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上午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企業所得稅法獲得高票通過。專家表示,這標誌著中國利用外資政策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外資企業在華享受20多年的超國民待遇走向終結。新華社記者劉泉龍攝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技術創新作出四大優惠規定
新華網北京12月11日電(記者王宇、韓潔)為了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四個方面的稅收優惠,實施條例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的上述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實施條例據此明確,這一優惠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産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實施條例據此明確,可以享受這一優惠的固定資産包括:(一)由於技術進步,産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産;(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産。
企業在七種情況下可享稅收優惠
新華網北京12月11日電(記者王宇、李延霞)11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範圍和辦法作了進一步明確,主要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企業從事蔬菜、穀物等品種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等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以及從事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
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具體條件和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並符合規定比例,生産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産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此外,實施條例對符合技術創新要求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作出了具體規定。
實施條例界定了享受稅收優惠的“非營利組織”的條件。同時實施條例規定,對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稅。
對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但與其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企業工資薪金支出可稅前扣除
新華網北京12月11日電(記者王宇、羅沙)根據11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企業工資薪金支出可准予扣除。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稅務總局有關專家指出,現行稅則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實施條例的規定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有利於構建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還規定,除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外,實施條例調整了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統一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
現行稅則對內資企業實行的是根據不同行業採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對外資企業則沒有限制。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實施條例明確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判定標準
新華網北京12月11日電(記者王宇、韓潔)明年起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11日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判定標準。
實施條例規定可享稅收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實施條例將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範圍,由現行按高新技術産品劃分改為按高新技術領域劃分,規定産品(服務)應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範圍,以解決現行政策執行中産品列舉不全、覆蓋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問題。
實施條例規定,具體領域範圍和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同時,實施條例還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指標: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産權;産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均不低於規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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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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