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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條例:企業、事業單位等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CCTV.com  2007年12月11日 13:53  來源:中新網  
  [內容速覽]中國政府網今天全文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實施條例答問時指出,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中新網12月11日電 中國政府網今天全文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實施條例將於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實施條例答問時指出,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進一步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範圍,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按照國際通行做法,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並分別規定其納稅義務,即居民企業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部分納稅。同時,為了防範企業避稅,對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也認定為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還應當就其取得的與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境外所得納稅。

  為此,實施條例對“實際管理機構”的政策含義做了明確,即指對企業的生産經營、人員、賬務、財産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對非居民企業所設立的“機構、場所”的政策含義也做了明確,即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工廠、農場、提供勞務的場所、從事工程作業的場所等,並明確非居民企業委託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包括委託單位和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

責編:曹樹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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