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改中的一大亮點就是加強駕駛人源頭管理,對部分駕駛人主觀過錯大、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違法行為提高記分分值;針對目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項目偏多、重點不突出等問題,進一步擴大輕微交通違法警告教育面,減少了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項目;進一步細化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相關規定,杜絕惡意補領機動車駕駛證違法行為,對違反規定繼續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收回原駕駛證等。
通過此次修改,允許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殘疾人,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允許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員,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允許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合格標準(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的人員,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同時,為了保障殘疾人安全駕車,也明確了駕駛人的相關義務。
“新規定”五大變化將使得百姓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更加便利: 取消了在暫住地申領摩托車駕駛證的限制,允許群眾在暫住地直接申請、考試和領取摩托車駕駛證;延長了駕駛人身體條件檢查的間隔期限;允許延期辦理駕駛證業務;將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登出駕駛證、延期辦理業務也納入可委託辦理的範圍,進一步方便機動車駕駛人;增加被登出駕駛證的恢復措施,提供法律救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