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麗水10月23日電(記者 袁爽 通訊員 張靜)浙江景寧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黨委書記沈永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卻目無國法,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併為他人謀利。近日,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人民法院對其受賄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沈永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産50000元,退出的109344元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沈永明在 2006年5月至案發前曾擔任浙江麗水市景寧畬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局長、黨委書記。其因涉嫌受賄于2009年5月19日被遂昌縣檢察院刑事拘留,9月21日遂昌縣檢察院向遂昌縣法院提起了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春節前至2008年5月,被告人沈永明在擔任景寧畬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局長、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麗水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朱某、杭州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某、景寧某測繪公司經理潘某、景寧某勘測設計所主任楊某的賄賂總計價值人民幣109344元,併為他人謀利。
案發後,被告人沈永明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遂昌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沈永明目無國法,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共計價值人民幣109344元,併為他人謀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鋻於被告人沈永明有立功表現,可減輕處罰;其歸案後自願認罪,退清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做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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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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