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將22個採砂場發包給砂場老闆,以此收取好處費,致使國家115萬餘元的採礦權出讓金遭受損失。浙江省縉雲縣水利局原副局長樓志峰受賄、濫用職權案26日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樓志峰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2006年7月至2009年2月,樓志峰在擔任縉雲縣水利局副局長分管河道採砂許可證審批工作期間,將縉雲縣好溪、章溪、盤溪、新建溪流域的22個砂場以河道清理、魚塘開發、砂石料採挖等名義擅自出包給多名砂場老闆,承包額達210余萬元。
樓志峰在接受請吃、收受香煙等禮物和入股後,即借疏溪之名核發了河道採砂許可證,准許砂場老闆在河道中採砂,致使115萬餘元國家所有的採礦權出讓金遭受損失。另外由於樓志峰濫發採砂許可證的行為,導致農村基層組織非法發包砂資源的現象愈演愈烈,砂資源管理十分混亂,採砂權有償取得的市場秩序遭到嚴重破壞,同時因為無序採砂,嚴重影響好溪水質,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查明,樓志峰在擔任縉雲縣水利局副局長期間,還利用發放2008年度縉雲縣雪災後漁業恢復生産補助資金和養殖漁民柴油補助款、審批河道採砂許可證以及批准河道臨時佔地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取他人財物計人民幣4.6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樓志峰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擔任縉雲縣水利局副局長期間超越職權,違法發放河道採砂許可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115萬餘元的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同時被告人樓志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受賄罪。遂決定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樓志峰有期徒刑1年,以受賄罪判處樓志峰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數罪並罰判決執行有期徒刑4年。(記者方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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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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