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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絕不姑息蘭考火災事故涉及瀆職失職部門

發佈時間:2013年01月07日 09: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1月5日,蘭考縣把袁厲害收養的其他孩子送到開封市福利院,孩子們在紙上寫下了自己的名字。

  被燒燬的袁厲害家。

  袁厲害在醫院接受治療。

  1月6日下午,蘭考縣民政局相關負責人接受媒體採訪。

  今天上午,記者趕到河南省開封市社會福利院,看望從蘭考縣送來的袁厲害收養的8個在火災中倖免于難的孩子。

  福利院院長王永喜告訴記者,今天早上5個孩子已由福利院專車送到學校上課,其餘3個身體有殘障的孩子在房間由義工和特教老師做“一對一”的輔導。

  記者看到福利院把8個孩子分男女安排到了兩個房間,3個孩子中有一名聾啞男孩正在茶桌上熟練地從1到100默寫著阿拉伯數字,兩名智障的孩子也在特教老師的輔導下畫畫玩耍。面對攝影記者的鏡頭,幾個孩子微笑著不時地用手指比劃著“V”字型。一個小女孩時不時地從裏到外翻摸著身上的新衣服,雖然她智力有缺陷,卻掩蓋不了臉上表現出的喜悅。

  下午,記者來到蘭考縣袁厲害家附近,不時聚集著一些居民對連日來這個家裏發生的一切議論紛紛。面對記者對袁厲害個人評價的發問,一些了解袁厲害的鄰居説“她是個好人”。一位姓龍的大娘對記者説:“我看到過孩子們向袁厲害伸手要錢買零食,她沒有拒絕就給了。”

  而在蘭考縣還有一部分居民對記者説,袁厲害有騙低保、賣小孩等行為,她的收養行為不合法,而記者追問他們如何得知這些情況時,這些居民表示他們也只是道聽途説。

  1月5日,蘭考縣“1·4”火災事故應急處置領導組發佈事件調查通報表示,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滿三十周歲四個條件,袁厲害不完全具備收養條件,她的收養行為並不合法。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認為,雖然袁厲害有親生子女,但收養法第八條還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那麼,排除了“具備無子女”的條件外,也只有“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這一條是判定袁厲害是否符合收養條件的關鍵因素。

  姚建龍表示,既然早就認定袁厲害非法收養,為何民政局在火災發生之前不對袁厲害採取必要的措施,特別是為何不對袁收養的孤殘兒童進行必要的安置?

  今天晚上,蘭考縣民政局副書記李美嬌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説:“這個問題有主客觀的原因,但主觀原因佔的比例不小,因為個人收養問題是一個社會的問題,牽涉到各部門進行協作、合作和共同管理問題,我們曾經對袁厲害的收養問題作出了不小的努力,也採取了不少的辦法。”

  蘭考縣檢察院檢察長張震告訴記者,1月4日,火災事故發生當天該院立即成立了工作組,下設偵監、反瀆、宣傳三個小組。偵查監督部門已依法提前介入偵查,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做好案件偵查取證工作,並適時為公安機關提出合理化建議。反瀆職侵權部門也派出了精幹力量,竭盡全力蒐集檢察機關下一步辦案所需的有力證據。

  張震表示,檢察機關絕不會姑息任何涉及瀆職失職的部門和人員,一定會給老百姓和廣大媒體一個明明白白的交代。

  記者了解到,今天公安部派出的兩名專家到火災事故現場進行了第二次勘查,目前火災原因尚未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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