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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遺屬擬被優先批准服現役或錄用為公務員

 

CCTV.com  2008年02月19日 18:41  來源:新華網  

   《烈士褒揚條例(徵求意見稿)》:烈士遺屬同等條件下優先批准服現役或錄用為公務員

    新華網北京2月19日電 (記者 陳菲)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9日公佈的《烈士褒揚條例(徵求意見稿)》,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且符合徵兵條件或者錄用為公務員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批准其服現役或者錄用為公務員。

    此次公佈的《烈士褒揚條例(徵求意見稿)》,增加了對烈士遺屬優待的規定,分別在徵兵、公務員錄取、醫療、入學、就業、住房、養老等方面給予烈士遺屬相應的優待。

    根據該徵求意見稿,烈士遺屬享受相應的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烈士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和入托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接收。烈士子女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烈士遺屬符合就業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優先推薦就業;烈士遺屬已經就業,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予以留用;烈士遺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在其經營期間享受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    此外,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烈士遺屬承租廉租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先、優惠照顧。家住農村的烈士遺屬住房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孤老烈士遺屬本人自願,可以在光榮院、敬老院集中供養。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烈士遺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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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馮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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