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張蕾 通訊員崔光同) 記者上午獲悉,因利用職務便利,索要、收受“購房款”及“回扣款”70萬元,鉅額財産來源不明108萬餘元,北京市建委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總經濟師吳漢平被朝陽法院以犯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五萬元。
2002年下半年至2004年間,吳漢平利用擔任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總經濟師的職務便利,接受北京某房地産開發公司副總經理之托,為該公司在北京仲裁委員會進行的工程結算爭議仲裁案,多次約請承擔該案工程造價鑒定工作的工程造價諮詢公司總經理私下會面,為該房地産開發公司謀取利益。同期,吳漢平向該房地産公司經理索要購房款60萬元。
2004年6月至2007年5月間,吳漢平再次利用擔任職務便利,先後為北京某建設工程諮詢有限公司介紹工程標底編制業務、工程結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收受該公司支付的回扣款10萬元。吳漢平抓獲歸案後,交代了受賄的大部分事實。
經司法機關核實,1969年至2007年6月吳漢平的家庭總財産為440萬餘元,而吳漢平能説明來源且有證據證明的僅為305萬餘元,扣除正常支出後,其家庭財産明顯超出合法收入108萬餘元。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漢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錢財,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及其公司謀取利益;另吳漢平家庭財産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説明來源,故吳漢平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鋻於吳漢平在被審查期間,主動交代絕大部分受賄事實,故對吳漢平所犯受賄罪依法以自首論並予以減輕處罰。宣判後,吳漢平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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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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