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楊華雲)公務員若因工作需要兼職的,不得領取兼職報酬。昨日,國家公務員局公開了《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三個規定。
前兩個試行規定為今年2月29日由中組部和原人事部印發,最後一個由中組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今年7月16日印發,均為發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任職定級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新錄用公務員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在公務員兼職方面,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要求,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任職務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根據規定,調任必須遵守紀律,不得突擊提拔。值得注意的是,為體現公務員晉陞的競爭、擇優原則,新規定對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允許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産生任職人選。
對於調任人選的資格,規定要求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責編:李二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