還有很多的孩子需要納入我們的保障體系,我們內心很急切地想去保障他們的權益。棄嬰的源頭得不到遏制,基礎設施建設的嚴重不足,法律制度的滯後和不完善,執行中的清理兩難都值得反思。下一步,除了排查摸清情況,首要能做的是督促加快各地縣級福利中心建設,希望得到各地政府支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為兒童得到妥善安置提供基礎設施條件。

  同時她認為,一些深層次問題的解決必須依靠法律法規的完善。作為民政部門,對法律行規不完善的地方,將積極向上彙報建議,希望儘快推動完善兒童福利保障制度,出臺全面保障兒童權益的《兒童福利法》。

  記者手記:大火留下的困境與救贖

  蘭考一場大火令人痛心,我們大聲問,誰該負責?但這一次,如果只是找到一個責任人應聲倒下,或許就太草率,太簡單了。在大火後,是情與理的掙扎。

  袁厲害的困境是,當棄嬰沒有等來那些“有能力的人”收養,她這個“沒能力的人”該不該出頭?不出頭,一個生命可能就沒了。出頭,結果也害了孩子。因為愛心,因為不忍,因為擔當,她站在了左右為難的境地。

  民政部門的困境是,嚴格依法,就傷害了情感,尊重愛心,卻留下了隱患。默許存在,加以幫扶,而不是全盤託管,説白了還是錢少,實力不夠。可是話説回來,你實力還能不比袁厲害?

  孩子們的困境是,我們想要好的條件,但對我們來説更珍貴的是媽媽的愛。他們的本能已經表達了,哪個對他們更重要。對不起,孩子們,袁媽媽太少了,聰明人是不肯做袁媽媽的。

  我們每個人的困境是,我們可以義正詞嚴地批判,可以道聽途説地質疑,可以窮追猛打地問責。袁厲害有錯,但她比我們大多數人做得多得多,擔負得重的重,責任也大得大。即使蘭考縣民政局,對棄嬰和孤殘做的也是我們所不能及的。沒錯,這是他應該做的。但是,不是你我應該做的嗎?

  養活這些孩子,不僅僅需要錢,更需要愛。在第一個方面,袁厲害的確清苦,但第二個方面,她慷慨富有。悲劇誰都不想讓發生,但畢竟發生了。我們必須追問責任,同時也該知道,這些被問責者和我們一樣痛,甚至更切膚。理解別人的困境,不只是多一份包容,更是為了破解困境。對於孩子,當社會有空缺的時候,與其坐等,不如我們先伸出手,我們比袁媽媽“有能力”,做的卻遠比她少。拷問別人的時候,不妨留一份自責。

責任編輯:雷世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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