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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立法保護網絡信息補齊“短板”第一步

發佈時間:2013年01月08日 05: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非常關鍵。”提起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教授高文英説。尤其是《決定》第十條,令高文英看到給公安部門偵破網絡犯罪案件帶來的“利好”信息。

  第十條中提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時,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提供技術支持。”這樣一句簡短的表述,在高文英看來,是關鍵中的關鍵。她舉例説,公安部門在破解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時發現,很多信息都是加密傳輸的,有些一時很難破解,又無法依據相關法規讓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技術支持,從而延誤了時間。“《決定》出臺後,就能為公安部門制定有關規章提供上位法依據。”她説,雖然這次《決定》不是像一般法律或細則一樣規定了具體的權限和程序,但是確定了基本的制度和原則。

  《決定》的出臺,媒體予以積極評價,一個屢被提及的標誌性意義在於:為一些必要的互聯網管理措施提供上位法依據,跨出了補齊網絡信息保護立法“短板”的第一步。

  事實上,《決定》的出臺並非“橫空出世”。上世紀90年代,互聯網發展初期,我國的網絡立法就一直在準備之中。我國為管理和保護互聯網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最早可溯至1994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其後又陸續出臺了一些法律法規。

  尤其自2000年以來,制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一系列針對互聯網管理和維護的辦法和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的相關條款也涉及或適用於互聯網管理。此外,還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

  但是,我國保護網絡信息的立法體系尚不完備,相關規定也比較分散,可操作性差。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在對《決定》草案作説明時所指出的:“總的來看,我國有關網絡信息保護的法律規範還比較薄弱,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據,與我國信息化發展和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在網絡活動中合法權益的要求不相適應。”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陳欣新認為,《決定》在把以前比較零散的規範做了一些必要整理的同時,也為以後制定或修訂有關法規提供了上位法依據。

  在北京郵電大學國際學院院長、互聯網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曉看來,此次《決定》的內容涉及當前互聯網管理中的主要問題,針對性、操作性都比較強。他表示,《決定》從立法的最高層面來加強對網絡信息的保護,是國家加強對互聯網管理的一個重要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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